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空中交通服务的通信要求
6.1 航空移动服务(空-地通信)
6.1.1 总则
6.1.1.1 供空中交通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必须使用无线电话和/或数据链。
注:ATS单位要装设并保持守听121.5兆赫的紧急频道的要求,在附件10第II卷和第V卷中有规定。
6.1.1.2 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使用驾驶员与管制员之间的双向无线电话或数据链通信时,所有这些空-地通信频道均必须装有记录设施。
注:附件10第II卷3.5.1.5规定了保存所有ATC通信自动记录的要求。
6.1.1.3 6.1.1.2段要求的通信频道记录必须保留至少三十天时间。
6.1.2 供飞行情报服务使用的通信
6.1.2.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与有适当装备的、在飞行情报区内任何地方飞行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双向通信。
6.1.2.2 建议:无论何时只要可能,供飞行情报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设施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3 供区域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3.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区域管制服务的单位与有适当装备的、在管制区内任何地方飞行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双向通信。
6.1.3.2 建议:无论何时只要可能,供区域管制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设施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3.3 建议:如空-地话音通信频道供区域管制使用并由空-地通信员操作时,应作出适当安排,以便有需要时,驾驶员与管制员可以进行直接话音通信。
6.1.4 供进近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4.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与在其管制下的、有适当装备的航空器能够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4.2 如提供进近管制服务职能的单位是一个单独的单位,则空-地通信必须在供其专用的通信频道上进行。
6.1.5 供机场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5.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机场管制塔台与距有关机场45公里(25海里)之内的、有适当装备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5.2 建议:如条件允许,应设置单独的通信频道以供管制机动区内的交通活动之用。
6.2 航空固定服务(地 — 地通信)
6.2.1 总则
6.2.1.1 用于空中交通服务的地-地通信必须使用直接通话和/或数据链通信。
注1:用时间表示建立通信的速度,作为通信业务的一种指标,特别是作为决定所需通信频道类型的指标。例如:“立即”意指在管制员之间有效地提供即刻接通的通信;“15秒钟”意指可以通过交换机操作;“5分
附件 1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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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6 章
钟”意指涉及转报的方法。
注2:附件10第II卷3.5.1.5规定了保存所有ATC通信自动记录的要求。
6.2.2 飞行情报区内的通信
6.2.2.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的通信
6.2.2.1.1 飞行情报中心必须装备设施以便与在其责任区内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系:
a) 区域管制中心,但同在一起者除外;
b) 进近管制单位;
c) 机场管制塔台。
6.2.2.1.2 区域管制中心,除如6.2.2.1.1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外,必须与在其责任区域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建立通信:
a) 进近管制单位;
b) 机场管制塔台;
c)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如系单独设立时。
6.2.2.1.3 进近管制单位,除如6.2.2.1.1和6.2.2.1.2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外,必须装有设施以便与有关的机场管制塔台以及有关单独设立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行通信联系。
6.2.2.1.4 机场管制塔台,除如第6.2.2.1.1,6.2.2.1.2和6.2.2.1.3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中心和进近管制单位外,必须装有设施与有关单独设立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建立通信联系。
6.2.2.2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通信
6.2.2.2.1 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必须具有设施以便与其责任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系:
a) 有关的军事单位;
b) 为该中心服务的气象室;
c) 为该中心服务的航空电信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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