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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审定规定》(CCAR-145 部)为依据。
2.管理和监督目的:
确定维修单位在日常的维修工作对CCAR-145 部的持续符合性,对
符合CCAR-145 部的且不影响维修许可证的变更以批准维修管理手册
或维修能力清单变更的方式进行批准和控制;对持有维修许可证的维修
单位有计划地持续监督或根据有关维修质量的信息报告调查其对
CCAR-145 部的符合性,对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及时要求其纠正,并按规
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3.管理和监督基本方式:
(1)对于国内维修单位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
(a)主管监察员的计划与非计划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对以往审查发现问题改正措施的现场复核;
——对批准项目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
——对维修单位不影响维修许可证的变化的审核批准;
——对维修单位的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允许主管监察员在对以上的管理和监督的方式组合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63 -
在一次中进行。对于维修工作量较少而没有机会经常接近的维修单位,
即使没有上述管理和监督的内容,主管监察员也应保证至少每3 个月的
间隔到维修单位查看对CCAR-145 部的持续符合性。
(b)联合检查
(c)根据维修质量信息对维修单位进行的调查。
(2)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管理和监督的基本方式是:
(a)主管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
——对维修单位不影响维修许可证的变化的审核批准;
——对维修单位的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处理;
(b)根据维修质量信息对维修单位进行的调查。
4.管理和监督人员:
仅在对特殊单位、特殊维修项目、事件或调查时,民航总局飞行标
准司和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可特殊邀请或授权其他人员(如技术专家、委
任代表)参与或进行维修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 264 - CASMR2
第3.3.2 章 国内维修单位
第1 节 主管监察员的计划与非计划管理和监督
1.对以往审查发现问题改正措施的现场复核
1.1 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工作代码
(备用)
1.2 适用范围
本段的程序适用于在维修单位的初次审查、变更维修许可证审查、
维修单位年度检查、联合检查中,审查组在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中接受了被审查单位的改正措施计划,而在颁发维修许可证、改变维修
许可证或建议保持其维修许可证持续有效之前未进行现场复核的发现问
题的持续复核。
1.3 参考资料
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
纠正措施报告、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1.4 工作流程
确定计划的改正日期
复核计划
现场复核
完成发现问题评估单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65 -
1.5 工作表格
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1.6 工作程序与标准
(1)在维修单位的初次审查、变更维修许可证审查、维修单位年度
检查、联合检查完成审查报告后,主管监察员应充改正措施评估单
(M2009)中找出并记录审查组已接受但未进行现场复核的发现问题改
正措施,并根据维修单位的改正措施报告确认已完成还是按计划的日期
完成。对已完成改正措施的可随时(但应尽快)进行复核;对按计划完
成改正措施的应在其计划完成的日期后进行复核。
(2)根据上述的确认结果将所有需复核改正措施的计划复核日期列
入主管监察员的工作计划中。计划的复核日期可提前通知维修单位,也
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复核。
(3)主管监察员一般应按照计划的时间进行现场复核,但也可结合
其他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同进行。
(4)现场复核时,主管监察员必须对发现问题所涉及的设施设备、
资料和人员逐一复核。对复核发现维修单位已按照改正措施完成工作的,
可不进行讲评。如发现维修单位没有按照改正措施完成工作的,应召集
至少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和质量经理参加的讲评,通
报复核的情况,维修单位可以在讲评适对主管监察员提出的疑问进行解
释或回答,但最总结论应由主管监察员做出。如主管监察员认为某一问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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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直接危害飞行安全,有权要求立即纠正或停止有关的维修工作;如在
现场复核中发现维修单位从事非批准项目、被暂停项目或虽已获批准但
处于不完全具备维修条件状态项目的维修工作,应立即结束复核工作并
进入吊销维修许可证处罚程序。
(5)主管监察员在复核结束后应将复核的结论填入发现问题评估单
的相应栏目。
1.7 任务结果
(1)如复核结论为维修单位已完成改正措施,任务结束。
(2)如复核结论为维修单位未完成改正措施,应视其影响范围进入
暂停维修许可证或许可维修项目程序。
1.8 存档工作
发现问题评估单应存入维修单位档案。
2.对批准项目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
2.1 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工作代码
(备用)
2.2 适用范围
本段的程序适用于除航线维修项目以外的所有维修项目,但对于除
整台动力装置和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项目可选择不低于30%比例的
首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2.3 参考资料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67 -
2.4 工作流程
确定维修单位首件/首次工作的计划日期
现场监督计划
现场监督
完成发现通知和评估
2.5 工作表格
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
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
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2.6 工作程序与标准
(1)除航线维修以外,主管监察员应向维修单位要求提供任何批准
项目的首件/首次工作计划,无法计划的可与维修单位商定通报信息的方
法。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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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