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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二百三十条 雷达管制最低间隔(以下简称雷达间隔)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
别的航空器之间,一架正在起飞并在跑道端2千米内将被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
识别的航空器之间。等待航线上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间隔。
第二百三十一条 雷达最低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一)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
(二)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
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3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5千米;
(三)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非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
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千米,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千米。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
直间隔:
(一)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水平间隔,或
(二)一架航空器报告与另一架航空器相遇过。
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距离
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距天线50千米以内最小间隔为6千米;
(二)航空器距50千米以外最小间隔为10千米。
当航空器飞越一个显著障碍物的标志后,其与障碍物的垂直间隔可以改变。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二百三十四条 雷达管制员应当通过指定航空器的应飞航向实施雷达引导。
实施雷达引导时应当引导航空器尽可能沿便于航空器驾驶员利用地面设备检查自身
位置及恢复自主领航的路线飞行,避开已知危险天气。实施雷达引导应当遵守下列
原则:
(一)在管制区域内,为了符合间隔、安全、减少噪声、操作方便的要求或者
在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时,应当尽可能允许航空器维持其自主领航;
(二)在最低引导高度或者仪表飞行最低高度以上,应当保证被引导的航空器
始终保持规定的超障余度;
(三)除非另有协议,应当在本管制内实施引导;
(四)应当在雷达覆盖范围内允许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
第二百三十五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
磁航向。
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引导终止时,应当
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
应当发布高度限制。
第二百三十六条 离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尽可能按标准离场航线和规定高度
进行。在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实施雷达引导的,在起飞前,应当指定应飞的起始航向。
引导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偏离标准离场航线时,管制员应当确保航空器在
飞越地面障碍物时有不低于300米的超障余度。
第二百三十七条 进场航空器的引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雷达引导进场航空器迅速地由航路阶段过渡到可进入最后仪表进近、
目视进近或雷达进近的某点;引导航空器进行起始进近和中间进近,还可以向航空
器提供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二)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时,应当确保切入点距外指点标或最后进近定
位点不少于4千米;除非气象条件适用于作目视进近,而且航空器驾驶员有要求时,
航空器高度不得低于精密进近的下滑道或公布的非精密进近程序的下降高度;
(三)航空器驾驶员有明确的特别要求的,可以引导航空器于进近入口内切入
最后进近航道,但不得在最后进近点内切入;
(四)在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之前的引导过程中,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
一次位置;
(五)区域管制范围内,如果由管制员提供取后进近引导至机场,应当在雷达
视频图上增加进近入口和一条至少10千米长的代表最后进近航道的线,该线自进
近入口开始或通过进近入口延伸至跑道;
(六)航空器利用机载设备作正常仪表进近时,应当指示航空器在建立最后进
近航道时报告,收到报告时,进近雷达服务即可终止;
(七)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时,指定航空器所飞的航向与最后进近航
道的夹角不应大于30度;在切入点距最后进近定位点小于4千米或双跑道同时进
近时,该夹角不应大于20度;
(八)如果在初次切入航道后,观察到航空器偏离最后进近航道,管制员应当
采取如下措施:
1.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外时,采取与本条第(一)款一致的程序。必要
时,引导航空器做另一次进近;
2.在航空器位于进近入口以内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该航空器的位置,并了
解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
(九)引导航空器穿越最后进近航道时,管制员应当在穿越前通知航空器驾驶
员并说明理由;
(十)非雷达进近的航空器建立最后进近航径时,应当向航空器发布最后进近
许可;该航空器还未建立最后进近航径前,也可以发布最后进近许可,但应当给航
空器指定一个最后进近航径前应当保持的高度;
(十一)除非塔台管制室可以提供目视间隔或与管制单位间另有协议,雷达管
制员在履行进近管制责任时,应当对着陆航空器间隔的正确与否负责;
(十二)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批准航空器使用平行跑道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
(1)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距离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的要求;
(2)航空器正在作直线进近;
(3)雷达方位精确度为0.3度,更新周期不超过5秒;
(4)两条跑道都在实施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并已通报航空器;
(5)通报航空器使用跑道号及航向道频率;
(6)雷达视频图上标有非侵入地带;
(7)两跑道复飞航迹至少相差30度;
(8)雷达管制员具有随时插入塔台通话的超控能力。
2.对转向平行盘航向道的航空器,应当提供300米的最小垂直间隔或6千
米的最小雷达间隔;
3.对于在同一航道上的两架航空器,应当提供6千米的间隔。除非由于尾流
的影响需要增加纵向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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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