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h) 作为货物运输的危险品;
i) 报告单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
j) 其他有关事项。
5.2.2.1 建议:如果在向援救协调中心报告时未能得到5.2.2所列的一些资料,当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有理由确信遇险阶段最终将会发生时,则应在宣布遇险阶段前设法获得那些资料。
5.2.3 除5.2.1的通知外,还应进一步及时向援救协调中心提供:
a) 任何有用的其他补充情况,尤其是经过各个 阶段以后的紧急情况的发展;或
b) 紧急情况不再存在的情报。
注:撤销援救协调中心发动的行动是该中心的责任。
5.3 通信设施的使用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必须根据需要使用全部现有通信设
施,设法与处于紧急情况的航空器建立并保持通信联
络,并要求得到航空器的信息。
5.4 对处于紧急情况的航空器的标图
当认为已存在紧急情况时,必须将该航空器的飞行情况标在图上,以便确定航空器大致的未来位置和最后的已知位置的最大活动范围。对处于紧急情况航空器附近的其他已知航空器的飞行也须标出,以便确定它们大致的未来位置和最大续航时间。
5.5 通知经营人
5.5.1 当区域管制中心或飞行情报中心已确定某航空器处于不明或告警阶段后,如有可能,必须先通知经营人,然后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注:如航空器处于遇险阶段,根据5.2.1的规定,必须立即通知援救协调中心。
5.5.2 由区域管制中心或飞行情报中心通知缓救协调中心的信息,在可行时应尽快通知经营人。
5.6 通知在处于紧急情况中的航空器
附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
5.6.1 当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已确定某航空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除5.6.2规定者外,必须尽早将紧急性质通知在该航空器附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
5.6.2 当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获悉或相信某航空器已受到非法干扰,空中交通单位不得在ATS空-地通信中泄露其性质,但航空器首先泄露并确知不致使情况恶化者除外。
──────────
28/11/02
No.41 5-2

第6章 空中交通服务的通信要求
6.1 航空移动服务(空-地通信)
6.1.1 总则
6.1.1.1 供空中交通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必须使用无线电话和/或数据链。
注:ATS单位要装设并保持守听121.5兆赫的紧急频道的要求,在附件10第II卷和第V卷中有规定。
6.1.1.2 为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使用驾驶员与管制员之间的双向无线电话或数据链通信时,所有这些空-地通信频道均必须装有记录设施。
注:附件10第II卷3.5.1.5规定了保存所有ATC通信自动记录的要求。
6.1.1.3 6.1.1.2段要求的通信频道记录必须保留至少三十天时间。
6.1.2 供飞行情报服务使用的通信
6.1.2.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与有适当装备的、在飞行情报区内任何地方飞行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双向通信。
6.1.2.2 建议:无论何时只要可能,供飞行情报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设施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3 供区域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3.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区域管制服务的单位与有适当装备的、在管制区内任何地方飞行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双向通信。
6.1.3.2 建议:无论何时只要可能,供区域管制服务使用的空-地通信设施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3.3 建议:如空-地话音通信频道供区域管制使用并由空-地通信员操作时,应作出适当安排,以便有需要时,驾驶员与管制员可以进行直接话音通信。
6.1.4 供进近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4.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与在其管制下的、有适当装备的航空器能够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4.2 如提供进近管制服务职能的单位是一个单独的单位,则空-地通信必须在供其专用的通信频道上进行。
6.1.5 供机场管制服务使用的通信
6.1.5.1 空-地通信设施必须使机场管制塔台与距有关机场45公里(25海里)之内的、有适当装备的航空器之间,能够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通信。
6.1.5.2 建议:如条件允许,应设置单独的通信频道以供管制机动区内的交通活动之用。
6.2 航空固定服务(地 — 地通信)
6.2.1 总则
6.2.1.1 用于空中交通服务的地-地通信必须使用直接通话和/或数据链通信。
注1:用时间表示建立通信的速度,作为通信业务的一种指标,特别是作为决定所需通信频道类型的指标。例如:“立即”意指在管制员之间有效地提供即刻接通的通信;“15秒钟”意指可以通过交换机操作;“5分
附件 11 6-1
24/11/05
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6 章
钟”意指涉及转报的方法。
注2:附件10第II卷3.5.1.5规定了保存所有ATC通信自动记录的要求。
6.2.2 飞行情报区内的通信
6.2.2.1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的通信
6.2.2.1.1 飞行情报中心必须装备设施以便与在其责任区内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系:
a) 区域管制中心,但同在一起者除外;
b) 进近管制单位;
c) 机场管制塔台。
6.2.2.1.2 区域管制中心,除如6.2.2.1.1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外,必须与在其责任区域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建立通信:
a) 进近管制单位;
b) 机场管制塔台;
c)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如系单独设立时。
6.2.2.1.3 进近管制单位,除如6.2.2.1.1和6.2.2.1.2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外,必须装有设施以便与有关的机场管制塔台以及有关单独设立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行通信联系。
6.2.2.1.4 机场管制塔台,除如第6.2.2.1.1,6.2.2.1.2和6.2.2.1.3条所述连接至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中心和进近管制单位外,必须装有设施与有关单独设立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建立通信联系。
6.2.2.2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通信
6.2.2.2.1 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制中心必须具有设施以便与其责任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系:
a) 有关的军事单位;
b) 为该中心服务的气象室;
c) 为该中心服务的航空电信电台;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