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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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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起飞、降落时刻提出审核意见;
(五)与本地区有关的非民用航空单位进行协调;
(六)协调本地区管理局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七)协调本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出现的有
关流量的问题。
第三百九十六条 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是飞行流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节 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
第三百九十七条 飞行流量管理分为先期流量管理、飞行前流量管理和实时流
量管理。
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是以先期流量管理和飞行前流量管理为主,实时流量
管理为辅。
第三百九十八条 先期流量管理,包括对全国和地区航线结构的合理调整、制
定班期时刻表和飞行前对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时刻进行协调。其目的是防止航空器在
某一地区或机场过于集中和出现超负荷流量,危及飞行安全,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百九十九条 飞行前流量管理是指当发生天气恶劣、通信导航雷达设施故
障、预计扇区或区域流量超负荷等情况时,采取改变航线、改变航空器开车、起飞
时刻等方法,疏导空中交通,维持正常飞行秩序。
第四百条 实时流量管理是指当飞行中发现或者按照飞行预报将要在某一段航
路、某一区域或某一机场出现飞行流量超过限额时,采取改变航段,增开扇区,限
制起飞、着陆时刻,限制进入管制区时刻或者限制通过某一导航设备上空的时刻,
安排航空器空中等待,调整航空器速度等方法,控制航空器按照规定间隔有秩序地
运行。
第四百零一条 调整航线结构由地区管理局提出建议,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
理局协调有关单位后实施。
第四百零二条 协调定期航班时刻,由航空器经营人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
后,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协调非定期航班时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零三条 因航线天气恶劣需要改变预定飞行航线时,由有关航空器经营
人或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民航总局协调有关单位后,通知有关
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因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改变预定飞行航线时,由发生故障的单
位逐级上报至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后,向有关地
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出改变预定航线的电报。
预计扇区或区域流量超过负荷需要改变航线或航段时,由有关区域管制室向地
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报告,如果采取的措施只涉及本区管制单位,则由地区
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协调当地有关单位后发布改变航线或航段的通知,并抄报
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备案。如果采取的措施超出本地区的管辖范围时,则应
当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
第四百零四条 限制起飞、着陆时刻和空中等待的程序,根据飞行流量管理的
需要确定,区域管制室有权限制本管制区内各机场的起飞或进入移交点时刻,有权
就即将由上一区域管制室或进近(塔台管制室)管制区飞进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出
限制条件,有权增开扇区。进近管制室(塔台管制室)有权就即将由区域管制室管
制区飞进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出限制条件,有权增开扇区。塔台管制室有权限制即
将由区域(进近)管制室管制进入本管制区的航空器在本场着陆的时刻。塔台管制
室有权限制航空器的开车和起飞时刻。
上述管制单位提出限制要求时,应当将限制要求及时通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
由该其他有关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发出限制指令。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一节 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零五条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
飞行。
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层;
(三)高度在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其航线角应当从
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确定。
第四百零六条 选择飞行高度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只有在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
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时,才能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飞行,
如果最高标高超过100米或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汞柱),飞
行高度层应当相应提高,以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二)航空器的最佳飞行高度层;
(三)航线天气状况;
(四)航线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五)航线飞行高度层使用情况;
(六)飞行任务性质。
第四百零七条 在同一航线有数架航空器同时飞行并且互有影响时,通常应当
分别把每架航空器配备在不同的高度层内。如果不能配备在不同的飞行高度时,可
以允许数架航空器在同一航线、同一高度层内飞行,但是各架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
规定的纵向间隔。
第四百零八条 航空器飞行高度层的配备,由负责该航线管理的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负责。申请批准程序如下:
(一)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
间前45分钟向当地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
申请;
(二)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
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20分钟通知塔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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