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告警服务
5.1 适用范围
5.1.1 告警服务须提供给:
a) 向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所有航空器;
b) 如实际可行,对已申报飞行计划的或空中交通服务得知的所有其他航空器。
c) 已知或相信已受到非法干扰的任何航空器。
5.1.2 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必须作为收集在该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内飞行的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中心点,并将这种情报转给有关救援协调中心。
5.1.3 当航空器在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单位的管制下发生紧急情况时,该管制单位必须立即通知负责的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该中心同样也须转告援救协调中心。但根据情况的性质,这种通知如属多余,并不需要通知区域管制中心、飞行情报中心或援救协调中心者除外。
5.1.3.1 然则,在任何时候如情况紧急有此需要,机场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单位必须首先报警,并采取其他必要步骤,调动一切能够立即提供所需援助的当地所有有关援救和应急组织。
5.2 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5.2.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除5.5.1所规定者外,必须根据下列规定,把一架航空器视为已处于紧急状况一事立即通知援救协调中心,但不得忽视可能需要通知的其他任何情况:
a) 不明阶段,系指:
1) 在应该收到电信的时间之后的30分钟内没有收到电信,或从第一次设法和该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而未成功时起,30分钟内仍未与该航空器取得联络,两者中取其较早者,或
2) 按航空器最后通知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预计到达时间或该单位所计算的预计到达时间以后30分钟内仍未到达,两者中取其较晚者;
但对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没有怀疑时除外。
b) 告警阶段,系指:
1) 在不明阶段之后,继续设法和该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而未成功,或通过其他有关方面查询仍未得到关于该航空器的任何消息;或
2) 已经取得着陆许可的航空器,在预计着陆时间5分钟内尚未着陆,也未再与该航空器取得联络;或
3) 收到的情报表明,航空器的运行效率已受到损害,然而尚未达到可能迫降的程度,但根据现有迹象可以减轻对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的安全担心者除外,或
4) 已知或相信航空器受到了非法干扰。
c) 遇险阶段,系指:
1) 在告警阶段之后,进一步试图和该航空器联络而未成功或通过广泛的查询仍无消息,表明该航空器已有遇险的可能性,或
2) 认为机上燃油已经用完,或不足该航空器飞抵安全地点,或
3) 收到的情报表明,航空器的运行效率已受到损害可能需要迫降,或
4) 已收到的情报表明或有理由相信该航空器将要或已经迫降。
但有充足理由确信航空器及其机上人员未受到严重和紧急危险的威胁而不需要立即援助者除外。
5.2.2 通知应按下列顺序包含所得到的下述信息: 附件 11 5-1
28/11/02
No.41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5 章
a) INCERFA、ALERFA或DETRESFA,按紧急阶段情况确定;
b) 报警的机构及人员;
c) 紧急性质;
d) 飞行计划中的重要资料;
e) 进行最后一次联络的单位、时间和所用方式;
f) 最后的位置报告及其测定方法;
g) 航空器的颜色和显著标志;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