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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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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光束发射;语言能力要求;和空中交通应急措施。
2003.3.7
2003.7.14
2003.11.27
43
秘书处;航空情报服务/航图(AIS/MAP)专业会议(1998年)
定义、使用场面活动监视雷达、ATS对通信的要求、气象情报、航空器保持高度的性能、ATS安全管理、电子地形和障碍物数据。以及编辑方面的修订。
2005.3.2
2005.7.11
2005.11.24
44
大会第35届会议;第11次航行会议;航行委员会
ATS安全管理;记录装置。
2006.3.14
2006.7.17
2006.11.23
____________________
No.44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1章 定义
注1:“服务”一词在本文件全部条文中作为抽象名词使用,指职能或提供的服务,“单位”一词指从事某项服务的集体。
注2:在定义当中(RR)代号表明该定义是摘自《国际电联》(ITU)的无线电规则(见《国际民航无线电频谱要术手册》,包括已批准的国际民航组织政策声明(Doc 9718号文件))
下列名词在《空中交通服务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含义如下:
接受单位 下一个接管航空器管制任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事故 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该航空器的运行有关的事件,在此事件中:
a) 由于下述情况,人员遭受致命伤或重伤:
— 航空器内,或
— 与航空器的任何部分包括已与航空器脱离的部分直接接触,或
— 直接暴露于喷气尾喷,
但由于自然原因、由自己或由他人造成的受伤,或对由于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的偷乘飞机者造成的受伤除外;或
b) 航空器受到损害或结构故障,它:
— 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和
— 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受损部件,
但当损坏仅限于发动机、发动机整流罩或附件的损坏造成的发动机故障或损坏除外;或当损坏仅限于螺旋桨、翼尖、天线、轮胎、制动器、整流片、航空器蒙皮的小凹坑或穿孔除外;或
c) 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无法接近的状态。
注1:仅为统计上的一致,根据国际民航组织规定,凡从事故之日起30天内造成死亡的受伤,均作为致命伤。
注2:在官方搜寻工作已结束仍不能找到残骸时,即认为航空器失踪。
精确度 估计值或测量值符合真实值的程度。
注:在测量位置数据时,其精度通常以该点与另外一个指定点之间的距离表示,这个距离与真实值之间存在确定的偏差。
咨询空域 在其内可以得到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一划定范围的空域或指定航路。
咨询航路 途可以得到空中交通咨询服务的指定航路。
机场 全部或部分用于航空器进场、离场和地面活动的陆上或水上的一划定区域(包括建筑物、设施和设备)。
机场管制服务 为机场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机场管制塔台 为机场交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设立的单位。 附件 11 1-1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1 章
机场交通 在机场机动区内的一切交通和在机场附近飞行的一切航空器。
注:航空器在机场起落航线内,或正在进入或脱离机场起落航线时,该航空器即称为在机场附近。
航空固定服务(AFS) 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主要为空中航行安全以及航班的正常、高效和经济的运行所提供的电信服务。
航行资料汇编(AIP) 由国家发行或由国家授权发行的、载有空中航行所必要的具有持久性质的航行资料出版物。
航空移动服务(RR S1.32) 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移动服务,救生航空器、船舶的电台可以参与这一服务;紧急定位指示无线电信标台也可以用指定的遇险和紧急频率参与这一服务。
航空电信台 用于航空电信服务的电台。
机载防撞系统(ACAS) 以二次监视雷达(SSR)应答机信号为基础的航空器系统,它独立于地基设备而单独工作,向可能发生冲撞的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的航空器飞行员提供咨询建议。
航空器 凡能在大气中从空气对地面以外的反作用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空-地通信 航空器和地面电台或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
航空气象情报 气象观测室发布的关于在特定航路上出现或估计会出现的天气现象的情报,这一天气现象可能影响低空航空器运行的安全,而且尚未包括在为有关飞行情报区或其附属区内的低空飞行发布的预报中。
空中滑行 在机场场面上空的直升机/垂直起降(VTOL)的一种活动,通常处于地面效应中,且地速通常低于37公里/小时(20节)。
注:实际的高度可能有所不同,有些直升机可能需要在离地高度(AGL)8米(25英尺)以上进行空中滑行,以减轻地面效应引起的颠簸或为吊载货运提供净空条件。
空中交通 在机场机动区内飞行或运行的一切航空器。
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在咨询空域内,为尽可能确保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而提供的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 批准航空器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规定的条件运行的许可。
注1:为简便起见,“空中交通放行许可”一词在适当的上下文中常简写为“放行许可”。
注2:此简写词“放行许可”可冠以“滑行”、“起飞”、“离场”、“航路”、“进近”或“着路”等词,以表示与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有关的某一特定飞行阶段。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为下列目的而提供的服务:
a) 防止相撞:
1) 航空器之间,和
2) 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和
b) 加速和维持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流动。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单位或机场管制塔台等不同含义名词的通称。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 通过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ATC的容量和确保交通量与有关ATS当局宣布的容量相一致而设置的一种服务,目的是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有序和迅速的流通。
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情报服务、告警服务、空中通咨询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区域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或机场管制服务)等不同含义名词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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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