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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T 3011.13-2006
前 言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分为以下25个部分: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轮挡;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停放与系留;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的顶升;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地面试车;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操纵面试验;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部件的吊装;
——第9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
——第10部分:机坪防火;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局部喷漆、客舱整新和焊接;
——第12部分:地面消防设施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13部分: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紧急救援;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燃油箱的维修;
——第16部分:民用航空器座舱地面增压试验;
——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燃油沉淀物的检查;
——第18部分:民用航空器的风害防护;
——第19部分:民用航空器除冰、防冰液的使用;
——第20部分:民用航空器上爆炸物品的搜寻f
——第2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加温;
——第22部分:地面高压气瓶的充装和使用;
——第23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设备昀安全技术规范;
——第24部分:勤务车辆停靠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第25部分:民用航空器充氧。
本部分为MH/T 3011的第13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43-1998《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2单元:地面安全类第43部
分: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本部分与MH 3145. 4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保留故障时使用的红色不干胶标记的要求;
——增加了对红色警告标记的管理条款。
MH/T 3011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劳动安全卫生》;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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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闵运文、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 43-1998。
MH/T 3011.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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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1.13-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第1 3部分: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1 范围
MH/T 3011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红色警告标记使用的基本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过程中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1的本部分。
红色警告标记 red warning identification
用于提醒航空器维修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航空器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红色标牌、条带等。
3 红色警告标记的分类
3.1 航空器使用的红色警告条带
航空器使用的红色警告条带规格为40 mm×300 mm、80 mm×600 mm或100 mm×1000 mm的
红色阻燃条带,标有“起飞前取下”的白色荧光中英文字样及航空公司标志,字体大小与条带规格相协
调。格式参见图l和图2。
3.2 航空器使用的红色警告标牌
航空器使用的红色警告标牌规格最小为50 mm×100 mm,标有“禁止操作”、“禁止通电”或“缺件”
等白色中英文警告字样(1号黑体字),还应有必要的栏目,如姓名、部门、日期、理由等。格式参见图3。
3.3航空器保留故障项目红色警告标牌
航空器保留故障项目红色警告标牌规格宜为60 mm×25 mm;树料为稍厚、易书写的不干胶纸,且
易于粘贴,揭下时不遗留残留物;标牌为红底、黑框,其上用黑色字体标有“失效件名称”、“保留故障单
号”或“件号”等。格式参见图4。
3.4特殊情况下使用的红色警告标记
在不宜使用3.1和3.2规定的红色警告标记时,可使用规格为50 mm宽的红色条带,长度根据需
要确定。
3.5原航空器制造厂配备的红色警告标记
可使用由航空器制造厂配备的红色警告标记。
4 红色警告标记的使用规则
4.1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在下列情况时应使用3.1和3.2规定的红色警告标记,并且必要时在标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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