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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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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海空域适当的应急行动仍然由通常负责提供服务的一国或各国负责,直到并且除非该责任由ICAO临时分配给另一国家或其他各国。
3.3 同样,如果提供空域服务的责任已经由另外一个国家代理,适当的应急行动的责任也继续由提供服务的国家负责,直到并且除非委派国临时终止授权。一旦终止,委派国将承担适当应急行动的责任。
3.4 在由某国家提供的影响国际民用航空运行的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被中断,而且由于某种原因该国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履行上述3.1中提及的责任时,ICAO将发起和协调适当应急行动。在此类情况下,ICAO将同被中断影响的负责邻近各空域的各国协调工作,并同有关国际组织紧密协商。ICAO还将在各国的要求下发起和协调这样的适当应急行动。 附件 11 ATT D-1
23/11/06
No.44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附篇 D
4. 准备行动
4.1 如果要合理地预防对航行的危害,应急计划的时间就非常重要。及时地采用应急安排要求果断的主动性和行动,它的前提还是可行的应急计划已经制订并且在要求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之前由相关各方同意,包括颁布此类安排的方式和时机。
4.2 由于4.1中的原因,各国为及时地配合采取应急安排应该进行适当的准备行动。此类行动应该包括:
a) 准备一般的应急计划,以应对一般可预见事件如:影响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或支持服务的行业行动或劳工动荡。鉴于世界航空界不是此类争议的当事方这一事实,提供公海或未确定主权的空域服务的各国应该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在非主权空域继续为国际民用航空运行提供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同样原因,在其自己空域或通过授权在另一国或其他各国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各国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确保为那些不在受行业行动影响的国家内起飞或降落的相关的国际民用运行继续提供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
b) 评估军事冲突或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对民用空中交通的风险以及审查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可能的后果。准备行动应该包括初步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因应可能影响提供民用航空器运行空域和/或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及支持服务的自然灾害、军事冲突或对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行为。应该承认在短时间内通知避开空域的特定部分需要负责邻近空域部分的各国和国际航空器经营人在计划备用航路和服务方面特别的努力,因此,各国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应该尽可能努力预想到此类备用行动的需求;
c) 监督任何可能导致要求制订和应用应急安排的事态。各国应该考虑指定人员/管理部门采取此类监督,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有效的后续行动;和
d) 指定/设立中央机构,在空中交通服务被中断及采取应急安排时,将会每天24小时提供最新的形势和相关应急措施的信息,直到系统恢复正常。在中断期间,为了协调活动应该在此类中央机构内或在与其有关联的部门指定一个协调队伍。
4.3 ICAO将可以监督可能导致要求制订和应用应急安排的事态发展,并且将在必要的情况下,帮助制订和应用此类安排。在潜在危机形成期间,将在有关地区办事处和蒙特利尔总部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全天24小时有主管人员值班或可以找到他们。这些小组的任务将是持续监督来自各有关渠道的信息、安排不断地在地区办事处和总部提供国家AIS服务收到的相关信息、适当的时候联络有关国际组织及其地区组织并同直接有关的各国和可能参与应急安排的各国交换最新的信息。在对全部现有数据进行分析之后,将从有关国家获得许可,以采取形势所要求的行动。
5. 协调
5.1 应急计划应该对应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同样可以接受,即要虑及提供者在委派给他们的职能的履行能力,以及在当时情况下计划提供的运行安全和交通处理容量。
5.2 因此,预期或经历空中交通服务和/或相关支持服务被中断的国家,应该尽早通知所在地区的ICAO办事处和服务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各国。此类通知应该包括相关应急措施的信息或对帮助制订应急计划的请求。
5.3 具体协调要求应该视情由各国和/或ICAO根据上述情况确定。如果应急安排不会明显影响所涉(单一)国家空域之外的空域使用者或提供的服务,协调要求自然很少或不存在。此类案例相信很少。
5.4 如果涉及多个国家,应该同每一参与国进行具体协调以就正在形成的应急计划达成正式协定。此类具体协调还应该同那些因改变飞行航路等而使其服务将受到严重影响的各国一起进行,并和提供宝贵运行见解和经验的有关国际组织协调。
5.5 每当必须保证向应急安排有序过渡的时候,本节提及的协调应该包括将在共同约定的有效日期颁布的具体的、通用NOTAM案文的协定。 27/11/03
No.42 ATT D-2
附篇 D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6. 应急计划的制订、颁布和应用
6.1 制订一个妥善的应急计划取决于各种情况,包括受到中断情况影响的空域是否可供国际民用航空运行使用。主权空域只有在有关国家当局提出或同意或准许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否则,应急安排必须涉及绕道空域,并且应该由邻近各国或ICAO同此类邻近各国合作制订。在公海上或未确定主权的空域,制订应急计划可以根据情况包括提供备用服务的受影响的程度,临时由ICAO重新委派提供有关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的责任。
6.2 制订应急计划要尽可能多地假设当时和备用航路、航空器导航能力和地基助航的导航引导的可用性或部分可用性、邻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的监视和通信能力、接纳航空器的数量和机型以及空中交通服务、通信、气象和航行情报服务的实际状况。下面是根据情况要考虑的应急计划的主要要素:
a) 重新确定交通航路,避开全部或部分有关空域,通常包括建立相关条件下使用的额外的航路或航路区段;
b) 建立通过可利用的有关空域的简化航路网络,连同飞行高度配置方案确保横向和垂直间隔及邻近区域管制中心的程序,建立进入点的纵向间隔并保持通过此空域的此类间隔;
c) 公海或授权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责任的重新委派;
d) 适当的空 — 地通信、AFTN和ATS直接通话联系的提供和运行,包括向邻近各国重新委派提供气象资料和助航状况资料的责任;
e) 收集和传播航空器飞行中和飞行后报告的特别安排;
f) 在空 — 地通信不确定或不存在的特定区域,要求航空器在特定的飞行员 — 飞行员VHF频率保持不间断的守听,并最好用英语在该频率广播位置信息和包括开始和完成爬升和下降的估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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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