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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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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航空器尚未靠近一个ATS重要点时所作的广播,所报的位置应尽可能准确,在任何情况下所报位置的经度和纬度都应是最接近的30分。
“全体,我是WINDAR 671,飞行高度层350,向西北飞行,由PUNTA SAGA直飞PAMPA。于2358时飞越南纬50°40',东经20°10'。预计于0012时,在南纬49°30',东经19°20',穿越L 31号航路。我是WINDAR 671,飞行高度层350,向西北飞行,再见。”
2.4.2 在改变飞行高度层之前第2.3 e)所指的广播应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call sign)
(direction)
(ATS route) (or DIRECT FROM (position) TO (position))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AT (position and time)
全体
(呼号)
(方向)
(ATS航路)(或由(某一位置)直飞(某一位置)
将在(某一位置和某一时间)脱离飞行高度层(数目)飞向飞行高度层(数目))
2.4.3 除第2.4.4所述者外,改变飞行高度层时的广播(参见第2.3 f)应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call sign)
(direction)
(ATS route) (or DIRECT FROM (position) TO (position))
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followed by:
ALL STATIONS
(call sign)
MAINTAINING FLIGHT LEVEL (number)
全体 1/11/01 ATT C-2
附篇C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2.5 证实收到广播
(呼号)
除非察觉有潜在的碰撞危险,否则不需要证实收到广播。
(方向)
(ATS航路)(或由(某一位置)直飞(某一位置))
3 有关工作程序
现在脱离飞行高度层(数目)飞向飞行高度层(数目)随后再广播:
3.1 改变巡航高度层
3.1.1 除非驾驶员认为有必要避免因坏天气绕航或由于其他确实的运行上的原因所引起的交通冲突,否则不应在指定的空域内改变巡航高度层。
全体
(呼号)
3.1.2 当改变巡航高度层已不可避免时,在改变高度层期间,应打开航空器上有助于看见该航空器的所有可用灯光。
保持飞行高度层(数目)
2.4.4 为避免危急的碰撞危险,报告暂时改变飞行高度层的广播应采用以下格式:
ALL STATIONS
3.2 避免碰撞
(call sign)
如果驾驶员收听到另一航空器的活动情报广播,他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避免紧迫的碰撞危险,但又不能按照附件2中的航行优先权的规定实施时,他应:
LEAVING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FOR FLIGHT LEVEL (number)
a) 如果在采用最低垂直间隔为600米(2000英尺)的区域内FL290以上,立即下降150米(500英尺)或300米(1000英尺);除非有一项代替的机动操作显得更为合适;
followed as soon as practicable by:
ALL STATIONS
(call sign)
b) 打开航空器上有助于看见该航空器的所有可用灯光;
c) 尽早回答该项广播,并通知正在采取的行动;
RETURNING TO FLIGHT LEVEL (number) NOW
全体
(呼号)
d) 在有关ATS频率上通告已采取的行动;及
现在脱离飞行高度层(数目)飞向飞行高度层(数目)
e) 尽早恢复正常的飞行高度层,并在有关ATS频率上通知该项行动。
尽快后随报告:
全体
3.3 正常位置报告程序
(呼号)
不管采取了任何行动发出或证实活动情报广播,任何时候都应当执行正常的位置报告程序。
现在回到飞行高度层(数目)
____________________
ATT C-3
27/11/03
No.42

附篇D 关于应急计划的材料
(见2.29)
1. 引言
1.1 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如果被中断时使用的应急措施的准则是对应大会决议A23-12、按照决议要求由航行委员会研究及通过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商后于1984年6月27日由理事会第一次批准的。准则随后根据世界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应急措施的使用中获得的经验做了修订和扩充。
1.2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被中断时,帮助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国际空中交通的流动并在此类情况下维持航空运输系统中的主要世界航路的提供。
1.3 准则在制订中认识到在引起国际民用航空服务被中断的事件之前和之中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的事实,并且包括为人道主义原因进入指定机场的应急措施必须根据特定事件和情况按照这些情况调整。它们规定了在各国和ICAO之间进行应急计划的责任划分以及制订、使用和终止使用此类计划要考虑采取的措施。
1.4 准则以经验为基础,这些经验特别表明尤其是在空域的服务被中断时,其结果可能会严重影响邻近空域的服务,因而要求在适当的情况下由ICAO帮助进行国际协调。因此,ICAO在应急计划和此类计划的协调方面的作用在准则中做了描述。它们还反映出一项经验,即如果要保持航空运输系统内的主要世界航路的可用性,ICAO在应急计划中的作用必须是全球性的并且不能局限于公海上及未确定主权区域的空域。最后,它们进一步反映出一个事实,即有关国际组织,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空运企业飞行员协会联合会(IFALPA)是总体计划和此类计划各要素可行性的宝贵顾问。
2. 应急计划的地位
应急计划旨在当地区航行计划中提供的那些设施和服务暂时无法得到时,提供备用设施和服务。因此,应急安排具有临时的性质,只在计划的服务和设施重新启用之前有效,对地区计划不构成修订,勿需按照“批准的地区计划的修订程序”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应急计划可能临时偏离已批准的地区航行计划,此类偏差酌情由ICAO理事会主席代表理事会批准。
3. 制订、颁布和实施应急计划的责任
3.1 负责在特定空域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的一国或各国在这些服务被中断或可能被中断时,也有责任制订措施确保国际民用航空运行的安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备用设施和服务。为此,该国或这些国家应当制订、颁布并实施适当的应急计划。此类计划应当在每当服务被中断的结果可能影响到邻近空域服务的时候,与其他各国和有关空域使用者以及适当时和ICAO协商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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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