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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定项目完成后,应当准备相应的运行规范,并按照运行规范
颁发和管理程序向航空运营人签发运行规范的D 分部。
3.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的补充审定
对于已获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航空运营人,如其申请变更,
相应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安排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完成以下相应的变更审
定项目:
(1)对于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机构和人员的变化,在进行相应的评
估后以审批其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订的方式予以批准;
(2)对于不涉及维修系统机构和人员变化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包
括需要批准的特殊工作程序)、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维修方案、可靠性
方案等管理规范或技术文件的变更,在进行相应的评估后,以审批相应
的管理规范或技术文件修订的形式予以批准;如涉及最低设备清单、除
冰/防冰大纲的变更,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其修订审核;
(3)对于航空运营人新引进的航空器进行投入运行前的检查;如涉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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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租赁引进航空器还要对引进的符合性和租赁合同的技术条款进行审
核;如有航空器设备安装偏离或者豁免申请,应完成相应的审核并报民
航总局批准;如涉及运行演示和验证,应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相应
的检查;
(4)对航空运营人新开辟的航线进行检查,如涉及特殊运行的批准,
应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相应的检查;
(5)对于航空器湿租出租的审核,再进行相应的评估后,以批准维
修工程管理手册和运行规范的形式予以批准。
上述变更审定完成后,如涉及运行规范的变更应当准备相应的运行
规范,并按照运行规范颁发和管理程序向航空运营人签发运行规范的D
分部。
4.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的日常监察
对于已获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航空运营人,相应的地区管理
局应当安排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完成以下相应的日常监察项目:
(1)对航空运营人对运行规范的符合性、维修系统机构和人员对批
准的管理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年度评估;
(2)对航空运营人运行的航空器进行年度适航性检查;
(3)根据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对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
再次保留故障进行审批;
(4)每季度至少对航空运营人进行一次停机坪检查(包括航空器、
航线维修和地面勤务)和航路检查(备用);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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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航空运营人上报的使用困难报告进行调查,并参加航空运营
人的可靠性管理会议。
以上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航空运营人提出并监督其改正,
涉及到运行规范、管理规范、技术文件修订的,应当按照相应的修订审
批的程序批准或签发其修订;涉及到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
罚程序实施相应的处罚。
5.审定监察的实施和审定监察计划
除涉及跨地区运行管理的运营人外,各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
关“三级管理”分工的规定,根据已收到的审定或者补充审定申请、航
空运营人的日常监察项目,将具体的审定监察项目分解到本地区的地方
安全监督办公室,并按照下述要求制定审定监察计划:
(1)每年2 月1 日前,各管理局应对本年度内已确定的计划审定
监察项目列出至少以月份为单位的审定监查计划表。
(2)审定监察计划表应至少每季度修订一次,修订时突出现时修订
的内容。
(3)对于给出固定监察频度的监察项目,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人力
资源和工作安排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监察频度一半
的时间。
(4)对于以往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航空运营人,各管理局还
可视情增加监察频度,以加强对其的监察。
(5)对于本地区所有运营人的审定监察计划表应集中存放一份现行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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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档案。
地方安全监督办公室完成审定监察项目后,地区管理局应当能够及
时得到审定监察信息的报告,并承担监督落实审定监察计划的责任。
对于涉及跨地区运行管理的航空运营人,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飞
行标准司规定的《运行合格审定跨地区管理分工原则》及具体的有关航
空运营人跨地区管理项目分工表选择本地区管理局负责的审定监察项目
或者被委托检查项目,并结合入本地区的审定监察计划。
6.主任维修监察员和责任维修监察员制度
为落实审定监察要求和工作计划,各地区管理局按照下述要求建立
主任监察员和责任监察员制度:
(1)对辖区内每一个航空运营人指定一名主任维修监察员(或称为
主任适航监察员),负责对航空运营人的审定和补充审定的总体计划和实
施,并对运行规范和批准的管理规范进行管理[涉及跨地区运行管理的航
空运营人按照本段(3)设立]。
(2)按照航空运营人的规模指定若干责任维修监察员,分别实施对
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各项审批事宜。当仅有一名维修监察员时,
主任维修监察员同时作为责任维修监察员。
(3)对于涉及跨地区运行管理的航空运营人,主任维修监察员设在
相应的合格证管理局,但各属地管理局对本地区负责的维修工程管理职
责至少设定一名责任维修监察员。
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是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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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地方监管办适航维修处的维修监察员,并且应当具有丰富运行合格
审定经验和良好协调能力。除有计划的变更外,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固
定。
责任维修监察员应当是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
地方监管办适航维修处或者飞标处的维修监察员,并且负责机型技术文
件审批的责任维修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机型的培训。责任维修监察员应
当相对固定,并且在指定的人员缺席时,可另外临时指定有资格的维修
监察员担任。
7.工作表格的使用
为规范审定监察和有关的申请受理、批准工作,各管理局和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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