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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3:1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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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部分:勤务车辆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第25部分:民用航空器充氧。
    本部分为MH/T 3011的第22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52-1998《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2单元:地面安全类第52部
分:地面高压气瓶的充装和使用》。
    本部分与MH 3145. 5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获得省(市)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且
    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删除了MH 3145. 52-1998中对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试验的要求。
    MH/T 3011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劳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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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安亚伦、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 52-1998。
MH/T 3011.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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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1. 22-2006
1  范围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第22部分:地面高压气瓶的充装和使用
MH/T 3011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地面高压无缝气瓶充装和使用的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用地面高压无缝气瓶的充装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H/T 301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1的本部分。
3.1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nominal working pressure of gas bottle
    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3.2
    高压气瓶  high pressure bottle
    公称工作压力高于8 MPa的气瓶。
3.3
    低压气瓶  low pressure bottle
    公称工作压力低于8 MPa的气瓶。
4气体充装
4.1资格及要求
4.1.1气瓤充装单位应获得省(市)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且许可证应在
有效期内。
4.1.2应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参见《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1.3应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4.2厂房设备
4. 2.1  厂房建筑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2气体充装间应按有关规范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并应有与充装间体积相适应的泄压设施。
4.2.3气体充装台与实瓶库和空瓶库之间应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小于120 mm,高度不低于2m,且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高强材料建成。
4.3充装
4. 3.1  操纵气体增压泵开关时应缓慢,注意充装速度,防止被充气瓶温度过高。
4.3.2  充装的气瓶压力不应超过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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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充气后的气瓶应装好瓶帽和气瓶防震圈。
4.3.4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应充装:
    ——钢印标记、颜色标志不符合规定,无法判断瓶内气体的;
    ——气瓶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气瓶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5气瓶的管理、运输、储存和使用
MHlT 3011. 22-2006
5.1  气瓶的管理
5.1.1应经常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5.1.2应制定预防气瓶事故措施。
5.2气瓶的运输
5. 2.1  应装好气瓶瓶帽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不应抛、滑、滚、碰气瓶。
5.2.2装卸时不应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5.2.3与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应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
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应与气瓶一起运输。
5.2.4气瓶应妥善固定在车上。
5.2.5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备,避免曝晒。
5.3气瓶的储存
5. 3.1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3.2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5.3.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5.3.4弋瓶放置应整齐,装好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应采取防倒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
向,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5.4气瓶的使用
5.4.1  不应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气瓶颜色标志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
    注:气瓶的颜色标志是指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和色环。
5.4.2气瓶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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