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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审查发现问题的描述及其类别划分准确;
(d)发现问题的通知及其改正措施评估时限和意见符合规定的要
求;
(e)适用的维修管理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符合要求并且已经相应的
人员签字批准;
(f)批准建议与审查任务、发现问题及其评估意见、维修管理手册
和维修能力清单能一一对应;
(g)所有需要签署的栏目都有相应的人员完成了签署。
7.6 任务结果
(1)对于按本程序6.6 任务结果(2)的审查报告,如审查报告中
建议不延长维修许可证,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维修单位,任务结束。
(2)如审查报告中建议延长维修许可证,进入下步工作。
7.7 存档工作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审查报告(M2013)及有关函件应加入维修单
位档案。
8.批准
8.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89 -
审查组长、主管监察员、飞标司维修处处长。
8.2 参考要求
8.3 工作表格
维修许可证
批准印章样式(M2011)
8.4 先决条件
本程序7.6 任务结果是(2)。
8.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审查组长对符合要求的维修管理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如有变
更)在首页和有效页清单提交主管监察员盖批准印章并签字批准(维修
能力清单如页数较少,可不需要有效页清单,此情况需每页盖批准印章
并签字批准)。
(2)审查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按照经主管监察员批准的审查报告
中建议批准的项目打印维修许可证。
(3)在核对维修单位已表明按规定交纳了审查费用后,呈飞标司维
修处处长签发维修许可证。如维修单位书面表明不交纳审查费用或在受
理后三个月内未收到审查费用,则应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并不能颁发维修
许可证,任务结束。
(4)维修许可证、维修单位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批准页的原件应颁
发给维修单位。
8.6 任务结果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 190 - CASMR2
(1)对维修单位不交纳审查费用的情况,不能颁发维修许可证。
(2)维修单位交纳了审查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
8.7 存档工作
(1)对维修单位不交纳审查费用而不能延长的情况,维修许可证号作
废,维修许可证、维修单位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批准页的原件应存入维
修单位档案。
(2)对于颁发了维修许可证的情况,维修许可证、维修单位手册
和维修能力清单批准页的复印件应存入维修单位档案。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91 -
第2.4 章 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审定
第2.4.1 章 维修培训机构审定基本原则
1.审定依据: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以2005 年12 月31 日生效的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为依据。
2.审定目的:
确定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或其变更的培训机构对CCAR-147
的符合性,对符合CCAR-147 的颁发或变更其培训机构合格证;对持有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培训机构有计划地持续监督其对CCAR-147 的
符合性,对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及时要求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
罚。
3.审定基本程序:
对于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审定的基本程序是:
初次申请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变更
受理 其它变更
审查
收费 主管监察员的日常监督
事件调查 处罚
颁发培训机构合格证 年度检查
第2.4 章 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审定
- 192 - CASMR2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审定的基本程序是:
初次申请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变更申请
受理 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
收费 其它变更
审查 主管监察员的日常监督
处罚
颁发培训机构合格证 事件调查
在实际工作中,允许并鼓励培训机构在年度检查或延长维修培训机
构合格证的同时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变更,在此种情况下其工作
程序可以结合,并免收变更申请的申请受理费。
4.审定人员:
(1)执行初次或变更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审定的人员必须是民
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的正式监察员,并通过
CCAR-147 培训;
(2)主管监察员:对国内培训机构是指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处长
指定的负责对某个(些)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监察员。对每一个
培训机构都应至少指派一名主管监察员(有些较大的培训机构可指定由
多个监察员组成的一个组,此时应任命一名组长,本手册中所提的主管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93 -
监察员一般都是指此组长)。对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飞
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处长指定的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培训机构的管
理和监督负责的监察员。主管监察员应具备民航总局任命的飞行标准监
察员资格,接受过CCAR-147 部的培训。
5.审查方法:
问:做什么、根据什么、谁来做、什么时间/条件做、怎么做、为什
么这么做等;
查:手册、程序、记录、设备、工具等;
考:人员对有关工作程序和专业的知识等;
追:有疑问点应一直追查到清楚或得到证据。
6.审查记录--随审随记;
--记录时尽量以简洁、明确的语言记录事实;
--记录应以规定的方式填写在规定的表格内;
--如需附参考文件或资料,应复印或记录识别标记。
7.注意事项:
不主观,一切以法规为依据;
不比较,仅说明事实;
不争吵,允许有不同观点;
第2.4 章 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审定
- 194 - CASMR2
不操作,请被审查人员操作演示。
着装:审查前会议和讲评时正式着装,其它时间可随意但需整洁。
时间:严格遵守审查计划及作息制度;
谈吐:除礼节性问候或调节气氛,避免与审查无关的聊天;
守纪:审查期间应带头遵守培训机构各项安全制度。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95 -
第2.4.2 章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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