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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少具有二年以上的航空器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4)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3.持续适航监察员的培训
持续适航监察员除应当符合CCAR-18 部《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
定》中的基本培训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如下培训要求:
(1)基础培训:适用于所有持续适航监察员,由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组织实施,并且作为取得监察员证件的条件,培训内容包括: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体系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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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持续适航管理法规文件
——行政执法知识
——安全质量管理知识
——维修人为因素知识
(2)专业培训:分为运行/工程管理、维修/培训机构管理和执照管
理三类专业,分别适用于具体从事相应工作的持续适航监察员(如同时
从事多个专业,应当分别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由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组
织实施,并且作为监察员参与对应专业工作的条件,培训内容包括:
运行/工程管理:
——CCAR-43/91/121/135/183 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文件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中相关部分的工作程序、工作表格
——飞行标准监察系统
维修/培训机构管理:
——CCAR-43/145/147 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文件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中相关部分的工作程序、工作表格
——飞行标准监察系统
执照管理:
——CCAR-66/147/183 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文件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中相关部分的工作程序、工作表格
——执照考试和管理系统
第1.5 章 持续适航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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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职培训(OJT):适用于所有持续适航监察员,由监察员所
在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新监察员在职培训:主要内容为同事和工作环境熟悉,可在基
础培训前实施,无须记录;
——专业在职培训:主要内容为随同具有独立工作经验的监察员参
加相应专业的实际工作(按专业实施),并且作为取得独立工作资格的条
件(由部门主管评估并授权),需要在完成后记录并提供飞行标准培训中
心相应的信息。
(4)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持续适航监察员,除重大的政策变化由
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外,其他由监察员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需要在完成后记录并提供飞行标准培训中心相应的信息。
(5)专项培训:适用于抽选从事某些专项工作(如国外单位审查、
对外合作、专项检查/评估、新技术应用等)的监察员,由飞行标准司持
续适航维修处统一组织实施,内容视需要而定。
(6)行业知识培训:适用于所有监察员,可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和组
织,也可参加企业组织或者提供的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视需要而定,如
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型培训(包括机型或发动机)等,但下述要求作为必
须的培训:
——从事机型(或发动机)技术文件审批的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机
型(或发动机)的培训;
——不具备维修工作经历的新监察员应当在参加专业工作前,经过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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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47 部维修培训机构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或者经过至少一
年的维修实践。
4.持续适航监察员工作规则
持续适航监察员在参加或者组织实际的日常持续适航监察工作时应
当遵守:
(1)CCAR-18 部《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的规定;
(2)本监察员手册中适用的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表格;
(3)飞行标准司和本部门的任务管理规定。
当持续适航监察员参加其他的相关工作时(如事故调查、航空器评
估组的工作等),还应当遵守其有关的工作规则。
第1.5 章 持续适航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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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有意留白)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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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卷 合格审定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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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第1 节 运行管理审定/监察大纲
1.说明
民航总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在对运营人维修系统的审定和监察过程中
必须坚持权力授予原则,即应当按照法规文件上明确的方式和内容进行,
任何非规章要求内容的过多干涉都是不允许,并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如
确认为有必要管理的内容,可按程序建议修订有关的法规,并在法规文
件修订生效后实施管理。另一方面,民航总局及各地区管理局对运营人
的维修系统必须履行其审定和监督职责,任何不履行法规文件中明确的
审定和监督职责,或发现问题不按规定处理都将会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承
担相应的责任。
2.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的初始审定
对于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及其变更的航空运营人,相应
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安排主任维修监察员应当完成以下审定或者补充审定
项目:
(1)对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并审批其维修
工程管理手册(包括需要批准的特殊工作程序)和维修系统的培训大纲;
(2)根据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审批其计划使用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
案和可靠性方案,并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最低设备清单、除冰/防冰
大纲的批准审核;
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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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航空运营人引进的航空器进行投入运行前的检查;如涉及
租赁引进航空器还要对引进的符合性和租赁合同的技术条款进行审核;
如有航空器设备安装偏离或者豁免申请,应完成相应的审核并报民航总
局批准;如涉及运行演示和验证,应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相应的检
查;
(4)对航空运营人申请开辟的航线进行检查,如涉及特殊运行的批
准,应会同主任运行监察员完成相应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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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