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2 章
2.17 对民用航空器构成潜在危险
的活动的协调
2.17.1 无论在一国的领土上空或在公海上空安排对于民用航空器有潜在危险的活动,均必须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进行协调。这种协调应及早进行,以便能按照附件15的规定及时公布关于这些活动的情报。
2.17.1.1 建议:如有关ATS当局不是规划这些活动的组织所在国家的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则应通过负责该组织所在国家空域的ATS当局来实施最初的协调。
2.17.2 协调的目的是对进行活动作出最好安排,以避免民用航空器发生危险,并将对这种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的干扰减少到最低限度。
2.17.2.1 建议:在确定这些安排时,应采用下列各项:
a) 应为活动选定地点或区域、时刻和持续时间,以避免关闭或重划已建立的ATS航线、封锁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延误定期航班,除非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外;
b) 尽可能缩小指定进行活动的空域;
c) 有关ATS当局或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进行这些活动的组织或单位之间,应有直接通信,以供民用航空器万一发生紧急事件或其他意外情况需要中断这些活动时使用。
2.17.3 有关ATS当局必须负责首先公布有关活动的情报。
2.17.4 建议:如对于民用航空器构成潜在危险的活动是定期的或是持续性的,则应按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以保证所有相关各方的需求能够得到充分的协调。
2.17.5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发射的激光光束对飞行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注1:关于激光发射器对飞行运行的有害影响的指导材料载于《激光发射器与飞行安全手册》(Doc 9815)。
注2:参见附件14 —《机场》第1卷,《机场设计和运行》,第5章。
2.17.6 建议:为了增加空域容量和改进航空器运营的效率和灵活性,各国应对为军事或其他特殊活动预留的空域制定灵活利用该空域的程序,该程序应允许所有空域用户安全进入这种预留的空域。
2.18 航空数据
2.18.1 当考虑到已建立的质量系统程序时,有关空中交通服务的航空数据的确定和报告必须满足附录5表1至表5所要求达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航行数据的准确性是按95%概率的可信度来确定的,并且按三种位置数据类型列出:测量位置点(如导航设施位置点),计算位置点(根据已知的空域中的位置点或定位点计算)以及公布位置点(飞行情报区边界点)。
注:有关管理质量系统的规定载于附件15,第3章中。
2.18.2 缔约国须确保航空数据自测量/原始至下一预定用户的数据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航行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必须根据因数据错误和用于存放数据项的错误所造成的潜在危险来规定。因而必须符合下列分类法和数据完整度
a) 关键数据,完整度1×10-8:当使用错误的关键数据时,航空器的连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极大可能存在带灾难性可能的严重危险;
b) 基本数据,完整度1×10-5:当使用错误的基本数据时,航空器的连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可能存在带灾难性可能的严重危险;和
c) 一般数据,完整度1×10-3:当使用错误的一般数据时,航空器的连续安全飞行和着陆很少可能存在带灾难可能的严重危险。
2.18.3 在存储或传送过程中电子航空数据的保护必须全部使用循环冗余校验(CRC)进行监控。为了取得按2.18.2所规定分类的航行关键数据和基本航空数据的完整度水平,必须分别使用32位或24位的冗余校验。
2.18.4 建议:为了取得按2.18.2所规定的分类的航空一般数据完整度的保护水平,应使用16位冗余校验码。
注:有关航空数据质量要求(精确度、分辨率、完整性、保护和可追踪性)的指导材料,载于《世界大地测量系统—1984(WGS-84)手册》(Doc 9674)中。附录5中有关航空数据完整性和精确度的规定的辅助材料,载于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DO-201A号文件和欧洲民航设备组织(EUROCAE)ED-77号文件—《航行情报工业标准》中。
2.18.5 表示经度和纬度的地理座标,必须根据WGS-84大地参考基准确定,并报给航行情报服务部门。对那些用数学方法换算成WGS-84的地理座标和原始野外作业的精度不符合附录5中表1要求的座标,应予以标明。 27/11/03
No.42 2-6
第 2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2.18.6 野外工作测定和源此进行计算的精度等级必须采用附录5各表中的合适参考系,使之产生供飞行阶段使用的导航数据保持在最大误差内。
注1:合适的参考系是指可根据已知位置及其有关所有座标数据转变成WGS-84系统的那种系统。
注2:指导航空数据公布的详细规定载于附件4的第2章和附件15的第3章中。
注3:对那些诸如等待点和复飞点等具有双重目的的定位点和点应适用较高的精度。
2.19 气象当局和空中交通服务当局
之间的协调
2.19.1 为保证航空器收到最新的供航空器运行的气象资料,必要时,在气象和空中交通服务当局之间必须作出安排,以便使空中交通服务人员:
a) 除使用指示仪表测得的气象资料外,还要报告可能业经协议的由空中交通服务人员观测的、或由航空器通知的其他气象要素;
b) 尽速向有关气象室报告由空中交通服务人员观测的、或由航空器通知的未包括在机场气象报告内但对飞行有重要关系的天气现象;
c) 尽速向有关气象室报告火山爆发前活动、火山爆发以及火山灰云的有关情报。此外,区域管制中心和飞行情报中心必须向有关气象观察室和火山灰通报中心(VAACs)报告有关情报。
注1:火山灰通报中心由地区航行协议按照附件3第3章3.5.1条的规定指定。
注2:关于特殊空中报告的发送,参阅4.2.3。
2.19.2 区域管制中心、飞行情报中心和有关气象观察室必须保持密切协调,以确保航行情报通告和SIGMET通知中所含的火山灰情报是一致的。
2.20 航行情报服务当局和空中交通
服务当局之间的协调
2.20.1 为保证航行情报服务单位得到资料以使他们能够提供最新的飞行前资料并满足飞行中的资料需求,航行情报服务与负责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交通服务当局之间必须签订协议,以使空中交通服务人员要以最少的延误时间向负责的航行情报服务单位报告下列各项:
a) 关于机场情况的资料;
b) 在他们的责任区内的有关设施、服务和导航设备的工作情况;
c) 由空中交通服务人员观测或由航空器报告的火山活动的事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