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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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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前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放行许可;
(二)飞行中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持续守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频
率,并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三)按要求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飞越每一个位置报告点的时刻和高
度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便于提供飞行情报、告警服务以及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处于或者进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区域和
航路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持续守听向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的有关频率,并按要求向该单位报告飞行情况及位置。
第一百八十九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求改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对现行飞行计划将要进行的更改;
(二)在管制空域内遇到天气低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时,能按仪表
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立即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经空中交
通管制单位许可后,改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只能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驾
驶员,应当立即返航或者去就近机场着陆。
第一百九十条 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
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七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装备仪表飞行所需的
设备以及与所飞航路相适应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九十二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要求改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
行的,应当事先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得到许可后方可改变。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目视飞行规则的气象条件时,除
预计能够长时间、不间断地在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外,不得提出改变原来申请并经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作水平巡航时,应当保持在空
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巡航高度层飞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规定频
率上持续守听,并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以下事项:
(一)飞越每一个指定报告点的时间和飞行高度,但当该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
下时,仅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特别要求的那些报告点时才作出报告;
(二)遇到任何没有预报的但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
(三)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提供Ⅱ类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常由塔台管制室或进
近管制室负责。塔台管制室应当设立起飞、着陆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供机场Ⅱ类运行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除履行应当履行
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
(一)发布实施Ⅱ类运行的通知;
(二)通过监视设备了解、掌握机场场道、灯光和仪表着陆系统的工作状况;
(三)通过机场活动监视和通信设备,掌握和指挥机动区内和仪表着陆系统敏
感区内的地面交通活动状况,保证敏感区不受航空器、车辆等物体对航向和下滑信
号的侵扰;
(四)指定起飞、着陆跑道和航空器的进离场滑行路线以及机动区车辆的行驶
路线;
(五)向航空器及时通报气象、跑道道面和助航灯光以及仪表着陆系统等设施
工作状况的信息;
(六)控制地面和空中交通的流量,提供必要的地面交通间的间隔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间隔标准,应当以程序管制
或雷达管制间隔为最低间隔,并且在运行中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进离场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时,离场航空器起飞并飞越航向台天线时,
进近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0千米;
(二)进近航空器应当在距接地点19千米以上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
(三)对进近中的航空器应当在其距接地点4千米之前发出着陆许可;
(四)跟进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间,应当保持应有的安全间隔,以保证前机着陆
脱离跑道时,后机距接地点的距离不少于10千米。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用于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时,可
单独使用或结合使用。一次监视雷达应当在二次监视雷达不能达到空中交通管制要
求时使用。
二次监视雷达系统,特别是具有单脉冲技术及S模式和数据链能力的系统,可
作为主要雷达监视系统单独使用。
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应当限制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并符合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规定的区域。提供雷达管制服务的单位应当在航行情报资料中发布有关运行方
法的资料及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实施的有关设备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条 如果二次监视雷达位置显示的精确性通过监控设备或其他方
式得到证实,在要求联合使用一次监视雷达与二次监视雷达的场合,一次监视雷达
失效的,可以单独使用二次监视雷达,以便对已经识别的并装备应答机的航空器之
间提供间隔。
第二百条 有关管制区或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架数不得超过在繁
忙情况下能安全处理的架数,并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航路、航线结构所造成的复杂的局面;
(二)所使用的雷达覆盖范围及其功能;
(三)对雷达管制员的工作能力及扇区可接受能力的评估;
(四)雷达以及通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
(五)遇有雷达设备失效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改用备用设施或非雷达间隔时,
备用雷达和通信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及可用性所能达到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进近扇区管制席位同时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数量最多为8架,
区域扇区管制席位同时提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数量最多为12架。各管制单位可根
据本管制区的环境、设备、人员技术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管制扇区管制席位同时可提
供雷达服务航空器的最大数量。
第二百零一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依照雷达设备的技术说明,调整所用雷达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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