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在制定中参考了《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和其他附件的相关标
准和建议措施、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和欧洲的联合航空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多年的运行
经验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本规则的制定中考虑了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和可行性相结合
在先进性与可行性关系的处理上,优先考虑先进性原则,以促进运行安全水平的提
高,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提出过高标准。对于航空器和直升机的运输飞行,
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的第一和第三部分中提出了相应的运行标准。
但由于附件六所管理的对象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而且基本上没有针
对不同起飞重量的航空器提出不同标准,所以该附件的某些规定对于使用小型航空器实
施的以国内飞行为主的航空运输来说有些偏高。鉴此,我们参考了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具
体标准和做法,在附件六的基础上适当调低了对此类运行的要求。这样做兼顾了飞行安
全和经济效益,保证我国的相关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同时保证小型航空器商
131
业运输的顺利发展。
(二)与CCAR-121 部和CCAR-91 部相衔接
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目的是提高各类航空运营人的安全运行水平。
CCAR-121 部和CCAR-91 部分别规定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商业非运输运营
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本规则管理的对象是介于上述两类运营人之间的
运营人,即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这三部规章是按照不同航空运营人使用的民用
航空器类型和运行类别划分的,与持有的经营许可证的类别,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没有对应关系。所以不存在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去
要求通用航空运行活动的问题。
(三)保持版本的国际通用性
为使本规则版本保持其国际通用性,便于以后修改和增补内容,本规则在编排格式
上采用国际通用格式并保留备用条款。
三、政策性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运输运营人所实
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5700 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
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 座并且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机运
输飞行。
在上述CCAR-135 部的适用对象中,使用起飞全重5700 千克以上、旅客座位数30
座以下且商载3400 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进行的非定期载客运输和全货运输,原来属
于CCAR-121 部管辖的范围,由于在CCAR-121 部的实际贯彻过程中发现对这些运行要求
过高,不利于小型航空公司和包机公司的发展,因此考虑借鉴FAA 的做法,决定调整到
CCAR-135 部中管理。在修订CCAR-121 部时需要将对CCAR-121 部的适用范围作相应修改。
(二)CCAR-135 部与CCAR-121 部之间的异同
CCAR-135 部和CCAR-121 部所管理的对象分别为商业运输运营人和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两部规章的管理程序基本相同。本规则公布后,局方将按照本规则对商业运输运
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包括对相关手册、大纲、资料、设备、人员进行审定,以及实
施运行的验证演示等,只有申请人证明确实达到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能够安
全运行时,才能为其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运行。商业运输运营人获
得运行合格证开始运行之后,局方的飞行标准部门将对其实施持续监督,保证其运行始
终符合规章的要求。当商业运输运营人发生改变运行种类、引进新机型、改变航线等涉
132
及到修改其运行规范的情况时,应当提出申请并经飞行标准部门的人员按照程序进行相
应的补充审定;在承运人修改其运行手册、大纲时,应当经局方飞行标准部门批准。通
过这种审定和持续监督,保证承运人的运行建立在更加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但是,由于
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大小、载运能力不同,而且在实际运行中,按照CCAR-121 部实施的
运行以定期航班运行为主,按照CCAR-135 部实施的运行以非定期运行为主,所以从两
部规章所体现的具体运行安全标准上看,CCAR-121 部要高于CCAR-135 部。如在运行控
制的要求上,CCAR-121 部要求承运人建立飞行签派系统,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
航空器的签派放行,并且要求定期载客的航空器在飞行期间与签派室之间建立全程通
信;而CCAR-135 部只要求承运人建立飞行定位系统,不要求设置飞行签派员,也不要
求建立全程通信。其他在机组成员的训练和资格要求、航空器设备、航空器性能、机组
值勤时间要求等各个方面,也存在CCAR-135 部要求低于CCAR-121 部要求的情况。
(三)对几个具体条款的说明
1、关于副驾驶的配备
本规则没有笼统要求所有航空器均配备副驾驶。对于什么样的航空器和什么样的运
行中应当配备副驾驶,在本规则中有几个条款涉及。按照本规则第135.99 条的要求,
型号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应当配备副驾驶;按照本规则第135.101 条的要求,在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配备副驾驶,但是如果运行规范中批准承运人使
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并且机长在本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时间达到了100 小时,则可
以不配备副驾驶;按照本规则第135.111 条的要求,在II 类运行中应当配备副驾驶;
按照本规则第135.263 条的要求,在值勤时间和飞行时间较长时,也应当增加副驾驶。
所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判断是否需要配备副驾驶,需要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综合考虑。
2、驾驶员的服务年限
近年来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航空运输发展速度,本规则在
权衡规章技术标准、欠发达地区航空运输的需求、驾驶员技术和身体现状和参照航空发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