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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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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火山灰通报中心(VAAC)是按照附件3第3.5.1条由地区航行协议指定。
7.5.1 必须按照当地协议,通知ATS单位关于火山爆发前的活动、火山爆发和火山灰云的情况,这些火山灰云可能对于他们的责任区内的飞行所使用的空域有影响。
7.6 关于放射性物质和有毒的化学
“云”的情报
必须按照当地协议,通知ATS单位关于放射性物质或有毒的化学制品释放并进入大气层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对于他们的责任区内的飞行所使用的空域有影响。
7.5.2 必须向区域管制中心和飞行情报中心提供有关火山灰通报中心(VAAC)发布的火山灰通报。
____________________
7-3
24/11/05
No.43
附录1 关于RNP类型和ATS航路
(标准离场和进场航路除外)的识别原则
(第2章第2.7和第2.11节)
注:参阅附录3关于标准离场和进场航路的识别和有关程序。关于这些航路的划设和程序载于《空中交通服务规划手册》(Doc 9426)内。
1. ATS航路和RNP类型代号
1.1 考虑到由于自动化而产生的需求,适用于指定的ATS航段、航路或区域而使用的航路代号与“所需导航性能”(RNP)类型之目的是使驾驶员和ATS:
a) 无需借助于地面坐标或其他方法 即可明确识别任何ATS航路;
b) 如适用,可以说明空域中一条ATS航路的具体垂直结构;
c) 当沿着ATS航路或在一个特定区域运行时,能指明所需导航性能准确性的程度;和
d) 能指明一条主要或专门用于某种类型航空器的航路。
注1:在RNP向全球介绍应用之前,本附录里关于RNP的所有参考资料也适用于区域导航(RNAV)航路,如航行性能准确性要求已有规定。
注2:RNP类型公布的规范载于附件4,第7章和附件15,附录1内。
注3:有关本附录为用于航行计划,一种规定的RNP类型不能被认为是ATS航路代号的一个组成部分。
1.2 为了符合此目的,代号必须:
a) 以简单唯一的方式识别任一ATS航 路;
b) 避免重复;
c) 使地面和机载自动化系统均可应用;
d) 在运行中使用时最为简短;
e) 具有充分发展的可能性,以供未来需要时不必作根本变动。
1.3 除标准离场和进场航路外,管制、咨询和非管制ATS航路应按以后各条规定予以识别。
2. 代号的组成
2.1 ATS航路代号必须含有基本代号,必要时补充以:
a) 按第2.3规定,一个前置字;和
b) 按第2.4规定,另加一个字母。
2.1.1 组成代号所需字数不应超过六个字符。
2.1.2 如可能时,组成代号所需字数限制最多为五个字符。
2.2 基本代号应包含一个字母,后随以1—999的数码。
2.2.1 应从下列的字母中选用这个字母:
a) A、B、G、R:用于ATS航路地区航路网的组成部分,但并非是区域导航航路;
b) L、M、N、P:用于ATS航路地区航路网组成部分的区域导航航路;
c) H、J、V、W:用于不属于ATS航路地区航路网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区域导航航路;
d) Q、T、Y、Z:用于不属于ATS航路区域航路网组成部分的区域导航航路。
2.3 如适用,应按下列说明在基本代号上加一补充字母作为前缀:
a) K:表示主要为直升机划设的低空航路;
b) U:表示航路(或其一部分)划设在高空空域;
c) S:表示专为超音速航空器在加速、减速和超音速飞行时而划设的航路。
2.4 经有关ATS当局规定或根据地区航行协议,可按
附件 11 APP 1-1 1/11/01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附录 1
下述规定在有关ATS航路代号之后加一个补充字母以表示该航路提供服务的种类或其所需的转向性能:
a) Y:在高度层200(FL200)及以上的RNP 1航路,字母Y表示在30和90度之间航路上的所有转弯,必须以直线航段间作切线允许的RNP精变容差内进行,并限定其半径为22.5海里(例如,A123Y[1]);
b) Z:在高度层190(FL190)及以下的RNP 1航路,字母Z表示在30和90度之间航路上的所有转弯必须以直线航段间作切线允许的RNP精度容差内进行,其限定的半径为15海里(例如,G246Z[1]);
c) F:在航路上(或其一部分),字母F表示只提供咨询服务;
d) G:在航路上(或其一部分),字母G表示只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注1:由于航空器上显示设备的限制,补充字母“F”,“G”,“Y”或“Z”则可能不对驾驶员显示。
注2:作为管制航路、咨询航路或飞行情报航路的航路或其一部分的实施,均在航图上和航行资料汇编内,按附件4和附件15的规定予以表明。
注3:在《所需导航性能(RNP)手册》(Doc 9613)里讨论过的条件,各国可能用以规定在2.4的a) 和b)中所列的管制转弯性能。
3. 基本代号的指定
3.1 ATS航路基本代号必须按下列原则指定:
3.1.1 主要干线航路,不论其经过终端区、国家或地区,其全长应当只指定一个基本代号。
注:当使用ATS自动数据处理和计算机化的机载领航设备时,此点尤为重要。
3.1.2 凡两条或两条以上干线航路有一段共同航段,其共同航段应分别指定各航路的代号,除非这种指定对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造成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共同协议,只指定一个代号。
3.1.3 指定给一个航路的基本代号不得再指定给任何其他航路。
3.1.4 各缔约国所需的代号必须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地区办事处以便协调。
4. 通信中代号的使用
4.1 在印字通信中,任何时候代号均应以不少于两个和不多于六个字符表示之。
4.2 在通话中,代号的基本字母必须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拼音字母发音。
4.3 当使用第2.3规定的前缀K、U或S时,在通话中应按下述发音:
K — KOPTER
U — UPPER
S — SUPERSONIC
“Kopter”应按照“helicopter”这个字中的发音,“upper”和“supersonic”按照英语发音。
4.4 当使用上述第2.4规定的字母“F”、“G”、“Y”或“Z”时,在通话中,不得要求飞行机组使用这些字母。
─────────── 1/11/01 APP 1-2

附录2 关于重要点的设立和识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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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