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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下进行,区域管制室与进近管制室取得协调后,可以直接放行航空器至塔台管
制室。
第三百二十条 进近管制室对到达的航空器应当继续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
交给塔台管制室并且该航空器已与塔台管制室建立联络时为止。除非另有协议,在
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近管制室每次只能把一架到达的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室。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进近管制室可以授权塔台管制室根据进场航空器的情况,自
行决定放行一架航空器起飞。
第三百二十二条 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
有关下列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
(一)管制责任由一个管制席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二)在靠近扇区之间边界飞行的可能影响相邻扇区交通管制的航空器;
(三)管制的责任由程序管制员交给雷达管制员的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响的航
空器。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之间,对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进行协调,以保证向在规定区域内或
沿规定航路飞行的航空器继续提供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
协调应当按照有关的协议进行。
第三百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一)现行飞行计划的有关项目;
(二)与有关航空器作最后通信联络的时间。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之前发给负责
提供该区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五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任何时间内,对航空器的管制应当只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承担。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未经接受管制单位的同意,不得将管制航空器的责任从一个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移交给另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移交管制单位应当将现行飞行
计划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该次移的资料发给接受管制单位。
第三百二十八条 接受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管制单位所定条件,表示是否有
能力接受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第十一章 事故、差错及调查
第一节 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三百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飞行
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第三百三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飞行
事故征候的事件。
第三百三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的分类按照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三十二条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侧向
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规定的间隔标准,为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
(一)在航路飞行阶段(指在区域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3.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
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二)在进近飞行阶段(指在进近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千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千米;
3.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00米。
(三)在塔台管制区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1.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0米;
2.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00米;
3.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米。
第三百三十三条 测算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间隔数据的依据为:
(一)雷达记录的数据;
(二)地空通话录音记录的数据;
(三)航空器驾驶员的报告;
(四)管制员的报告和记录;
(五)机载仪表、记录仪器、指示(显示)数据;
(六)领航诸元计算;
(七)其他证据。
第二节 差错
第三百三十四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为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
(一)飞行取消、返航、备降;
(二)在航空器仪表进入着陆时,错误地关闭导航设备或同时开放同频双向导
航设备,并以此实施管制;
(三)指挥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违反尾流间隔规定;
(四)影响邻近管制区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致使航空器飞出该管制区1
0分钟后仍未与下一管制区建立无线电联络;
(五)承办出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时,未向有关国家申请或者申请错误;
(六)组织实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过程中,因管制原因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差错;
(七)值班过程中脱离岗位。
第三百三十五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不慎,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为空中交通管制差错:
(一)误将航空器指挥飞向炮射区、禁区、危险区,但进入前得到纠正;
(二)航空器能见飞行时,开错或误关导航设备,或同时开放同频双向导航设
备;
(三)航班延误达15分钟以上;
(四)专机抵离时间报错正负15分钟;
(五)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出有关航空器的飞行计划、起飞、降落、延误、
取消等情况的电报或通知,或者发出的电报或通知有错误、遗漏;
(六)未按规定进行管制移交,造成接受方工作被动;
(七)两航空器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同时小于规定的间隔数据,但不小于规
定的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
(八)值班过程中不填写飞行进程单;
(九)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
(十)违反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的工作程序、守则和制度,但情节较轻。
第三节 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条 发生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和事故征候的,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
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或差错的,由发生差错单位的上一
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第三百三十七条 调查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差错时,应当广泛搜集与事故、事
故征候、差错有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的原始记录,检查分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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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