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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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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定位程序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
(c) 除非在本规则要求的手册中已经包含了这一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份飞
行定位程序的副本(及其修订和增补)提供给局方。
第135.81 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雇佣的相关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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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 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
交通管制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
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b) 本规则和CCAR-91 部相关部分。
(c) 航空器使用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d) 对于国际飞行,相关运行和进入相关国家所适用的航行资料汇编,或者包含相
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第135.83 条 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当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
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驾驶舱检查单;
(2) 对于多发航空器或者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
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包含航空地图;
(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运行,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
图;
(5) 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
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云上飞行时,该数据应当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
135.191 条(a)(2)款的规定。
(b) 本条(a)(1)款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 开车前;
(2) 起飞前;
(3) 起飞后;
(4) 着陆前;
(5) 着陆后;
(6) 关车。
(c)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
程序:
(1) 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 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3) 发动机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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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85 条 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登机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规则第135.105 条、第135.111 条、第
135.115 条和第135.129 条的旅客载运要求:
(a) 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其他雇员。
(b)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动物所必需的人员。
(c)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危险物品所必需的人员。
(d) 按照中国政府的批准进行的在运送中作为保安或者仪仗人员的随行人员。
(e) 按照军方货物运输合同在此次运行中载运的军方相关人员。
(f) 经批准的实施航路检查的局方代表。
(g) 履行合格证持有人载货运行中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135.87 条 行李和货物的载运
合格证持有人载运货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 装载在航空器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者货舱内;
(b) 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内;
(c)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1) 对于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预
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对于手提行李,进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颠簸时发生
移动;
(2) 进行包装或者封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3) 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施加超过载荷限制的力;
(4) 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者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
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挡住旅客视线,使旅客无法见到“安全带”标牌、
“禁止吸烟”标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标牌的位置,除非有辅助的标牌或者其他经批准
的方法,能为旅客提供明确的提示;
(5) 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 对于某些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移动的物品,在起飞和着陆阶段也应当按照本条规
定进行存放;
(7) 对于全货物运行,如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货物的装载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个应
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机上所有乘员顺利撤离航空器,则本条(c)款第(4)项的要求不适用。
(d) 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时,应当有措施能保证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产生的极
限惯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发生滑动,该力是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紧
急着陆条件规则确定的。
(e)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
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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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
第135.89 条 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a) 非增压航空器的驾驶员在进行下列飞行时应当持续使用氧气:
(1)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但不超过3600 米(12000 英
尺),在这些高度上飞行超过30 分钟后的飞行时间段;
(2)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 米(12000 英尺)。
(b) 增压航空器。
(1) 增压航空器在座舱气压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时,每
个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a)款的要求;
(2) 增压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 米至10600 米(25000 英尺至35000 英尺)
的高度上运行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配备一个快速佩戴型的氧气面罩,否则应当满足下列
要求:
(i) 至少一名处于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应当佩戴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可靠地固定和
密封,并且始终处于供氧状态或者可以在座舱气压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 米
(12000 英尺)时自动供氧;
(ii) 飞行期间,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位其他驾驶员应当拥有一个与氧气源相连接的
氧气面罩,该面罩放置在驾驶员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 条 旅客医用氧气
(a) 除本条(d)、(e)款规定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携带或者使用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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