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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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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当需要补充按b)项所提供的相撞危险的情报,或万一临时中断飞行情报服务时,可采用在指定空域内由航空器广播活动情报。关于航空器广播活动情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指导性材料载于附篇C。
4.2.3 建议:ATS单位应尽早对其他有关的航空器、气象室和ATS单位发送特别空中报告。对航空器的发送应持续的时间,要由有关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当局协商确定。
4.2.4 对VFR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除4.2.1所列者外,尚须包括可能得到的有关沿飞行航路的活动情况和气象条件,这些情况和条件可能使其不能按VFR飞行。
4.3 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
4.3.1 适用范围
4.3.1.1 只要可能,必须以一种供航行用的综合格式提供列入飞行情报服务中的气象情报和关于机场与导航设备的运行情报。
4.3.1.2 建议:向航空器播发的综合运行飞行情报电报,应按规定的内容和为各飞行阶段指定的顺序播发。 附件 11 4-1 1/11/01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4 章
4.3.1.3 建议:提供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时,应由包含适合不同飞行阶段的、经过选择的运行和气象方面的综合情报组成。这些广播主要分为三种,即:高频(HF)、甚高频(VHF)和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
4.3.1.4 在直接请求/答复的发送中所使用的OFIS报文
驾驶员请求时,适用的OFIS报文必须由有关ATS单位发送。
4.3.2 高频运行飞行情报服务
(OFIS)广播
4.3.2.1 建议:当地区航行协议已经确定有此要求时,应提供高频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
4.3.2.2 建议:凡提供这些广播时
a) 在地区航行协议的约束下,这些情报按适用情况应符合4.3.2.5的规定;
b) 列入报告和预报的机场,应按照地区航行协议确定;
c) 参加广播的各电台的时间顺序,应按照地区航行协议确定;
d) 高频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电报应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广播电报的长度不应超过地区航行协议分配的时间,而且要注意:不能因为播发的速度而影响可听度;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
e) 各机场的电报,应说明该情报所适用的机场名称; 24/11/05
4-2
f) 如未及时收到供广播的情报时,则应广播最新得到的情报,同时说明观测的时间;
g) 如可行,应在分配给该广播电台的剩余时间内重复广播全部报文;
h) 遇有重大更改,应立即更新广播的情报;并且
i) HF OFIS的电报,应由各国指定最合适的单位来编写与分发。
4.3.2.3 建议:在制定和采纳一种在航空无线电话通信中普遍采用的较适合的通话形式以前,用作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在其HF OFIS广播中应有英语广播。
4.3.2.4 建议:如HF OFIS广播使用多种语言时,对不同语言应使用不同的频道。
4.3.2.5 建议: HF供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的报文,应包括下列各项并按照所指定的顺序或者按照地区航行协议确定的顺序:
a) 航路天气情报
关于航路重要天气现象的情报,应彩附件3中规定的、可用的SIGMET格式。
b) 机场情报包括;
1) 机场名称;
2) 观测时间;
3) 重要的运行情报;
4) 地面风向风速,最大风速(如有);
*5) 能见度和跑道视程(RVR)(如有);
*6) 当前天气;
*7) 低于1500米(5000英尺)或低于最高的扇区最低高度(以较大者为准)的云;积雨云;天空被遮盖时的垂直能见度(如有);和
8) 机场预报。
* 只要当条件如《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号文件),第11章所载规定占优势时,则这些内容以“CAVOK”(云幕和能见度良好)一词替代。 No.43
第 4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4.3.3 VHF运行飞行情报服务(OFIS)广播
4.3.3.1 建议:VHF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应按地区航行协议的决定提供。
4.3.3.2 建议:凡提供这种广播时:
a) 列入报告和预报的机场,应按照地区航行协议确定;
b) 各机场的报文,应说明该情报所适用机场名称;
c) 如未及时收到供广播的情报时,则应广播最新收到的情报,同时说明观测时间;
d) 应连续重复广播;
e) 甚高频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电报应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只要可能,广播报文不应超过5分钟,但要注意:不能因为播发速度而影响可听度;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f) 应根据地区航行协议的规定,定期更新广播报文。此外,遇有重大更改,应及时迅速予以更新;和
g) VHF OFIS的报文,应由各国指定最合适的单位来编写与分发。
4.3.3.3 建议:在制定和采纳一种在航空无线电话通信中普遍采用的较适合的通话形式以前,用作国际航空服务的机场,在其VHF OFIS广播中应有英语广播。
4.3.3.4 建议:当VHF OFIS广播使用多种语言时,不同语言应使用不同的频道。
4.3.3.5 建议:VHF运行飞行情报服务广播电报应包括下列各项并按照所指定的顺序播发:
a) 机场名称; 4-3
24/11/05
b) 观测时间;
c) 着陆跑道;
d) 重要的跑道道面情况及刹车作用(如有);
e) 导航设备工作情况的改变(如有);
f) 等待延误(如有);
g) 地面风向风速,最大风速(如有);
*h) 能见度和跑道视程(RVR)(如有);
* i) 当前天气;
* j) 低于1 500米(5 000英尺)或低于最高的扇区最低高度(以较大者为准)的云;积雨云;天空被遮盖时的垂直能见度(如有);
†k) 气温;
†l) 露点温度;
†m) QNH高度表拨正值;
n) 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近期天气补充情报及必要的风切变;
o) 趋势型着陆预报(如有);和
p) 现行SIGMET电报的通知。
4.3.4 话音航站自动情报服务
(话音ATIS)广播
4.3.4.1 在需要减少ATS VHF空-地通信频道的通信负荷时,机场必须提供话音航站自动情报服务(话音ATIS)广播。提供时,必须包括:
a) 为进场航空器服务的一种广播;或
b) 为离场航空器服务的一种广播;或
c) 为进场和离场航空器服务的一种广播;或
* 只要当条件如《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Doc 4444号文件),第11章所载规定占优势时,则这些内容以“CAVOK”(云幕和能见度良好)一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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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