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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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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分配医用氧气的设备,除非所携带的装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证所有阀门、接头和
仪表在携带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损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设备应当:
(i) 由乘客携带该设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其满足我国或者运行所在国关于
该设备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
(ii) 由合格证持有人配置该设备时,该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其制造、包装、标
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
(iii) 所有外表面无可燃污染物;
(iv) 被恰当固定。
(2) 当氧气以液态形式储存时,从购入新设备之日起或者从储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
洗之日起,该设备应当已经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3) 当氧气以国家的相应标准所定义的压缩气体形式储存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当合格证持有人拥有该设备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维修;
(ii) 氧气瓶中的压力不得超过氧气瓶的额定压力。
(4) 在航空器上携带该设备时或者准备使用该设备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的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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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当存放好该设备,并且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应当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碍接
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中的过道。
(b) 任何人不得、合格证持有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距离按照本条(a)款载运的氧
气储存和分配设备3 米(10 英尺)的范围内吸烟或者用火。
(c) 在航空器上载有旅客时,除了在使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外,合格证
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连接或者拆卸氧气瓶或者其他附属部件。
(d) 在紧急医疗事件中由于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运输方法而参加医疗飞行的航空
器,如果该次飞行所运送的人员由一名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陪同,则对于航
空器上载运的由专业或者医疗急救机构提供的氧气设备,本条(a)款第(1)项第(i)目不
适用。
(e) 根据本条(d)款规定偏离本条(a)款第(1)项第(i)目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参加应
急医疗飞行,应当在作出偏离行动后10 个工作日向其合格证主管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偏
离所涉及运行的完整报告,在报告中包括对偏离行动的描述和偏离的原因。
第135.93 条 自动驾驶仪的最低使用高度
(a) 除本条(b)、(c)、(d)和(e)款规定的情况外,在离地高度低于航空器飞行手册
或者等效文件中注明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最大高度损失值的2 倍,或者低于150 米(500
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b) 如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之外的仪表进近设施,当离地高度低于为该程序
所批准的最低下降高度之下15 米(50 英尺),或者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
效文件中对进近状态下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所规定的最大高度损失值的2 倍(取两者之中
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c) 对于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如果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CCAR-91 部第91.155
条所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则当离地高度低于15 米(50 英尺),或者
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对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所规
定最大高度损失值(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
仪。
(d) 尽管有本条(a)、(b)或者(c)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
运行规范,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进近至接地:
(1) 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没有载明该系统在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有任何高
度损失值;
(2)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进近至接地不会对本条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e) 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
准在飞行的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1) 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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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到达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规定的高度(两者
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该系统;
(3)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不会对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f) 本条不适用于旋翼机的运行。
第135.95 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
合格证持有人在完成那些应当由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实施的工作时,所使用的航空
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 持有适合的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b)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135.97 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航空器和设施,使每个驾驶员满足近期飞行经历要求,持续
保持其熟练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证实驾驶员可以胜任所有被批准参加的运行。
第135.99 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
或者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规则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
定。
第135.101 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
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
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
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
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
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
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 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 米
(10000 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103 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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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