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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5 12:3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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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关的经营人办公室;
e) 救援协调中心,如无该中心,任何其他有关的应急服务部门;
f) 为该中心服务的国际航行通告室。
6.2.2.2.2 进近管制单位和机场管制塔台必须具有设施以便与在其责任区域内提供服务的下列单位进行通信联系:
a) 有关的军事单位;
b) 救援与应急服务部门(包括救护车,消防队等);
c) 为该单位服务的气象室;
d) 为该单位服务的航空电信电台;
e) 提供停机坪管理服务的单位(如系单独设立时)。
6.2.2.2.3 第6.2.2.2.1 a)和第6.2.2.2.2 a)所需的通信设施必须包括使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负责控制在该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单位的责任区域内拦截飞行的军事单位之间,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设施。
6.2.2.3 通信设施的说明
6.2.2.3.1 第6.2.2.1,6.2.2.2.1 a)和6.2.2.2.2 a)、b)和c)所需的通信设施必须包括:
a) 独立的直接通话通信或与数据链通信相结合的通信手段。用此方式,雷达管制移交所需要的通信可以立即建立;而为其他目的,通常则可以在15秒钟内建立通信;及
b) 印字通信(如需要书面记录时)这种通信的报文传输时间不多于5分钟。
6.2.2.3.2 建议:在未包括在第6.2.2.3.1条内的任何情况下,通信设施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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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6-2
第 6 章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a) 独立的直接通话通信或与数据链通信相结合的通信手段。用此方式通常可以在15秒钟以内建立通信;及
b) 印字通信(如需要书面记录时)。这种通信的报文传输时间不多于5分钟。
6.2.2.3.3 在任何情况下,需要将数据自动传输至空中交通服务计算机和/或从该计算机传输出去,都必须配有自动记录的适当设施。
6.2.2.3.4 建议:按照第6.2.2.1和6.2.2.2条所需的通信设施,根据需要,应以其他形式的目视或音频通信设施作为补充。例如:闭路电视或单独信息处理系统。
6.2.2.3.5 第6.2.2.2.2 a),b)和c)所需的通信设施必须包括为会议通信所安排的直接电话通信。
6.2.2.3.6 建议:第6.2.2.2.2 d)条所需的通信设施应包括为会议通信所安排的直接电话通信,用此方式通常可以在15秒钟内建议通信。
6.2.2.3.7 在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与6.2.2.2.1和6.2.2.2.2段所述的其他单位之间的所有直接通话或数据链通信设施,均必须配有自动记录装置。
6.2.2.3.8 6.2.2.3.3和6.2.2.3.7段要求的数据和通信记录必须保留至少三十天时间。
6.2.3 飞行情报区之间的通信
6.2.3.1 飞行情报中心与相邻的飞行情报中心、区域管制中心之间必须具有通信设施。
6.2.3.1.1 在一切情况下,这些设施必须包括以适当形式提供的电报,以便保存作为永久记录,并按照地区航行协议规定的传送时间投递。
6.2.3.1.2 除根据地区航行协议另有其他规定外,为相邻管制区服务的区域管制中心之间的通信设施,还必须包括具有自动记录装置的直接通话通信以及适当时数据链通信。用此方式,以雷达或自动相关监视(ADS)数据进行管制移交时,可以立即建立通信;而用于其他目的时,则通常可在15秒钟内建立通信。
6.2.3.1.3 如与有关国家的协议有规定时,为消除或减少因偏离指定的航迹而进行拦截的必要,相邻的飞行情报中心或区域管制中心之间的通信设施(不是那些在第6.2.3.1.2条中所述者)必须包括独立的直接通话通信或与数据链相结合的通信。此种通信设施必须配有自动记录装置。
6.2.3.1.4 建议:第6.2.3.1.3条中所述的通信设施,通常应能在15秒钟内建立通信。
6.2.3.2 建议:相邻的ATS单位在所有特殊情况下,均应有通信连接。
注:特殊情况可能由于交通密度、航空器运行的种类和/或空域的组织方式而存在,并且即使这些管制区和/或管制地带并不相邻或尚未划设,也可能存在。
6.2.3.3 建议:任何时候如当地条件要求,在起飞前放行航空器进入相邻管制区,进近管制单位和/或机场管制塔台均应与相邻管制区服务的区域管制中心建立通信联系。
6.2.3.4 建议:第6.2.3.2条和6.2.3.3条所述的通信设施,应包括独立的直接通话通信或与数据链相结合的通信,并且具有自动记录装置。为雷达或自动相关监视(ADS)数据管制移交之目的,藉此可以立即建立通信;而为其他目的,则通常可以在15秒钟内建立通信。
6.2.3.5 在一切情况下,如在空中交通服务计算机之间需要数据的自动交换,则必须备有自动记录的适当设施。
6.2.3.6 6.2.3.5段要求的数据和通信记录必须保留至少三十天时间。
6.2.4 直接电话通信程序
建议:应当制定适当的直接电话通信程序,以便能为有关航空器安全的非常紧急的呼叫立即建立联系,并且必要时,可以中断正在进行中的不太紧急的通话。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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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附件 11—空中交通服务 第 6 章
6.3 场面活动管制服务
注:参见附件10第II卷3.5.1.5段。
6.3.1 在管制机场机动区内对除航空器外的
6.4 航空无线电导航服务
车辆进行管制所需的通信
6.4.1 监视数据的自动记录
6.3.1.1 必须为机场管制服务管制机动区内的的车辆,提供双向无线电话通信设施,除非认为用目视信号系统进行通信已能满足需要。
6.4.1.1 用以作为空中交通服务辅助设施的一次和二次雷达的监视数据或通过自动相关监视系统或其他监视系统获得的监视数据,必须予以自动记录,以供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搜寻救援和空中交通管制与监视系统的评估和训练中使用。
6.3.1.2 如情况许可,必须为管制机动区内的车辆设立单独的通信频道。所有这些频道必须配有自动记录设施。
6.4.1.2 自动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三十天。当记录与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有关时,则必须将该记录保持更长时间,直到已明确不再需用时为止。
6.3.1.3 6.3.1.2段要求的通信记录必须至少保留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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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3 6-4
第7章 空中交通服务对情报的要求
7.1 气象情报
7.1.1 总则
7.1.1.1 为使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能履行其各自的职能,必须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最新气象预报和气象实况。气象情报必须使用空中交通服务人员最易于理解的格式,其提供次数则必须满足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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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