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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发射机(NDB)及气象保证设施(风标、计风仪、场压计、温度计等)。
标识
旋翼机甲板上应当在规定位置(见图-1)用1.2 米x1.2 米的白色漆字标出水上平
台的识别标志;旋翼机甲板应当漆成深灰色或者深绿色,其周缘用0.3 米-0.4 米宽度的
白色漆勾画;降落环应当设在旋翼机水上平台的中心位置,漆成宽度为1 米,内径等于
所用最大旋翼机0.5D 的黄色圆环;降落环中心应当漆有笔划宽度为0.4 米,字的尺寸
为4 米×2.4 米的白色“H”字样(见图-1)。
安全设施
(a).旋翼机甲板表面应当设有防滑网或者与防滑网等效的设施。甲板周边应当设有
宽度不小于1.5 米的安全网,安全网的外缘不得高出该甲板边缘以上0.15 米。
(b).旋翼机甲板应当设有埋头系留点,其数量、位置和强度应当能满足系牢停在
平台上的旋翼机的要求。
(c).在旋翼机平台附近易取的位置,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消防救护设施和应急用
品。
(d).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应当装备永久性或者可以迅速展开的浮漂
救生设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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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a).旋翼机起飞、降落时,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旋翼机甲板上逗
留。旋翼机甲板上不允许有妨碍旋翼机降落和起飞的物体。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上
下旋翼机。
(b).旋翼机在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风速限制,按照所使用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规
定执行。
(c).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旋翼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应当经过严格训练,并在
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驾驶员在船舶旋翼机甲板降落前,应当向值
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d).旋翼机驾驶员可以根据水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袋)
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0 米以上的
高度通场观察。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 公里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
并云高200 米以上、能见度大于3 公里的条件下使用,可以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旋翼机
降落和起飞。
(e).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驾驶员,应当认真计算起飞重量、严禁超员、
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旋翼机增速前应当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并具
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以增速。
(f).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水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 小时以上的
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飞行正驾驶的
技术授权;
(2)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3)海上昼间或者夜间间断飞行90 天,应当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以执行水上平
台飞行任务。
(g).外籍旋翼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带飞后,方
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
(h).旋翼机驾驶员目视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昼间云高200 米,能见度3 公里;
(2)夜间云高300 米,能见度5 公里。
(i)旋翼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80 米;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 米;
(3)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 米;
(4)昼间能见度为1 公里,夜间能见度为1.5 公里。
(j)旋翼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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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 米,云高为100 米,能见度为1 公里;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 米,云高为70 米,能见度为1 公里。
(k)旋翼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 米,云高为130 米,能见度为1.5 公
里;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 米,云高为100 米,能见度为1.5 公
里。
(l)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135.41 条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增加
水上平台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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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CCAR-135 部)
是从2001 年年初开始起草,经过反复研讨和修订后制定的,旨在规范使用起飞全重较
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航空器进行商业运输的运营人的运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发展很快,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用航空运营人
的运行管理规章仍然不够完整和系统,在运行管理的严密性和运行标准上与国际民航组
织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按照民航总局确定的制定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体系的规划,
航空器运行规章主要由《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
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部)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
规则》(CCAR-121 部)组成。其中CCAR-91 部是基础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空域内运行
的民用航空器,而CCAR-121 部和CCAR-135 部是在CCAR-91 部的基础上,为大型飞机公
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提出更高的运行标准。其中CCAR-135
部适用于旋翼机、单发航空器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航空器的运输飞
行,而CCAR-121 部则适用于除此之外的起飞全重较大或者载运能力较强的多发飞机的
运输飞行。
在上述运行规章中,CCAR-121 部已于1999 年公布施行,CCAR-91 部已于2004 年1
月14 日正式公布,而本规则的制定,将最终使我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体系得到完
善,为我国迅速发展的相关航空器运输飞行提供有效的管理依据。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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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