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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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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区管理局的机构和分工,责任部门可以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
3. 工作表格
M1008——航空器设备安装偏离和豁免审核单
4. 任务来源和管理
4.1 航空器设备安装偏离和豁免的审核来自航空运营人的申请。
4.2 责任部门应当对此项任务进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登记,并分配给主任维修监察员
执行。
(2)完成审核任务,并向本部门提出评估意见/结论。
(3)将根据本部门的审核意见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4)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批复意见告知航空运营人。
5. 工作程序与标准
5.1 接到任务后,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首先了解其具体申请(如偏离、豁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61 -
免,偏离的情况还应当标明具体期限)、申请的原因和采取的等效措施,
并填写表格M1008。
5.2 主任维修监察员在填写评估意见/结论前,应当确认有关设备安装的
规章要求和设备类别,并填写表格M1008。
5.3 根据上述情况,进一步确认航空运营人申请不安装项目对航空器安
全运行的影响,并填写表格M1008。
5.4 完成上述工作后,主任维修监察员可参考下述原则在表格M1008
填写评估意见:
(1)航空运营人没有正当理由申请偏离或者豁免的不予批准(对规
章要求的意见或者不了解规章的要求不视为正当理由)。
(2)日常运行必备的设备(包括应急设备)不予批准偏离或者豁免。
(3)通过限制运行不能达到等效安全的不予批准偏离或者豁免。
(4)非经常使用,但日常运行中可能涉及使用的设备不予批准豁免。
(5)无合理偏离期限(合理的期限包括局方有关的审定周期、器材
或者设备的采购周期、不具备可用维修资源等)或者在偏离期限内不采
取必要的积极纠正措施的情况不予批准偏离。
注:尽管MEL 中允许在某些设备不工作的情况下放行航空器,但不
作为批准批准偏离或者豁免的依据。
5.5 对于审核意见同意批准偏离或者豁免的,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1)对于不超过6 个月(含)偏离的情况,可以直接按照本地区管
理局规定文件的方式答复航空运营人。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 62 - CASMR2
(2)对于豁免或者超过6 个月的偏离的情况,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
标准司批准,并在获得批准后按照本地区管理局规定文件的方式答复航
空运营人。
注:对于批准豁免或者超过6 个月偏离的情况,应当告知主任运行
监察员加入运行规范。
5.6 对于审核意见不同意批准偏离或者豁免的情况(包括飞行标准司答
复不同意的情况),应当书面通知航空运营人,并说明理由。
5.7 完成任务后向责任部门反馈信息。
6. 存档和信息传递
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本项任务涉及的记录、发现问题通知及附
带的证据、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存入航空运营人的档案。
当此项任务直接影响到其他部门的审定监察工作时,主任维修监察
员应当及时通知涉及的具体部门。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63 -
第10 节 特殊运行的审核(备用)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 64 - CASMR2
第11 节 维修协议的审核批准(备用)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65 -
第12 节 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评估
1.工作代码和任务编号
工作代码:M1011
任务编号:部门代码+运营人代码+年份+流水号
2. 责任部门和人员
航空运营人各基地所在地属地管理局的责任部门和责任维修监察
员。
根据各地区管理局的机构和分工,责任部门可以为管理局适航维修
处、合格证管理办公室、监管办适航维修处,但当监管办没有设置适航
维修处时,责任部门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3. 工作表格
M1011——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评估单
4. 任务来源和管理
4.1 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的评估来自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可能的情况
包括:
(1)初次运行规范的申请;
(2)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变更申请。
注:初次申请可能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转交。
4.2 责任部门应当对此项任务进行管理,并完成如下工作:
(1)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任务登记,并分配给责任维修监察员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 66 - CASMR2
执行。
(2)对于初次申请的情况,确认航空运营人是否已经正式提交维修
工程管理手册,并经过与法规文件符合性的初步审核(如没有,应当告
知航空运营人);对于变更申请的情况,确认是否影响运行规范的批准。
(3)对于航空运营人各涉及基地的责任部门提供任务信息,并对完
成的任务记录进行审核。如涉及到维修协议,还应当按照第2.1.1 章第
11 节完成维修协议的审核批准。
(4)跟踪涉及各责任部门评估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任务登记后一
个月内没有执行任务的情况进行提示,三个月内没有完成的情况向责任
部门主管提出警示(对于因航空运营人计划延迟的情况除外)。
(5)完成任务后关闭任务。
5. 工作程序与标准
5.1 初次申请运行规范的评估
5.1.1 责任维修监察员在接到任务后,应当首先根据申请资料确认本部
门责任对应的航空运营人的管理部门、人员及运行机队,对不适用的情
况在表格M1011 中的“检查结论/发现问题”栏目直接填写“不适用”。
注:申请资料中应当主要参考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作为确认依据。
5.1.2 对于表格M1011 中没有列为“不适用”的项目逐项进行检查,
并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表格M0003 的形式正式通知航空运营人。
5.1.3 对航空运营人提交的改正措施进行评估并记录结论。对于涉及到
提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改的情况,应当向主任维修监察员提供信息,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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