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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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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外委项目清单等资料的审查,此阶段的审查的重点是确认其必须内
容和格式与CCAR-145 部的符合性。审查中应使用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
单(M2007)。资料审查应在现场审查前完成。
(3)现场审查:此阶段审查是确认维修单位申请维修项目范围的维
修能力和其管理系统对CCAR-145R1 的符合性,另外还要核对其实际
的维修及管理工作与其维修单位手册的规定的符合性。现场审查应包括
与其申请维修项目范围及其管理有关的所有设施、部门或系统,但对于
工作程序相同的多个维修项目的审查可集中一个维修项目的全过程进行
详细审查,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对其它维修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确认是否
存在同样的问题。审查中应使用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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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MR2 - 137 -
现的问题及时记录。现场审查时应有质量经理或其授权人员陪同。如在
现场审查中发现维修单位从事非批准项目、被暂停项目或虽已获批准但
处于不完全具备维修条件状态项目的维修工作,应立即结束审查工作并
进入吊销维修许可证处罚程序。
(6)审查讲评:完成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后,主管
监察员应就审查的情况及其记录的发现问题向被审查单位进行讲评,并
听取被审查单位解释或回答其提出的疑问,在合理的情况下可对审查发
现问题进行修改。被审查单位的责任经理和质量经理必须参加审查发现
问题讲评,并由责任经理签署接受审查发现问题。
5.6 任务结果
(1)如没有审查发现问题,可直接进入“7. 审查报告”的工作。
(2)如有审查发现问题,进入下步工作。
5.7 存档工作
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应加入维修单位档案。
6.发现问题的通知与改正措施的评估
6.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主管监察员。
6.2 参考要求
6.3 工作表格
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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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6.4 先决条件
本程序5.6 任务结果是(2)。
6.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对于本程序6.5(6)种确定的审查发现问题,主管监察员应首
先评定审查发现问题的等级,审查发现问题评定等级的标准如下:
(a)Ⅰ类问题:指不符合CCAR-145 部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
器材、人员及适航性资料等硬件方面的要求,并且是在日常的维修工作
中不可缺少而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
(b)Ⅱ类问题:指在管理系统及其工作程序上不符合CCAR-145 部
的要求,以及实际维修工作与管理程序不符合的情况普遍存在或重复出
现。
(c)Ⅲ类问题:指除Ⅰ、Ⅱ类问题以外的任何问题。
(2)在审查结束后一周内以主管监察员签发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
(M2008)的形式正式通报被审查单位,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不论何
类问题,都应要求被审查单位在收到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后
30 天内向审查组提交纠正措施报告,以说明其对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或
改正计划。在要求提交纠正措施报告的同时,主管监察员应按下述原则
提出某具体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期限要求:
(a)对于Ⅰ、Ⅱ类问题,要求在维修单位在收到审查发现问题通知
书后一个月内必须改正,在主管监察员的同意下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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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MR2 - 139 -
(b)对于Ⅲ类问题,如可以立即纠正的应要求必须及时改正;如需
要较长时间纠正的,应有明确可行的改正措施计划;
(3)主管监察员在收到被审查单位的改正措施报告后,应使用改正
措施评估单(M2009)并按下述原则及时进行评审:
(a)对于Ⅰ类问题应评估其改正措施的符合性,并应在其改正后进
行现场复核。如现场复核发现其改正措施正在进行但没有完成的,可延
长其改正措施的期限,但最多不能延长超过三个月。
(b)对于Ⅱ类问题应评估其纠正措施的符合性,对于附有充分的资
料证明其改正措施的可行性的问题可不进行复核,否则应进行现场复核。
如现场复核发现其改正措施正在进行但没有完成的,可在“审查报告”
中建议延长期改正措施的期限,但最多不能延长超过三个月。
(c)对于Ⅲ类问题,其改正措施应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已经改正或其
改正措施计划明确可行。
(d)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任何对改正措施不满意的情况,应书面通知
维修单为,但一般对任一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最多评审两次,两次后仍
不满意即任务结束。
6.6 任务结果
(1)如主管监察员在30 天内没有收到被审查单位的全部改正措施
报告,可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维修单位,视其自动放弃维修许可证的变更,
进入下步工作。
(2)其他情况直接进入下步工作。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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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存档工作
所有正是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维修单位的纠正措施报
告、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及有关函件都需加入维修单位档案。
7.审查报告
7.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主管监察员。
7.2 参考要求
7.3 工作表格
国内维修单位审查报告(M2010)
7.4 先决条件
本程序5.6 任务结果是(1)或6.6 的任一结果。
7.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主管监察员必须在审查结束之日起90 天内完成国内维修单位
审查报告(M2010)。
(2)如是按本程序5.6 任务结果(1)的审查报告,应在报告中直
接建议批准维修许可证的变更。
(3)如果是按本程序6.6 任务结果(1)的审查报告,应在报告中
直接建议进入暂停维修许可证程序,并附通知函件。
(4)如果是按本程序6.6 任务结果(2)的审查报告,对于改正措
施评估结果全部满意的情况,应在报告中直接建议批准维修许可证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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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对于非增加维修项目的审查,如发现问题影响全部批准项目,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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