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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监察员应该根据维修单位提供的计划或信息列入自己的工
作计划,必要时可调整原有的工作计划或在适航维修处处长的同意和安
排下由其他监察员代行。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应使用维修许可审查
及记录单(M2007)记录发现的问题,在进行监督前应首先选择适用的
检查项目。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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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并不意味着主管监察员要至始至终
参加某以修理的全过程,而是根据维修项目的特点重点监督其关键工作
(尤其是最终测试工作必须进行现场监督),其他维修过程中的工作可仅
作必要的抽查。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后应完成一份完整的维修许可
审查及记录单(M2007)。
(4)如首件/首次工作的现场监督没有发现问题,任务结束;如有
发现问题,应就发现的问题至少召集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或其授权人
员)和质量经理进行讲评,维修单位可以在讲评适对主管监察员提出的
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最总结论应由主管监察员做出。
(5)对于上述确定的发现问题,主管监察员评定审查发现问题的等
级,审查发现问题评定等级的标准如下:
(a)Ⅰ类问题:指不符合CCAR-145 部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
器材、人员及适航性资料等硬件方面的要求,并且是在维修工作中不可
缺少而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
(b)Ⅱ类问题:指在管理系统及其工作程序上不符合CCAR-145 部
的要求,以及实际维修工作与管理程序不符合的情况普遍存在或重复出
现。以往审查发现的Ⅲ类问题如仍然存在,应被视为Ⅱ类问题。
(c)Ⅲ类问题:指除Ⅰ、Ⅱ类问题以外的任何问题。
(6)在现场监督结束后主管监察员应以签发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
(M2008)的形式正式通报被审查单位,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
(a)对于Ⅰ、Ⅱ类问题,要求在维修单位在收到审查发现问题通知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69 -
书后立即停止有关项目的维修工作,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直至改
正为止;
(b)对于Ⅲ类问题,如可以立即纠正的应要求必须及时改正;如需
要较长时间纠正的,经主管监察员的同意后可在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前采
用替代的等效办法,并且应有明确可行的改正措施计划;
(c)如主管监察员认为某一问题直接危害飞行安全,有权要求立即
纠正或停止有关的维修工作。
(3))对于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维修单位应有改正措施报告,主
管监察员应使用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进行现场复核。对于Ⅰ、Ⅱ
类问题,如现场复核发现其改正措施正在进行但没有完成的,可延长其
改正措施的期限,但最多不能延长超过三个月后,否则可直接进入暂停
维修许可证或许可维修项目程序;对于Ⅲ类问题,其改正措施应有足够
的资料证明改正措施计划明确可行。
2.7 任务结果
(1)如没有发现问题或在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前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
已被主管监察员接受,任务结束。
(2)如主管监察员对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不能接受,维修单位不得
签发维修放行证明,进入暂停维修许可证或许可维修项目程序。
2.8 存档工作
所有的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原件、审查发现问题通知
书(M2008)、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原件及维修放行证明的复印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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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存入维修单位档案。
3.对维修单位不影响维修许可证的变更的审核批准;
3.1 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工作代码
(备用)
3.2 适用范围
本段的程序适用于维修单位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
资料、人员、组织机构、维修单位手册及维修能力发生了变更,但不涉
及到维修许可证变更时的审批。
3.3 参考资料
3.4 工作流程
维修单位变更申请的接受
确认变更对维修许可证有效性的影响
资料或现场审查
发现通知和评估
批准变更
3.5 工作表格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271 -
维修单位变更审批表(M2014)
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
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批准印章样式(M2011)
3.6 工作程序与标准
(1)维修单位的申请资料应是通过正式邮政渠道寄来或申请单位人
员当面交来。申请资料应包括有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
发的说明变更情况的申请函件、预计变更的维修单位手册和维修能力清
单的变更页、质量经理签发的符合性声明。如不齐全应通知维修单位补
齐。
(2)根据申请资料书面确认改变更对维修许可证及其所有批准项目
的影响。如是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适航性资料、人员、组织
机构或维修单位手册的变更,其变更不应造成尚失维修许可证上批准的
任何维修项目的维修能力,否则,应通知维修单位按本手册2.3.2.3 的
程序申请变更维修许可证;如是维修能力清单的更改,更改并应造成维
修许可证上需增加或减少维修项目(如维修能力清单减少到不再有某一
ATA 章节的部件,应在维修许可证中去掉该章节;如维修能力清单增加
了维修许可证中没有批准的ATA 章节,应首现在维修许可证中增加该章
节的批准),否则,应通知维修单位按本手册2.3.2.3 的程序申请变更维
修许可证。
(3)如经确认不影响维修许可证的变更,主管监察员应使用维修单
第3.3 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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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变更审批表(M2014)进行审核(维修单位手册更改错误除外),审
核一般应在维修单位现场进行,也可根据主管监察员对维修单位的信任
关系在批准之前不进行现场审核,在下一次到维修单位现场的机会必须
及时补上。如在审核中没有发现问题,可直接按本段(4)进行批准;如
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以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的形式正式通
知维修单位,在收到和接受维修单位的书面改正措施并以改正措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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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