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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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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立即与有关单位建立联系。
第三节 监视与导航设施
第三百七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常应当配备相应的空管监视设备,以便
监视和引导航空器在责任区内安全正常飞行。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一次和二次雷达数据,应当配备自动记录系统,供调查飞行
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搜寻援救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和监视系统运行的评价与训练时
使用。移动通信、固定通信和监视设施的自动记录系统应当处于统一的时钟控制之
下,并能够同步播放。
第三百七十四条 一次、二次监视雷达数据记录,应当保存15天。如该记录
与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有关,应当按照调查单位的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需要
时为止。
第三百七十五条 机场和航路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空器运行的需要配备
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对于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的资料和运行的
不正常情况,有关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百七十七条 机场和航路上的目视和非目视导航设施和监视设施,应当按
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通知准时开放。如果设施中断运行,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四节 机场设施
第三百七十八条 机场活动区应当根据航空器运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
置和涂绘灯光标志和目视标志。
第三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场活动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停机坪、迫降
地带及目视标志和灯光的可用状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百八十条 机场活动区内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迫降地带及目视标志
等资料如有变化,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百八十一条 机场活动区内凡有影响航空器安全正常运行的危险情况,如
跑道、滑行道上及其附近有临时障碍或正在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空
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五节 航空气象
第三百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提供其需要的最新的机场和航路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以便履行空中交通管制的
职能。
第三百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的气象资料的格式,应当使用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易于理解,提供的次数应当满足空
中交通管制需要。
第三百八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设置在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附近,便于气象台、站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人员共同商讨气象情报服务。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机场和航路上有危害航空器运行的天气现象时,民航气象(气
象监视)台、站应当及时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详细注明天气现象的地点、
范围、移动方向和速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高空和中低空气象资料用数字形
式并供空中交通管制计算机使用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气象(气象监视)台、站
应当对内容、格式和传输方式进行协商,统一安排。
第三百八十七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飞行情报中心和区域管
制室提供其所辖责任区内机场和航路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重要气象情报;
(二)特殊空中气象报告;
(三)现行天气报告;
(四)天气预报(包括订正预报);
(五)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间隔时间提供指定地点的现行气压数据,以
便拨正高度表。
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向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
室提供其所辖责任区内机场和空域内的下列气象资料:
(一)现行天气报告;
(二)天气预报(包括订正预报);
(三)特殊天气报告;
(四)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间隔时间提供指定的机场和地点和现行气压
数据,以便拨正高度表;
(五)如使用多个风力计,应当明确注明,以便识别每个风力计所监测的跑道
和跑道地段。
第三百八十九条 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当配备地面风指示器,指示的风
力数据应当与气象(气象监视)台、站的地面风指示器来自同一观测点和同一风力
计。
第三百九十条 使用仪器测计跑道视程的机场,其进近管制室和塔台管制室应
当配备指示器,以供读出现行跑道视程数据,对起飞和着陆以及进近的航空器提供
服务。配备的指示器所指示的数据应当与气象台、站的指示器指示的数据来自同一
观测点和同一视程测计设备。
第三百九十一条 特殊天气报告、订正的天气预报以及天气变坏或预期将要变
坏的天气报告,民航气象(气象监视)台、站应当及时主动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不得等到下一次例行报告时间提供,以免失去时效,危及飞行安全。
第六节 航行情报
第三百九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与相应的航行情报服务单位建立联
系,以便能够及时得到对飞行有直接影响的活动的情报。
第十四章 飞行流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三百九十三条 全国飞行流量管理机构分为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和地
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两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掌握全国的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
(二)监控国际航路、国内主要航路和飞行量密集地区的飞行流量,提出实施
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控制民航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起飞、降落时刻;
(四)与非民航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五)协调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流量管理问题;
(六)协调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出现的
有关流量的问题。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掌握本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
(二)监控本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流量,提出实施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组织
实施;
(三)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指令,组织本地区管理局有关管制单
位落实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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