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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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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同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1.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后2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
10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0);
2.被穿越的航空器飞越导航设备在20至30分钟内,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
其前后15分钟穿越(参照附件九图11);
3.被穿越的航空器是用推测定位时,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20分钟穿
越(参照附件九图12)。
(四)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在预计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时间间隔:
1.在与被穿越的航空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
航空器的上或下一个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3;
2.在预计相遇点时间10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
附件九图14);
3.如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已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
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5);
(五)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距离不小于50千米)外侧相对飞行时,
在飞越导航设备前可相互穿越,并保持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
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1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A、B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的最低侧向间隔标准应
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穿越航路,应当经管制员同意。管制员应当将允许穿越的条件(航
段、时间、高度)和飞行情报通知有关航空器;在穿越航路中心线时,保持与该高
度上其他航空器不少于如下的时间间隔:
1.穿越处无导航设备时,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7);
2.穿越处有导航设备且工作正常时,已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0分钟,
未飞越导航设备的航空器为1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18)。
(二)航空器使用导航设备汇集或者分散飞行(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
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相
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时,距离导航设备的距离间隔规定如下:
1.汇集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应当不小于10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19、
图20);
2.分散飞行时,距离导航设备不小于5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21、图22)。
对于速度450千米/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航迹夹角小于90度时,过台后飞行时
间不少于5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3);或者在航迹夹角不小于90度时,过台后
飞行时间不少于3分钟(参照附件九图24)。
(三)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规定航路(航线)上顺向或逆向飞行,互不交叉穿
越,但这些航路(航线)的宽度和保护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四)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点上空等待飞行,但这些等待航线空域和保护
空域不得互相重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C类空域内仪表飞行时,同时进、离场的航空器相互穿越
或占用对方高度层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迹差在0度至45度范围内:
1.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3分钟后(参照附件九
图25);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位置在距离机场3分钟以外,
为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线后(参照附件九图26)。
(二)航迹差在46度至90度范围内:
1.不论进场航空器在何位置,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5分钟后(参照附件九
图27);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进场航空器在距离机场5分钟以外,为
离场航空器起飞加入航线后(参照附件九图28)。
(三)航迹差在91度至135度范围内:
1.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线10分钟后(参照附件九图29);
2.走廊口有导航设备且能正常工作,为进、离场航空器距离机场均在30千
米以外(参照附件九图30)。
(四)航迹差在136度至180度范围内,为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参
照附件九图31)。
第一百一十七条 D类空域内,仪表飞行航空器离场放行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
符合如下规定:
(一)放行同速度的航空器:
1.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为10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2),跨海洋飞
行时,为20分钟间隔;
2.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的,为5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3);
3.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时,
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4),但在同一空中走廊飞出时,为5分钟间隔。
(二)放行不同速度的航空器:
1.航迹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
九图35);
2.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
速航空器在后,为1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6);
3.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侧向间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
速航空器在后,为2分钟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7);
4.航迹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时:
(1)如在较高的高度层上飞行,应当保证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
层时有5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8);如机场区域内具备目视气象条件,
慢速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行30(度)含以上侧向间隔(离开快速航空器起飞、上
升航迹),则可按尾流间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飞。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
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航线。
(2)如在同高度飞行,应当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或者航空器彼此分离或者到
达着陆机场的导航设备上空时,为10分钟以上的间隔(参照附件九图39)。
第二节 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根
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和侧向间隔。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视飞行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按照高度层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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