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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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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本程序5.中所确定的审查组人员。
6.2 参考要求
6.3 工作表格
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
6.4 先决条件
本程序5.6 任务结果是(2)。
6.5 工作程序与标准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 152 - CASMR2
(1)审查前会议:审查前应召开审查组和被审查单位的会议,介绍
审查目的和审查组成员,并向申请人讲明审查范围、审查计划、审查组
内部分工及要求被审查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审查前会议至少要求维修
单位的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参加。
(2)资料审查:包括对维修管理手册、工作程序手册、维修能力清
单、外委项目清单等资料的审查,此阶段的审查的重点是确认其必须内
容和格式与CCAR-145 部的符合性。审查中应使用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
单(M2007)。资料审查应在现场审查前完成。
(3)现场审查:此阶段审查是确认维修单位申请维修项目范围的维
修能力和其管理系统对CCAR-145R1 的符合性,另外还要核对其实际
的维修及管理工作与其维修单位手册的规定的符合性。现场审查应包括
与其申请维修项目范围及其管理有关的所有设施、部门或系统,但对于
工作程序相同的多个维修项目的审查可集中一个维修项目的全过程进行
详细审查,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对其它维修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确认是否
存在同样的问题。审查中应使用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对发
现的问题及时记录。现场审查时应有质量经理或其授权人员陪同。
(4)审查组阶段会议:对于审查组人员较多的审查,可分为多个小
组分别进行,并分别使用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在此种情
况下,审查组长应定期召开审查组阶段会议,以互相通报系统评审情况,
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审查组阶段会议可以天为单位或审查进展阶段为单
位召开。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53 -
(5)审查组最终会议:审查完成后,审查组长应召集所有审查组成
员召开审查组最终会议,汇总审查发现问题,并最终形成一份完整的维
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在审查组成员就审查发现问题意见不
一致时由审查组长确定最终意见。
(6)审查讲评:完成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后,审查
组应就审查的情况及其记录的发现问题向被审查单位进行讲评,并听取
被审查单位解释或回答其提出的疑问,在合理的情况下审查组长可对审
查发现问题进行修改。被审查单位的责任经理和质量经理必须参加审查
发现问题讲评,并由责任经理签署接受审查发现问题。
6.6 任务结果
(1)如没有审查发现问题,可直接进入“8. 审查报告”的工作。
(2)如有审查发现问题,进入下步工作。
6.7 存档工作
维修许可审查及记录单(M2007)应加入维修单位档案。
7.发现问题的通知与改正措施的评估
7.1 工作人员与资格要求
审查组长或其指定审查组人员。
7.2 参考要求
7.3 工作表格
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 154 - CASMR2
改正措施评估单(M2009)
7.4 先决条件
本程序6.6 任务结果是(2)。
7.5 工作程序与标准
(1)对于本程序6.5(6)中确定的审查发现问题,审查组长应召集
审查组全部成员评定审查发现问题的等级,审查发现问题评定等级的标
准如下:
(a)Ⅰ类问题:指不符合CCAR-145 部在厂房设施、工具设备、
器材、人员及适航性资料等硬件方面的要求,并且是在日常的维修工作
中不可缺少而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
(b)Ⅱ类问题:指在管理系统及其工作程序上不符合CCAR-145 部
的要求,以及实际维修工作与管理程序不符合的情况普遍存在或重复出
现。
(c)Ⅲ类问题:指除Ⅰ、Ⅱ类问题以外的任何问题。
(2)在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签发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的
形式正式通报被审查单位,并提出改正措施要求。对于存在Ⅰ类问题的
维修单位,应直接在审查报告中建议不批准;其他问题应要求被审查单
位在收到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后30 天内向审查组提交纠正
措施报告,以说明其对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或改正计划。在要求提交纠
正措施报告的同时,审查组应按下述原则提出某具体发现问题的改正措
施期限要求: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CASMR2 - 155 -
(a)对于Ⅱ类问题,要求在维修单位在收到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后
一个月内必须改正,在审查组长的同意下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b)对于Ⅲ类问题,如可以立即纠正的应要求必须及时改正;如需
要较长时间纠正的,应有明确可行的改正措施计划;
(3)审查组长在收到被审查单位的改正措施报告后,应使用改正措
施评估单(M2009)并按下述原则及时进行评审:
(a)对于Ⅱ类问题应评估其纠正措施的符合性,对于附有充分的资
料证明其改正措施的可行性的问题,但不能在30 天内完成的,可在国外/
地区维修单位审查报告(M2013)中建议延长期改正措施的期限,但最
多不能延长超过三个月。如没有充分的资料证明其改正措施的可行性,
应在审查报告中建议不批准。
(b)对于Ⅲ类问题,其改正措施应有足够的资料证明已经改正或其
改正措施计划明确可行。
(d)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任何对改正措施不满意的情况,应书面通知
维修单为,但一般对任一发现问题的改正措施最多评审两次,两次后仍
不满意即可在审查报告中建议不批准。
7.6 任务结果
(1)如审查组在30 天内没有收到被审查单位的全部改正措施报告,
审查组长可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维修单位,视其自动放弃维修许可证,进
入下步工作。
(2)其他情况直接进入下步工作。
第2.3 章 航空器维修单位审定
- 156 - CASMR2
7.7 存档工作
所有审查发现问题通知书(M2008)、维修单位的纠正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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