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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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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辅助撤离装置应当满足CCAR-25 部第25.809 条的要求。自动
展开的辅助撤离装置在滑行、起飞和着陆中应当预位;但是,如果由于出口的设计达不
到上述预位要求,并且辅助撤离装置在展开时能自动竖立,同时针对这些出口,按照
CCAR-121 部第121.161 条(a)款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应急撤离演示,局方可以批准对自
动展开要求的偏离。
(b) 内部应急出口标志。每一载客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其接近以及打开方式应当有明显标志。每一旅客应
急出口的标志和位置指示标志应当在客舱宽度的距离内可以识别。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
标志应当让通过客舱通道任何位置的乘员可以看到。下列各处应当有位置指示标志:
(i) 每一翼上旅客应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或者如果因客舱内部高度低而放置在更
切合实际的客舱天花板上的其他地方;
(ii) 每一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附近均应当安装紧急出口位置指示标志,如果一
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清楚标明两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则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用于两个
应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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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在阻挡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一隔框或者分隔物处应当有应急出口位置指示标
志,以指示出在其后面或者被遮挡的应急出口。但是,如果上述位置难以安装应急出口
位置指示标志,可以将该位置指示标志安装在另一合适位置。
(2) 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标志和每一位置指示标志应当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规章
对内部应急出口标志的要求。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位置指示标志的发光(亮度)下降到
250 微朗伯以下,则不能继续使用。
(c) 内部应急出口标志灯光。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一个独立于主灯光系统的应急
灯光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灯光系统的电源独立于主灯光系统的电源,客舱照明灯可以
为应急灯光系统和主灯光系统所共用。应急灯光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标志和位置指示标志;
(2) 为客舱提供足够的照明,使得在座椅扶手高度、沿客舱主通道中心线每1 米(40
英寸)间隔测量出的平均照明度至少为0.538 勒克斯(0.05 英尺烛光);
(3) 应当具有满足CCAR-25 部第25.812 条要求的靠近地板的应急撤离路线标志。
(d) 应急灯的操作:除符合CCAR-25 部第25.812 条规定(如本条(h)款所规定的)、
仅用于辅助撤离装置的应急灯光子系统的照明灯(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灯光系统,在辅助
撤离装置展开时能自动工作)外,本条(c)和(h)款中要求的各应急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可以从飞行机组位置以及客舱乘务员座位易于接近处进行人工操纵;
(2) 具有防止人工控制装置意外操纵的措施;
(3) 当从任何位置将其预位或者接通时,保持点亮或者在飞机正常电源中断时点亮;
(4) 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时预位或者接通;
(5) 在紧急着陆后危急环境条件下提供所要求的照明度至少10 分钟;
(6) 具有一个驾驶舱控制设备,其上有“开”、“关”和“预位”位。
(e) 应急出口操纵手柄。对于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操纵手柄的位置以及出口打开的说
明应当按照飞机型号审定的要求予以标明。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任何操纵手柄或者操纵
手柄盖的照明亮度下降到100 微朗伯以下,则不得继续使用。
(f) 应急出口通道。每一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提供应急出口通道:
(1) 不同旅客区域之间或者通向I 型或者II 型应急出口的每一通道应当畅通无阻
且至少有50 厘米(20 英寸)的宽度;
(2) I 型或者II 型应急出口附近应当有充足的空间,允许机组协助旅客撤离而不会
将通道的无障碍宽度减少到本条(f)款第(1)项要求的宽度以下;但是,如果局方发现存
在的特殊情况可以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则可以批准偏离本要求;
(3) 从主过道到每一III 型和IV 型出口之间应当有通道。从过道到这些出口的通
道不得因座椅、铺位或者其它伸出物阻挡而降低出口的有效性。此外,对于运输类飞机,
应当按照CCAR-25 部第25.813 条(c)款第(3)项的规定为每一个III 型出口安装标牌;
(4) 如果从客舱的任何座位到达任一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穿过一客舱间的通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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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道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但是,如果帘布不阻碍通道的自由出入,则可以使用帘布;
(5) 客舱之间的任何分隔处不得安装门;
(6) 如果从任何旅客座位到达任一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穿过客舱与其它区域的分隔
门道,则该门应当具有锁定在打开位的功能,并且在每次起飞和着陆中该门应当锁定在
打开位。锁定机构应当能够经得住CCAR-25 部第25.561 条(b)款中所列的门及其周围结
构在承受最大惯性力时所附加的载荷。
(g) 外部出口标志。每一旅客应急出口以及从外部打开该出口的方式应当标明在飞
机的外侧。机身一侧的每一旅客应急出口应当用5 厘米(2 英寸)的彩色带描画其轮廓。
每一外侧标志(包括彩色带)应当以明显的色彩反差将其与其四周的机身区域区分开来。
该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深色的标志反射率为15%或者更低,则浅色标志的反射率至少应当为45
%;
(2) 如果深色标志的反射率大于15%,则应当确保浅色标志的反射率与深色的反射
率之间至少相差30%;
(3) 不位于机身两侧的紧急出口应当能够从外部打开,并以红色明显标明适用的指
导说明,如果红色与背景色的反差不明显,以鲜铬黄色标明,当该出口只能从机身的一
侧打开时,应当在机身的另一侧明显标明这种情况。
(h) 外部应急灯光和撤离路线。
(1) 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外部灯光;
(2) 每一载客飞机应当装有满足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
(i) 地板高度出口。机身一侧大于111 厘米(44 英寸)(含)高、50 厘米(20 英寸)
(含)宽(但不超过117 厘米(46 英寸)宽)的每一地板高度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
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而从客舱无法接近的出口)、机身腹部每一旅客出口以及尾部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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