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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23 16:3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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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管理局共同审核,合格证管理局批准。
(8)运行规范的颁发或者修订,合格证管理局应当根据本部门和
各属地管理局的审查报告、文件批准、民航总局的批准文件等,由主任
维修监察员签发D 分部的相应段落,并就其它分部相关段落的颁发或者
修订向主任运行监察员提出签发建议。
4.2 航空运营人的日常监察
(1)航空运营人各基地对运行规范和经批准管理规范的符合性,
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审查报告。
(2)飞机的年度适航性检查,按各飞机的执管基地,由属地管理
局进行,对年检合格的飞机签署适航证,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飞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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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结论。
(3)对于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修理和改装的审批,按照航空运营
人确定的机型技术文件管理部门所在基地,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并向合
格证管理局通报审批结论。
(4)对于再次保留故障的审批和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按照飞机
的执管基地,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并向合格证管理局通报审批结论。
(5)对于各基地驻扎飞机的停机坪检查,由属地管理局进行,并
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检查报告;对于各基地外航站的停机坪检查,由航
站所在地管理局进行,并向属地管理局提交检查报告。
(6)参加航空运营人某一机型的可靠性管理会议,按照航空运营
人确定的机型技术文件管理部门所在基地,由属地管理局参加。
各管理局在进行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管理规范、技术文件对规章符
合性的问题,应通报合格证管理局和负责手册审核或者批准的属地管理
局,由负责手册审核或者批准的属地管理局评估是否需要航空运营人对
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文件进行修订,并将评估结果和修订批准报合格证
管理局。
各管理局在进行监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运行规范修改的问题,应通报
合格证管理局,由合格证管理局评估是否需要对运行规范进行相应修改,
并将评估结果和修改批准提供其他属地管理局。
各管理局在进行监察过程中发现问题涉及需要按照规章实施行政处
罚的,除涉及直接影响下一次飞行安全的问题可就地实施现场处罚外,
第2.1 章 CCAR-121/135 部航空营运人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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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罚由对发现问题负有审批或者日常监察责任的属地管理局实施,
并及时通报合格证管理局。
4.3 异地运行和航站监察
对于异地运行的审定和监察,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1)航空运营人异地运行的审定,由计划异地运行飞机执管基地的
属地管理局实施,异地运行所在地管理局参与,并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
审查报告。合格证管理局应当根据审查报告的建议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
式统一批准,并向相应的属地管理局和异地运行所在地管理局提供批准
信息。
(2)对于航空运营人异地运行的监察,除异地运行期间的停机坪检
查和使用困难报告的现场调查由异地运行所在地管理局进行外,其他监
察工作由实施异地运行飞机执管基地相应的属地管理局负责。异地运行
所在地管理局在每次完成相应的停机坪检查或者使用困难报告调查后,
应当向属地管理局通报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3)属地管理局应当根据异地运行所在地管理局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的通报向航空运营人提出必要的改正要求,按照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并
及时通报合格证管理局。需要变更异地运行批准的,由属地管理局向合
格证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合格证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局的建议书面通知
航空运营人,并向相应的属地管理局和异地运行所在地管理局通报结论。
航空运营人在基地和异地云运行以外航站的停机坪检查,由所在地
管理局进行,并向属地管理局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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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审定和监察工作的委托
按照上述具体分工确定的审定或者监察项目,各管理局可在充分协
商的基础上,将本身负责的审定或者监察项目中的现场检查工作委托其
他管理局进行,并且应当符合下述基本原则:
(1)提高行政许可的工作效率;
(2)合理使用各管理局的人力资源;
(3)减少管理成本;
(4)改善对航空运营人的服务。
审定或者监察工作的委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包括提出委托和
接受委托),委托后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备案,并同时具体告知
航空运营人。
委托的工作完成后,被委托方应当及时将审查报告和有关的补充资
料转交委托方。
被委托方一旦接受了委托的工作,则应当对其执行工作的标准和真
实性负责;委托方对被委托方报告的规范性负责,并且对根据报告行使
审定和监察管理职能负责。
5.航空公司跨地区管理项目分工表
按照上述跨地区管理分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分工,结合航空运营人
的基地分布和管理模式,各合格证管理局应当组织各属地管理局共同制
定航空运营人跨地区运行管理项目分工表(样例参见表格M0005),并
由合格证管理局上报飞行标准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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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航空运营人跨地区运行管理项目分工表中明
确本管理局的具体责任项目,并按照民航总局《民航总局与地区管理局
及其监管办行业管理职责分工表》分解到本地区的安全监督办公室,落
实责任人和工作计划。对于多个管理局共同审定监察的工作项目,应当
由各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组织或者协调。
航空运营人跨地区运行管理项目分工表应当根据航空运营人基地分
布或者管理模式的改变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不断适应航空运营人跨
地区运行管理的需要。
6.信息传递和交流制度
为方便航空运营人的申请、规范落实运行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和水平,各地区管理还应当建立以下信息传递和交流制度:
(1)航空运营人的申请向任何地区管理局或者地方监管办提出后,
如按照航空公司跨地区运行管理项目分工表不属本部门的责任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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