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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认航空运营人已提交涉及的修改页。
5.1.4 在所有项目均已完成检查和所有发现问题均已完成改正措施评估
后,填写检查评估意见/结论,并完成签署。
5.1.5 各责任部门完成任务后将相应的任务记录提交主任维修监察员。
5.1.6 完成任务后向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5.2 维修系统机构和人员变更的评估
5.2.1 责任维修监察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首先根据申请资料确认
M1011 中的适用项目;同时应当评估申请的变更是否影响到航空运营人
的其他基地,如影响应当及时通报主任维修监察员。
5.2.2 按照适用的项目逐项检查并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知航空运营人。
5.2.3 对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进行评估并记录结论。
5.2.4 在所有项目均已完成检查和所有发现问题均已完成改正措施评估
后,填写检查评估意见/结论,并完成签署。
5.2.5 责任部门完成任务后将相应的任务记录提交主任维修监察员。
5.2.6 完成任务后向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5.3 主任维修监察员的任务
5.3.1 主任维修监察员在接收到上述所有的任务记录后,应当进一步确
认下述工作:
(1)对于初次申请的情况,航空运营人已提交了需要对维修工程管
理手册进行的修改。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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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申请变更的情况,航空运营人已提交了对维修工程管理手
册的修订申请估。
5.3.2 对于初次申请的情况,按照第2.1.1 章第3 节的程序完成运行规
范D 分部的批准。
5.3.3 对于申请变更的情况,按照第2.1.1 章第13 节对维修工程管理手
册的修订进行批准,并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对运行规范D 分部进行修订
(如需要,按照第2.1.1 章第3 节的程序完成运行规范D 分部的批准)。
6. 存档和信息传递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本项任务涉及的记录、发现问题通知及附
带的证据、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运营人的档案。
当运行规范的颁发或者不颁发直接影响到其他部门的审定监察计划
时,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及时通知涉及的具体部门。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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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 节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审批
1.工作代码和任务编号
工作代码:M1012/M1013
任务编号:部门代码+运营人代码+年份+流水号
2. 责任部门和人员
航空运营人主基地所在地区管理局的责任部门和主任维修监察员。
根据各地区管理局的机构和分工,责任部门可以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监管办适航维修处,但当监管办没有设置适航
维修处时,责任部门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3. 工作表格
M1012——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审批单
M1013——特殊工作程序审批单
4. 任务来源和管理
4.1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审批可以来源于下述情况:
(1)航空运营人初次制定手册的申请;
(2)航空运营人的手册修订申请(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程序
变化和自我质量审核改正措施造成的修订);
(3)法规文件变化对应的修订要求;
(4)局方监察发现问题对应的改正措施。
4.2 责任部门应当对此项任务进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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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论任务来源于何种情况,都应当在接收时按照M0001 表进
行登记(对于初次申请运行规范的以接收正式申请为准),并分配给主任
维修监察员执行;
(2)在完成对手册与法规文件符合性的审核后,跟踪手册与航空运
营人实际情况符合性的审定和补充审定任务执行情况,对于任务登记后
一个月内没有执行任务的情况进行提示,三个月内没有完成的情况向责
任部门主管提出警示。
(3)完成任务后关闭任务。
5. 工作程序与标准
5.1 初次制定手册的审批
5.1.1 主任维修监察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首先确认提交手册的完整性
(包括工作程序),并检查是否已完成手册的符合性声明。如需要,要求
航空运营人提交补充资料。
5.1.2 在收到完整的资料后,按照表格M1012 逐项检查手册与法规文
件要求的符合性,并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
通知航空运营人;对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进行评估并记录结论。
注:对于涉及跨地区运行管理的航空运营人,应当由主任维修监察
员所在部门协调其他涉及责任部门共同完成。
5.1.3 完成上述审核后的手册,将作为第2.1.1 章第12 节对维修系统的
机构和人员评估的依据,并通过该评估确认手册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对发现问题改正措施涉及到需要修订手册的,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确认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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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营人已经提交手册的相应修订部分,并且不违背有关法规文件的
要求。
5.1.4 在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在表格M1012 填
写检查评估意见/结论,并完成签署。
5.1.5 对于批准手册的情况,由主任维修监察员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
封面和有效页盖章并签署批准,并按照第2.1.1 章第3 节的程序完成运
行规范D 分部的批准。
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常变化的内容,可以在手册主体中具体
说明,采取单独控制文件的方式,但此类单独控制的文件也应当获得主
任维修监察员的签署批准。
5.1.6 对于不批准手册的情况,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书面告知航空运营
人,并说明原因。
注:不批准手册,意味着不能颁发运行规范,因此一般应当采取告
知航空运营人按照要求修改手册的方式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5.1.7 完成任务后向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5.2 特殊工作程序的审批
5.2.1 特殊工作程序的审批适用于具有至少一年以上运行经历的航空运
营人,并且限于下述特殊管理情况:
(1)计划申请自我评估修理/改装方案授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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