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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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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参考要求
8.3 工作表格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批准印章样式(M4011)
8.4 先决条件
本程序7.6 任务结果是(2)或(3)。
8.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主管监察员首先对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有效页清单盖
批准印章并签字批准。
(2)主管监察员应按照经适航维修处处长批准的审查报告中建议批
准的项目打印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3)在核对维修培训机构已表明按规定交纳了审查费用后,呈地区
管理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签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如维修培训机构书
面表明不交纳审查费用或地区管理局在受理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审查费
用,则应书面通知维修培训机构并不能颁发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任务结束。
(4)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批准页的原件
应颁发给维修培训机构。
8.6 任务结果
(1)对维修培训机构不交纳审查费用的情况,不能颁发变更的维修培
第2.4 章 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审定
- 238 - CASMR2
训机构合格证。
(2)维修培训机构交纳了审查费用后,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
于颁发了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维修培训机构,原维修培训机构
合格证必须同时交回适航维修处。
8.7 存档工作
(1)对维修培训机构不交纳审查费用而不能颁发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
合格证的情况,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手册批准页
的原件应存入维修培训机构档案。
(2)对于颁发了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情况,变更的维修培
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手册批准页的复印件应存入维修培训机构
档案。
(3)本程序8.6 的所有任务结果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39 -
第3 卷 管理和监督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的管理和监督
- 240 - CASMR2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1 节 运行规范D 分部符合性的年度评估
1.工作代码和任务编号
工作代码:M1022
任务编号:部门代码+运营人代码+年份+流水号
2. 责任部门和人员
航空运营人主基地所在地区管理局的责任部门和主任维修监察员。
根据各地区管理局的机构和分工,责任部门可以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监管办适航维修处(适用于CCAR-135 部运营
人),但当监管办没有设置适航维修处时,责任部门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3. 工作表格
M1022——运行规范符合性年度评估单
4. 任务来源和管理
4.1 本任务来源于航空运营人运行管理审定/监察大纲。
4.2 责任部门应当对此项任务进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每年2 月1 日前确定任务计划,并分配给主任维修监察员执
行;
(2)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对于超出计划时间一个月没有执行任务
的情况进行提示,并向责任部门主管提出警示。
(3)完成任务后关闭任务。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41 -
5. 工作程序与标准
5.1 主任维修监察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按照确定的计划,使用表格
M1022 进行逐项检查。
5.2 对于检查结论全部为符合的情况,可直接结束任务。
5.3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记录,并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
知航空运营人(如发现问题直接影响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可按照行政处
罚的简易程序实施必要的运行限制,但可不取消运行规范的相应批准),
并要求航空运营人及时改正。
5.4 对航空运营人对提交的改正措施进行评估并记录结论。对改正措施
评估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可取消运行限制,并结束任务;对于改正措施
评估后认为仍不符合要求的,可进一步要求航空运营人改正,直至符合
后方可取消运行限制并结束任务。
5.5 对于航空运营人拒不改正发现问题或短时间内(一般为3 个月之内)
无法改正的情况,应当将运行限制措施转变为取消运行规范的相应批准,
并对拒不改正的情况按照规章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6 完成任务后向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6. 存档和信息传递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本项任务涉及的记录、发现问题通知及附
带的证据、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运营人的档案。
对于采取运行限制和取消运行规范相应批准的情况,应当将有关信
息及时通知其他相关的地区管理局和地方监管办。
第3.1 章 CCAR-121 部航空营运人的管理和监督
- 242 - CASMR2
第2 节 航空器年度适航性检查
1.工作代码和任务编号
工作代码:M1023
任务编号:部门代码+运营人代码+年份+流水号
2. 责任部门和人员
航空运营人执管航空器的基地属地管理局及其责任维修监察员。
对于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委托的情况,检查的责任随之转移。
根据各地区管理局的机构和分工,责任部门可以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监管办适航维修处,但当监管办没有设置适航
维修处时,责任部门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3. 工作表格
M1023——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单
4. 任务来源和管理
4.1 本任务来源于航空运营人运行管理审定/监察大纲。
4.2 责任部门应当对此项任务进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每年2 月1 日前确定责任范围内每架航空器的任务计划,并
分配给责任维修监察员执行;
注:a. 任务可计划至月份,并可在计划月份内再分配给责任维修监
察员;
b. 可采取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协助责任维修监察员执行具体的检查。
(2)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对于超出计划时间一个月没有执行任务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43 -
的情况进行提示,并向责任部门主管提出警示。
(3)确认航空器在两次年检期间至少完成过一次完整的停机坪(航
空器)检查。如没有或者不能确认,在年检签署前应当按照第3.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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