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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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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建议:气象室应当设在便于气象人员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人员进行商讨的地方,如因实际情况不能设在同一地点,则应当用其他方法进行商讨。
7.1.1.3 建议:应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机场附近,尤其是可危害航空器运行的起始爬升区和进近区的天气现象的地点、垂直范围、移动方向与速度的详细情报。
注:天气现象列在附件3第4章4.6.8.1中。
7.1.1.4 建议:如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得到的高空气象数据,是用数字形式提供的,以供空中交通服务计算机使用,其内容、格式和传输安排应当按照气象当局和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的协议办理。
7.1.2 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
7.1.2.1 必须向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提供重要气象资料(SIGMET)和空中气象(AIRMET)的情报、特殊空中报告、现行气象报告及预报;特别强调的是当可以确定天气要素变坏或预期将要变坏时,应当尽快提供。这些报告和预报必须覆盖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以及根据地区航行协议可能确定的其他区域。
注:虽然某些气象条件变化并不认为是天气要素变坏,但在本条规定中则解释为天气变坏。例如,温度的增高,可能对某些航空器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7.1.2.2 每隔适当时间,必须将现行的气压数据提供给飞行情报中心和地区管制中心,以便拨正高度表。这些数据必须按该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所指定的地点提供。
7.1.3 提供进近管制的单位
7.1.3.1 必须向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提供与他们有关的空域和机场的现行气象报告和预报。特殊报告和修订预报必须根据规定准则按需要尽速通知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而不要等到下一次例行报告或预报时才通知。如使用了多个传感器,必须明确标明其显示器,以便识别每个传感器所监测的跑道或跑道的一段。
注:参阅第7.1.2.1下的注。
7.1.3.2 必须将现行的气压数据提供给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以便拨正高度表。这些数据必须按该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所指定的地点提供。
7.1.3.3 对最后进近、起飞和着陆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必须装有地面风显示器。这种显示器必须象机场管制塔台和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
7.1.3.4 在使用仪器确定跑道视程数值的机场,对最后进近、起飞和着陆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必须装有显示器以供读出现行跑道视程数值。这种显示器必须象机场管制塔台和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
7.1.3.5 建议:在使用仪器确定云底高的机场,对最后进近、着陆和起飞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应装有显示器以供读出当前云底高数值。这种显示器应象机场管制塔台和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
附件 11 7-1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7 章
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
7.1.3.6 必须向对最后进近、起飞和着陆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提供可能对在进近或起飞航径上或在盘旋进近期间的航空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切变情报。
注:关于风切变警告和ATS要求的气象情报的发布,列在附件3第7章、第10章和附录6当中。
7.1.4 机场管制塔台
7.1.4.1 必须向机场管制塔台提供与他们有关的机场现行气象报告和预报。特别报告和修订预报必须根据规定准则按需要尽速通知机场管制塔台,不要到下一次例行报告或预报时再提供。
注:参阅第7.1.2.1条下的注。
7.1.4.2 必须将该机场的现行气象数据提供给机场管制塔台以便拨正高度表。
7.1.4.3 机场管制塔台必须装有地面风显示器。这种显示器必须象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如使用了多个传感器,须明确标明其显示器,以便识别每个传感器所监测的跑道或跑道的一段。
7.1.4.4 在使用仪器测报跑道视程数值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塔台必须装有显示器以供读出现在跑道视程数值。这种显示器必须象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
7.1.4.5 建议:在使用仪器确定云底高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塔台应装有显示器以供读出当前云底高数值。这种显示器应象气象台(如设有)里相应的显示器一样与同一观测地点相联,并且它们的输入都是来自同一传感器。
7.1.4.6 必须向机场管制塔台提供可能对在进近或起飞航径上或在盘旋进近期间的航空器及在跑道上着陆滑跑或起飞滑跑期间的航空器产生不利影响的风切变情报。
7.1.4.7 建议:应向机场管制塔台和/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机场警告。
注:这些机场警告所发布的气象情况列在附件3附录6第5.1.2条中。
7.1.5 通信电台
凡为飞行情报目的所需,都必须将现行气象报告和预报提供给通信电台,并必须将这些情报的抄件交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
7.2 关于机场情况和有关设施
工作情况的情报
必须及时通知机场管制塔台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提供与他们有关的机场活动区运行上的重要情况,包括暂时存在的危险,以及有关设施的工作情况。
7.3 关于导航设施工作情况的情报
7.3.1 必须及时通知ATS单位,提供在他们责任区内的非目视导航设施和那些对于起飞、离场、进近和着陆程序至关重要的目视辅助设备以及那些对于地面活动至为重要的目视和非目视辅助设施的工作情况。
7.3.2 建议:应使有关ATS单位及时收到第7.3.1条所述的目视和非目视设施工作情况及其任何改变的情报,其收到时间应适合该项设施的使用。
注:关于向ATS单位提供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情报的指导性材料载于《空中交通服务规划手册》(Doc 9426号文件)内。关于监控目视辅助设施的规范载于附件14的卷I,其有关指导性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号文件)第5部分。监控非目视导航设施的规范载于附件10,卷I内。
7.4 关于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情报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使用人必须按附件2的规定,及时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行的详细情况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24/11/05
No.43 7-2
第 7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7.5 关于火山活动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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