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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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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如适用);
(4) 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d) 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
术档案应当在人员离开合格证持有人后至少保存2 年。
第135.421 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a)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实施规范性管理
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b)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航空器适航性责任和符合本
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者认可。
(c)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维修系统的总体状况及政策、维修主管签署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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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对本手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 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图及其必要说明、厂房设
施图及其必要的说明(包括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和一般勤务设施);
(3) 人员和职责说明:其中至少包括维修主管、本规则第135.417 条(c)款要求的
质量部门主管的名单和技术经历;维修系统中各部门、人员及其包含的CCAR-145 部批
准的维修单位或者协议维修单位的职责说明;维修放行人员清单及其授权的放行范围;
(4) 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最低设备清单相
关部分、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5) 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航空器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一
般勤务工作和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航空器放
行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6) 协议维修:其中至少包括协议维修单位说明、协议委托工作范围、协调方式和
对协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 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监督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程序的落实的方
法和程序,维修系统使用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单机适航性状况监控的
方法和程序、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要求和程序;
(8) 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要求、计划、实施、人员技术档案和培
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9) 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其它必要
的附件;
(10) 符合性说明。
(d)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效前的
30 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才能变更。
第135.423 条 航空器检查大纲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运营的超过一架的任何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
(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 座的航空器编制航空器检查大纲,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b) 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依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编写,并列明适用该
大纲的航空器注册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适用的航空器检查大纲维修每架航空器。
(c) 航空器检查大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航空器检查(包括必要的测试)的说明和标准,应当具体到机体、发动机、
螺旋桨、旋翼和设备(包括应急设备)应当检查的部件和区域;
(2) 实施本条(c)款第(1)项所述航空器检查工作的计划,并应当以使用时间、日历
时间、使用循环或者其组合的方式表述;
(3) 记录检查发现缺陷、改正缺陷或者保留缺陷的说明和程序,包括使用的表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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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存放。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分析和监督航空器检查大纲的有效性,并修订其存在的
缺陷,航空器检查大纲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当局方认为现行的航空器检查
大纲需要修改以保证航空器维修的充分性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接到局方的修改通知
后按照局方的要求修改。
第135.425 条 航空器维修方案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营运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 座的航
空器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b) 合格证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
会报告(MRBR) 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造商建议的维
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
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c) 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证
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维修方案。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维修方案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点、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最新建议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修订的评估、改装的状况以及
局方的强制性要求。维修方案的任何修订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
(e) 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 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
(2) 载重平衡控制;
(3) 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4) 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
(5) 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的修理或者翻修;
(6) 结构检查或者机体翻修;
(7) 必检项目;
(8) 维修资料的使用。
(f) 当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
案时,应当对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修系统的经验进行评估,进行
必要的转换检查,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转换。
(g) 当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通过书面的
协议进行,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h) 在合理的不可以预见情况下导致无法按照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的维修工作
时,其对维修方案的偏离应当在局方规定的范围内,并向局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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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27 条 附加维修要求
(a) 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下列项目之一纳入其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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