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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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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内容的临时性管理方法、要求和标准。
2.法规体系图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监察员手册
(工作程序)
咨询通告
文件/函件
/电报
第1.4 章 持续适航管理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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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 章 持续适航管理法规文件
1.一般说明
持续适航管理有关法规文件作为民用航空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
之一,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标准条例。根据条例,民
航总局发布了一下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1.维修规则类
CCAR-43 部: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91 部:一般飞行和运行规则
CCAR-121 部: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部: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部:小型航空器和直升机公共运输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2.服务机构类
CCAR-145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 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3.人员执照类
CCAR-66 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4.委任代表类
CCAR-183 部: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上述规章的最新有效版本可在民航总局网站(www.caac.gov.cn)
和民航维修网(www.china-cam.cn)查阅和下载。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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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章关系说明
CCAR-91、CCAR-121、CCAR-135 部规定相应运行的航空器维
修、设备和特殊适航要求。CCAR-121、CCAR-135 的运营人应当为此
建立维修管理系统;CCAR-91 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
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145 部规定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CCAR-66 部规定维
修人员执照颁发的规则,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和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CCAR-147 规定了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
要求。
CCAR-43 部规定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的基本规则,包括维修依据
文件、工具设备、器材、人员、记录、放行等要求和标准,按照CCAR-145
部批准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时将视为完全符合CCAR-43 的要求。
CCAR-121 运营人的所有飞机的维修工作都应当由获得
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CCAR-135 运营人旅客座位数10 座以上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工作、
旅客座位数9 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
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工作应当由获得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旅客座位数9 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
器部件维修以外的维修,可以由获得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
由持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
部的规则实施;
第1.4 章 持续适航管理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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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运行的大型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应当由获得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除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机体、发动机翻修和
重要设备的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
应当由获得CCAR-145 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由航空器制造厂家进行维
修;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可以由持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 部的规则实施或者由获得CCAR-145 批
准的维修单位实施;超轻型飞行器的维修单位和人员资格不做限定。
CCAR-121、CCAR-135 部运营人和CCAR-145 部维修单位的主
要维修管理人员应当按照CCAR-121、CCAR-135、CCAR-145 部的
规定取得按照CCAR-66 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CCAR-121 部运营人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
行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CCAR-135
部运营人中从事航空器放行的人员和不在CCAR-145 批准维修单位之
下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 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45 部维修单位中从事维修放行或者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
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
的CCAR-66 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
照》。
CCAR-66 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
照》的申请人可以通过CCAR-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来获得执照
基础部分的考试、机型/项目的签署资格。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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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飞行标准司颁发的有关文件
3.1 咨询通告
具体参阅飞行标准司公布的有效文件清单,并可在民航维修网
(www.china-cam.cn)查阅和下载。
3.2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CASM)
参见本文件的说明,并可在民航维修网(www.china-cam.cn)查阅
和下载。
3.3 其他文件
飞行标准司还将以红头文件、传真电报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临时公
布一些政策性要求,但将在后续逐步结合入法规文件的修订中。
具体参阅飞行标准司公布的有效文件清单,并可在民航维修网
(www.china-cam.cn)查阅和下载红头文件。
第1.5 章 持续适航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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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 章 持续适航监察员
1.持续适航监察员的范围
持续适航监察员是指在持续适航管理机构中涉及从事航空运营人运
行许可审定、维修许可审定、维修培训机构许可审定、维修人员执照管
理及其有关的监督、调查、行政执法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人员。
对于持续适航管理机构中仅从事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不视为
持续适航监察员,也不得从事持续适航监察员相应的工作。
2.持续适航监察员岗位资格要求
持续适航监察员除应当符合CCAR-18 部《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
定》中的基本资格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1)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
(2)具备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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