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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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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域的活动时间;
(四)其他资料。
第四节 航路和航线
第一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
分为国内航路和国际航路。
第一百零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
或交叉点开始,至另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线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
中心线。
第一百零二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
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
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第一百零三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层,上限与巡航高度
层上限一致。
第一百零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
器保持在规定的航路范围之内飞行,导航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一百零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路的识别代号
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协调,防止重复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
路的航空器准确飞行。
第一百零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识别,以便掌
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第一百零八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
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第一百零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节 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A、B、C、D类空域内进行仪表飞行时,空中交通管
制员应当根据仪表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和侧向间隔,防止航
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仪表飞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
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
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千米以内最高标
高400米;在机场区域,以机场导航台为中心,半径55千米范围内,航空器距
离障碍物的最高点,平原不得小于300米,丘陵和山区不得小于600米;航空
器利用仪表进近程序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仪表进程序规定的超障高度飞行。
(二)航空器与航空器之间的最低垂直间隔按本规则第十五章的规定进行配备;
(三)在指定高度飞行的航空器报告脱离该高度后,可以将该高度指定给其他
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在接到脱离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达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
低标准以上间隔的高度的报告前,不得将所脱离的高度指定给其他航空器:
(一)报告有强烈颠簸时;
(二)指示由航空器驾驶员自行决定上升或下降时。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测距台时,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
下规定:
(一)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同航迹飞行,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
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1);前机真空速大于
后机40千米/小时,为4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2)。
(二)在同一巡航高度层的航空器在交叉航迹上飞行,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
点的测距台测距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6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3);前机
真空速大于后机40千米/小时时,航空器间最低间隔标准为40千米。
(三)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并且用同一时间的测距台读
数建立间隔,当无垂直间隔时,其中一架航空器保持其高度层,另一架航空器在同
航迹上升或者下降,改变高度穿越被占用的高度层时,航空器之间的距离间隔不少
于40千米(参照附件九图4和图5)。
(四)逆向飞行的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经测距台定位,证实两架
航空器确定已相遇且相距20千米以上,可以允许航空器上升、上降至或穿越另一
航空器占用的高度。
(五)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经正式批准开放,且位于
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2.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管制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3.实施测距台管制间隔标准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经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C、D类空域内(塔台和进近管制区),仪表飞行航空器
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顺向飞行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航空器,其最低间隔为5分钟:
1.同速航空器同一空中走廊内同高度飞行,并且该走廊内有导航设备;
2.在同一空中走廊内或夹角小于45度的两个空中走廊内,一架航空器穿越
顺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的高度层(参照附件九图6);
(二)逆向飞行时必须保持规定的高度差,只有证实航空器已彼此飞越后,方
可准许相互占用或穿越高度层。
(三)无空中走廊时,在同高度仪表飞行进入C类空域的航空器,不论其航向
如何,其到达导航设备上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参照附件九图7)。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A、B类空域内,航空器之间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应当符
合如下规定:
(一)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的航空器之间为10分钟。同航迹、同高度、
同速度的将做好跨海洋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不少于20分钟。与有关管制单位订有
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二)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的航空器,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
40千米/小时以上的,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时间间
隔(参照附件九图8);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80千米/小时以上的,
应当有3分钟的时间间隔(参照附件九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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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