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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申请资料有无破损,如有严重破损应通知申请单位或退回;
(2)核对提交资料并填写维修单位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M2001)
的登记部分,如资料不齐全应通知申请单位或退回;
(3)将维修单位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M2001)随同申请资料呈
交主管处领导;
(4)主管处领导确定负责资料审核人员,并将申请资料交其初步审
核;
(5)资料审核人员审核资料并完成维修单位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
(M2001)审核部分;
2.6 任务结果
(1)接收申请资料,需重新填写的通知申请单位,并与申请单位联
系会面日期,进入下步工作。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 106 - CASMR2
(2)不接收资料,通知申请单位取回,任务结束。
2.7 存档工作
将维修单位申请资料登记审核表(M2001)原件存入专门的文件夹,
复印件随同申请资料。
3.与申请人会面
3.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一般应是资料审核人员,也可由适航维修处处领导指定本处其他经过
CCAR-145R2 培训的人员,但应做好交接工作。
3.2 参考要求
CCAR-145R2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条
3.3 工作表格
国内申请单位会面记录表(M2002)
3.4 先决条件
申请资料已被接收,需重新填写的已完成。
申请单位参加会面的人员应是预计的责任经理或质量经理。
3.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了解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法人单位应出示其工商部
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由法人单位授权的应出示法人单位的工商部门批准
的执照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对不能出示上述文件的,停止
会谈。
(2)了解主要管理人员的状况,如不是法人代表担任责任经理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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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MR2 - 107 -
法人代表对责任经理的授权书;进一步了解则质量经理、生产经理的人
选。确认上述人员没有被吊销证件维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如有,停止
会谈。
(3)通过会谈了解会面人员对CCAR-145R2 的了解情况,如对
CCAR-145R2 不了解,停止会谈。
(4)通过会谈了解申请单位对各申请项目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
器材、适航行资料和人员方面的基本情况,如厂房设施、工具设备由借
用或租用的情况应要求出示租用或借用合同。对在上述任何硬件方面不
具备的项目不予受理,如没有完全具备的项目,停止会谈。
(5)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外委情况,对主要工作外委的项目不予受理。
(6)核对会谈的情况与提交申请资料的符合性,不符合的停止会谈。
(7)完成国内申请单位会面记录表(M2002),请申请单位会谈人
员核对记录的准确性,双方共同签字。
3.6 任务结果
(1)对上述(1)至(6)任一步有终止会谈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
不受理并阐明原因,通知申请单位取回申请资料,任务结束。
(2)对没有终止会谈的,进入下步工作。
3.7 存档工作
(1)有终止会谈的,将表CAMF23-2 和通知函件原件存入专门的
文件夹。
(2)完成会谈的,建立维修单位档案,档案中包括申请资料和国内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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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会面记录表(M2002)原件。
4.受理申请
4.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与申请单位会面的人员、适航维修处处领导。
4.2 参考要求
CCAR-145R2 第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收费文件
4.3 工作表格
维修单位申请受理审查报告(M2003)
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
4.4 先决条件
本程序3.6 的任务结果是(2)。
4.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由与申请单位会面的人员填写维修单位申请受理审查报告
(M2003),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如无需填写或不适用也应注明“无”
或“不适用”。
(2)填写完的维修单位申请受理审查报告(M2003)交适航维修
处处领导批准。
(3)获得批准后,填写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并由适航维修
处处领导签发。
(4)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首先通过传真发给申请单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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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可通过邮寄或以与申请单位商定的办法交给申请单位。
(5)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一般应在签发后立即通知申请单
位,最迟不的超过与申请人会谈后30 天。
4.6 任务结果
(1)如申请单位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后,由责任经理
或其授权人员书面表明不接受受理通知书中所列审查费用,任务终止。
(2)如申请单位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后没有任何疑问,
进入下步工作。
4.7 存档工作
维修单位申请受理审查报告(M2003)原件、受理申请通知书
(M2004)复印件和维修单位对于受理通知书的任何书面回复都加入维
修单位档案。
5.审查组和审查计划
5.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审查组必须由经过CCAR-145 部培训的人员组成,审查组长应由适
航维修处处领导担任。
5.2 参考要求
5.3 工作表格
审查任务单(M2005)
维修单位审查计划表(M2006)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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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
5.4 先决条件
本程序4.6 任务结果是(2)。
5.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由适航维修处处长根据维修单位的类型和受理的项目确定审查
组的规模和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
(2)根据受理申请通知书(M2004)填写审查任务单(M2005),
审查任务单(M2005)及申请单位档案交审查组长。审查任务单一般应
在申请受理后立即完成。
(3)审查组长根据审查任务单(M2005)给定的审查项目和工时
标准制定维修单位审查计划表(M2006),并明确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
单(M2007)中适用的项目。
(4)审查组长应至少在预计的审查日期前一个月,以函件的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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