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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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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2) 局方认定所申请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
(c) 当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需要按照仪表飞行规则从某一没有经批准的标准进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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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机场离场,并且合格证持有人所申请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时,可以允许其从该机
场离场。在该机场运行的批准不包括对仪表飞行规则进近的批准。
第135.227 条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限制
当天气条件不低于起飞最低标准,但低于经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时,
任何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航空器,除非在距起飞机场1 小时飞行时间(在静止
空气中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距离内有一备降机场。
第135.229 条 仪表飞行规则目的地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任何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航空器或者进入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云上运
行,除非最新的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航空器到达预定着陆机场的预
计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高于经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
第135.231 条 仪表飞行规则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中所用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航空器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备降机
场最低天气标准。
(b) 对于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经批准的机场最低运行标准上
增加至少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 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度或者决断高度增加120 米
(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米(1 英里);
(2) 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
场,最低下降高度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
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 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的机场,
决断高度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
中取较高值。
第135.233 条 仪表飞行规则燃油及备降机场要求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航空器,
除非在考虑到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后,航空器上携带了能完成下列飞行的燃
油:
(1) 完成到达第一个预定着陆机场的飞行;
(2) 从该机场飞至备降机场;
(3) 此后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45 分钟。对于旋翼机,以正常巡航速度飞行30 分钟。
(b) 如果第一个预定着陆机场具有经批准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并且相应的天气报
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时刻前后至少1 小时的时间段内达到下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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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条件,则可以不选择备降机场,本条(a)款第(2)项不适用:
(1) 云高在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MDA)之上至少增加450 米(1500 英尺);或
者,如果该机场没有经批准的仪表盘旋进近程序,云高为公布的最低标准之上至少450
米(1500 英尺)或者机场标高之上至少600 米(2000 英尺)(取两者中较高者);
(2) 在目的地机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时,该机场预报的能见度至少为4.8 公里(3
英里),或者至少比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大3.2 公里(2 英里)(取两者中较大者);
(3) 对于旋翼机,云高高于机场标高300 米或高于适用的进近最低标准之上120 米
(以高者为准),能见度3000 米。
第135.235 条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
(a) 航空器在某一机场实施仪表进近程序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该机场具有经局方批准的气象报告机构;
(2) 该气象报告机构发布的最新气象报告表明,天气条件达到或者高于该机场经批
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着陆最低标准。
(b) 当本条(a)款第(1)项所述的机构发布的最新天气报告表明天气条件达到或者高
于经批准的仪表着陆最低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以进入仪表进近程序中的最后进近
阶段继续实施进近。
(c) 当驾驶员已经按照本条(b)款规定开始了仪表进近程序中的最后进近阶段,并
在此后收到后续的气象报告表明天气条件低于着陆最低标准,驾驶员仍可以操作航空器
继续进近。当航空器进近至经批准的决断高度或者最低下降高度时,如果驾驶员断定实
际的天气条件不低于该机场的最低着陆天气标准,则可以继续进近并完成着陆。本款所
述的最后进近阶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航空器实施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时,已经通过最后进近定位点;
(2) 航空器实施机场监视雷达(ASR)或者精密进近雷达(PAR)进近时,已经移交至最
后进近管制员;
(3) 航空器使用甚高频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性导航台(NDB)实施进近或者
实施其他类似方法的进近时,该航空器已经通过相应的设施或者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者
在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已经完成了程序转弯并且位于程序规定的距离内,按照
最后进近航道向机场归航。
(d) 对于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时间未达到100 小时的涡轮发动机飞机机长,应
当在局方公布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者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决断高度或者最低
下降高度之上增加30 米(100 英尺),能见度在着陆最低标准上增加800 米(1/2 英里),
但不超过合格证持有人将该机场作为备降机场时使用的着陆最低标准。
(e) 驾驶员在军方或者国外机场实施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和着陆时,应当遵守
该机场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适用的最低天气标准。如果该机场没有规定最低天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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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应当遵守下列标准:
(1)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时,能见度不得低于1600 米(1 英里);
(2) 进行仪表进近时,能见度不得低于800 米(1/2 英里)。
(f) 当本条(a)款(1)项规定的气象报告机构所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局方公布的机场
运行最低标准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不得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航空器。
(g) 除本条(h)款规定的情况外,当局方没有为该起飞机场规定起飞最低标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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