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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当按照下述规定使用专门的工作表格,作为工作提示和记录:
(1)对于航空运营人提出的每一项申请,应当使用本手册附录中规
定的表格进行登记并审核;
(2)在具体执行审定和监察任务时,应当使用本手册附录规定的工
作表格进行检查和记录,并提出相应的批准建议。
(3)对于审定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以本手册附录规定
的表格形式通知航空运营人,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
注:当审定监察过程发现非本部门责任项目的问题和缺陷时,应当
书面通知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地区管理局,并由相应的责任部门通知航空
运营人。
8.工时记录与统计要求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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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完成审定监督项目后,都应记录工时。
(2)每一年年底应统计分析各审定监督项目的计划工时与实际工时
的偏差,并根据分析的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的计划工时。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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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节 跨地区运行管理(维修)分工原则
1.依据和目的
本节依据民航总局《民航总局与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办行业管理职
责分工表》及民航发[2006]14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航空公司跨地区运行
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目的是为适应航空运营人跨地区运行管理
的需要,落实针对跨地区运行管理的审定监察职责,合理利用各地区管
理局审定监察人力资源,确保依法实施有效的运行审定监察工作,保证
飞行安全,减少管理成本。
本节也可作为在某一地区管理局内涉及跨地方管理分工的参考原
则。
2.定义
本节使用的定义如下:
基地:包括航空运营人的主基地和分基地。
主基地:指航空运营人主要运行和维修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地点(一
般为航空运营人的总部)。
分基地:指航空运营人主基地之外驻扎飞机运行,并且承担驻扎飞
机具体维修计划和控制职责(即执管飞机)的各分(子)公司所在地点。
分基地执管的飞机不受驻扎和维修地点转移的影响,但维修计划和控制
职责的转移将造成执管的转移。
合格证管理局:指航空运营人主基地所在地区管理局。合格证管理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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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负责统一受理航空运营人颁发或者修订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
请,并签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属地管理局:指航空运营人各分基地所在地区管理局。针对主基地
和同一地区内的分基地,合格证管理局同样视为属地管理局。
异地运行:指在航空运营人主基地和各分基地以外跨区飞机驻扎运
行。
3.跨地区管理分工的基本原则
跨地区管理分工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原则:
(1)涉及跨地区的分基地遵守或者执行的管理规范与法规的符合
性由合格证管理局和各属地管理局共同审核,并由合格证管理局集中批
准的原则;
(2)机型技术文件审批管理连贯性的原则;
(3)管理规范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维修计划和控制与机型技术
文件的符合性,按基地由属地管理局就地实施的原则;
(4)航站日常监察按地点由所在地管理局就地实施的原则;
(5)管理职责明确,不重复、不漏项的原则;
(6)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和传递,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的
原则。
4.跨地区管理的具体分工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航空运营人跨地区运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4.1 航空运营人的初始审定和补充审定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33 -
(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培训大纲等涉及跨地区遵守或者执行管
理规范的批准,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所有涉及的其他属地管理局共同审
核,并由合格证管理局签批。合格证管理局应向其他属地管理局提供审
查报告、批准文件或批准页。
(2)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最低设备清单、除冰防冰大纲等与
机型管理有关的技术文件的批准或审核,按照航空运营人确定的管理部
门所在基地,由属地管理局批准或者审核,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供审查
报告、批准文件或批准页。如果航空运营人采用多机型统一的可靠性方
案或者除冰防冰大纲,并且涉及多个基地的机型技术文件管理部门,则
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所有涉及的其他属地管理局共同审核,并由合格证
管理局批准。合格证管理局应向其他属地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批准文
件或批准页。
(3)各基地的机构和人员的评估,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并向合格
证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
(4)航空器投入运行的检查,按照运营人确定的计划执管基地,
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引进航空器的检查,航空器投入运行涉及维修工程管
理项目的审核同样按照本段(2)的原则划分。各项检查或者审核完成后,
统一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对于需要运行演示和验证的情况,
如仅涉及某一基地的飞机,则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审核或检查,并向合格
证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如涉及多基地的飞机,则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
所有涉及的属地管理局共同审核,并向涉及的属地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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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引进航空器的符合性和租赁合同的技术条款审核由合格
证管理局统一进行,并将审核报告和结论通报有关的属地管理局。
(6)航空器设备安装偏离或者豁免由合格证管理局会同涉及执管
基地的属地管理局共同审核,并由合格证管理局统一报民航总局批准。
(7)新开辟航线的检查(包括特殊运行),如仅涉及某一基地的飞
机,则由属地管理局组织进行,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如涉
及多基地的飞机,则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所有涉及的属地管理局共同进
行,并向其他属地管理局提供审查报告。新开辟航线获得批准后,合格
证管理局或者属地管理局应当将批准的信息通报涉及航站所在地管理
局。
(3)对于湿租出租飞机,由合格证管理局组织飞机执管基地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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