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六)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七)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八)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九)前机为轻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前款规定的尾流间隔距离适用于使用下述跑道:
(一)同一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以后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
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一架航空器在另一架航空器后以同高度或在其下300米内
穿越。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航空器在空中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七《航
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在位置报告点和管制员指定的地点和时刻,向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飞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
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位置、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
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的飞行时间超过预计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3分钟,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尚未收到位置报告时,管制员应当立即查问情况并设法取得位置报告。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可随时要求在航路上飞行或进离场的航空器报告
位置和飞行情况。
第十一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
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
第五十一条 区域、进近、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在值勤时应当佩戴耳机,并保持
不间断的守听;航空器在飞行的全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规定的频率上守听,
未经管制员批准不得中断守听。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无线电通信顺畅有效,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航空器驾驶
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无线电报格式、航空器及管制单位识别代号、略语、字
母和数字拼读规则以及规定的通信优先次序执行。
第五十三条 地空管制通话应当使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规定的专用术语
及规范,保证地空通话简短、明确。通话过程中,对关键性的内容和发音相似、含
意相反的语句,应当重复或者复诵。
第五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中国航空器,陆空通话使用英语或
汉语普通话;但在同一机场,同时使用两种语言通话时,管制员应当注意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航空器,不论其国籍,陆空通
话应当使用英语。
第五十六条 中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飞行,陆空通话均使用协调世界时。
第五十七条 除经过特殊批准的航空器外,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执行飞行任务时,
应当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第十二节 航空器呼号
第五十八条 航空器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无线电呼号。
第五十九条 航空器无线电呼号由下列形式之一组成:
(一)经营人代码后加上航班号;
(二)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三)航空器机型后加上航空器登记标志;
(四)经营人代码后加上航空器登记标志。
第六十条 国家航空器在民用机场和航路上飞行时,其呼号由航空器所属部门
自定。
第六十一条 如两架或两架以上的航空器呼号相似,可能导致混淆,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可指示航空器改变其无线电呼号。在未经协调进行管制移交时,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应当指示该航空器转换至原呼号。
第十三节 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六十二条 飞行学校所属的机场和航空公司驻地机场,在进行本场训(熟)
练飞行,应当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批准后实施。飞行院校和航空公司应当派出飞行
指挥员到起飞线塔台进行指挥。
第六十三条 飞行指挥员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规则的,有正驾驶资格或资
历的人员担任。飞行指挥员由航空公司经理或飞行院校的院(校)长任命。
第六十四条 在同一机场,同时有训(熟)练飞行和运输飞行时,飞行指挥员
只负责训(熟)练航空器的管制,间隔调配均由管制员负责。
第六十五条 军民合用机场的管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
定和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节 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第六十六条 对于正在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一旦
收到该航空器已收到机载防撞系统告警并已开始采取防止碰撞的机动飞行的通知,
则不再对该航空器与其他航空器或障碍物的间隔负责。管制员在航空器驾驶员报告
恢复现行空中交通管制指令或许可的条件前,不得改变该航空器的飞行航径,但应
当向航空器提供空中活动通报。
第三章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培训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第六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是执照
持有人执行任务的资格证书。见习管制员应当在执照管制员指导下上岗工作。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颁发。
第六十八条 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养成训练和岗位训练,通
过相应的考试,取得执照,方可从事与其执照相适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六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执照分为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精密)
雷达、进近(监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调、总调
管制员执照等类别。
第七十条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前,应当对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
核。考试和考核工作由民航总局授权的单位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进行。
第七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申请、考试、考核、颁发、暂停、注销、
收回、恢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培训
第七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养成训练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对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十三条 承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训练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师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在空中交通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