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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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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认为对运行上有重要关系的任何其他资料。
2.20.2 在空中导航系统改变前,负责这种变动的服务部门应该考虑到,航行情报服务部门为公布这种资料,需要时间来准备、制作和发行。为了确保及时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有关情报,在这些服务部门之间必须密切协调。
2.20.3 影响航图和/或计算机航行系统的航行资料的变化,按照附件15中第6章和附录4中规定的航行资料定期制表颁布十分重要。在向航行情报服务部门提供原始资料时,空中交通服务负责部门必须遵守在预先确定的,国际公认的航行资料定期制生效日期之外,增加14天邮寄时间。
2.20.4 负责向航行情报服务部门提供原始航行资料和数据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必须在考虑满足本附件附录5中规定的航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的同时执行上条规定。
注1:关于发布NOTAM雪情通告和火山通告的规范载于附件15第5章中。
注2:火山活动报告所包括的资料,详见附件3第4章。
注3:航行情报服务部门应在AIRAC生效日期前42天发布AIRAC情报,以确保用户至少在生效期前28天收到。
注4:预定的国际公认的以28天为一周期包括1997年11月6日的AIRAC共同生效日期表及AIRAC的指导材料载于《航行情报服务手册》(Doc 8126号文件,第2章2.6)中。
2.21 最低飞行高度
各缔约国对其领土上空的每一ATS航路和管制区域必须确定最低飞行高度,并予以公布。确定的最低飞行高度
2-7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2 章
必须提供在相关区域内控制障碍物之上的最低超障高度。
注:关于由缔约国公布最低飞行高度的要求和确定它们所采用的准则,载于附件15附录1内。超障标准详见PANS-OPS(Doc 8168号文件)第I卷第VI部分,第II卷第III部分和第VI部分。
2.22 对处于紧急情况中的航空器的服务
2.22.1 已知或据信航空器遭遇紧急情况,包括受到非法干扰时,必须给以最慎重的考虑和帮助,并按环境需要,给予比其他航空器更高的优先权。
注:具备适当数据链能力和/或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器的航空器,可按下列规定操作其设备,以表示其处于紧急情况:
a) 调置到模式A,编码7700;或
b) 调置到模式A,编码7500,以专门表示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或
c) 启动自动相关监视(ADS)的适当紧急和/或应急功能;
d) 以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发送适当紧急通知。
2.22.1.1 建议:在紧急情况下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航空器之间进行通信时,应遵守人为因素原则。
注:人的因素原则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2.22.2 当发生或怀疑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时,ATS单位必须及时关注航空器的需求,继续发送有关飞行安全运行的情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加速该飞行所有阶段,特别使航空器能安全着陆。
2.23 飞行中的意外事件
2.23.1 偏迷或不明航空器
注1:在本条中偏迷航空器和不明航空器的含义如下:
偏迷航空器。显著偏离其预定航迹或报告它已迷航的航空器。
不明航空器。已被观察到或业经报告在一既定区域内飞行但未能予以识别的航空器。
注2:一架航空器可以被一个单位认为是“偏迷航空器”,而同时被另一个单位认为是“不明航空器”。
2.23.1.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一经发现偏迷航空器,必须立即采取2.23.1.1.1和2.23.1.1.2叙述的一切必要步骤来帮助航空器并保护其飞行。
注:如该单位已获知航空器偏迷或行将偏迷,进入某一区域,而在其中存在拦截的风险或其他影响其安全飞行的危险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领航帮助尤其重要。
2.23.1.1.1 如不知道航空器的位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必须:
a) 试图建立双向通信联络,除非这种通信联络 原已存在;
b) 采取一切可用的手段以确定其位置;
c) 考虑到在当时场合下可能影响航空器导航的所有因素,通知其他ATS单位,该航空器可能已偏迷或可能偏迷而进入其区域;
d) 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通知有关军事单位并提供关于偏迷航空器的有关飞行计划和其他数据;
e) 要求c),d)两项所述的单位以及飞行中的其他航空器给以各种帮助,以建立与该航空器的通信联络并确定它的位置。
注:d )和e )两项中的需求,也适用按照c)项已被通知的ATS单位。
2.23.1.1.2 当已了解航空器的位置,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单位必须:
a) 向航空器通知其位置和采取改正的行动;并
b) 必要时,将关于偏迷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任何建议-,通知其他ATS单位和有关军事单位。
2.23.1.2 当有必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或经有关军事当局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提出要求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一经发觉有不明航空器在它的区域内,必须努力识别该航空器。为此,该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必须按情况采取下列步骤: 24/11/05
No.43 2-8
第 2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a) 试图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b) 向该飞行情报区内的其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询问该飞行,并请求他们帮助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c) 向相邻飞行情报区服务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询问该飞行,并请求他们帮助与该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d) 试图从在该区域内的其他航空器得到情报。
2.23.1.2.1 该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必要时在识别航空器后,必须尽速通知有关军事单位。
2.23.2 民用航空器的拦截
2.23.2.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一但得知航空器在其责任区内正遭拦截,必须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步骤:
a) 以任何可用方式,包括紧急无线电频率121.5兆赫,试图与被拦截的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除非这种通信联络原已存在;
b) 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航空器的机长;
c) 与拦截控制单位(该单位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建立联络,并提供给该单位关于被拦截航空器能够得到的情报;
d) 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或拦截控制单位与被拦截航空器之间中转电报;
e) 与拦截控制单位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被拦截航空器的安全;
f) 如果该航空器象是从某一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迷出来的,通知为该相邻飞行情报区服务的ATS单位。
2.23.2.2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一但得知航空器在其责任区外正遭拦截,必须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步骤: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