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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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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可以允许航空器不做起落航线或穿云航线飞行,直接进近。
云下目视飞行进场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陆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45度,
地形条件许可,航空器驾驶员熟悉机场情况,并且不影响其他航空器进入的,可以
安排该航空器直接进近。
仪表飞行的航空器,进场航向与着陆航向相同或者相差不大于30度,地形条
件许可,地面导航设备能够保证航空器准确地加入长五边的,可以安排该航空器进
行直接进近。
第一百七十一条 着陆许可和复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员发出着陆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航空器进近着陆的航径上,没有其他航空器活动;
2.跑道上无障碍物;
3.符合尾流间隔规定。
(二)发出着陆许可后,上述条件有变化的,塔台管制员必须立即通知航空器
复飞,同时简要说明复飞原因;复飞航空器高度在100米(夜间150米)以下,
或未开始第一转弯或按照管制员指令,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飞;复飞和重新
进入着陆的程序,按照机场使用细则的规定执行。
着陆或者复飞由航空器驾驶员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航空器着陆后,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一)脱离跑道的方法;
(二)滑行指示;
(三)转换到地面管制频率,并由地面管制提供地面滑行服务;没有地面管制
频率的,仍使用塔台管制室频率,并由塔台管制室提供地面滑行服务。
第一百七十三条 航空器在被移交给塔台管制室后,未向塔台报告,或者报告
一次后即失去无线电联络,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在预计着陆时间之后5分钟尚未着
陆的,塔台管制员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或区域管制室报告。
第八节 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在水面上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由负责水上飞行
的塔台管制室提供。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负责水上飞行的塔台管制室,除与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保持密切联系进行管制协调外,还应当与有关的水上船舶指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协调航空器与船舶在水面上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航空器在水上着陆、起飞时,应当远避船舶,以免妨碍其航
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航空器水上起飞、着陆以前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按照
有关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的规定提供。
第一百七十八条 航空器水上运行的气象情报,除按照陆上起飞、着陆航空器
的要求提供外,还应当提供涌浪情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航空器选择水上起飞、着陆方向时,除考虑风向风速外,还
应当考虑涌浪情况和航空器性能特点和要求。
第九节 管制工作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工作:
(一)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向气象部门了解天气;
(二)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保障飞行准备情况的报告;
(三)受理并发出航空器驾驶员或者其代表提交的飞行计划;
(四)收到塔台管制室管制员通知的航空器起飞时刻后,发出起飞电报;当飞
行延误、取消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发出延误或者取消电报。在可能的情况下,应
当注明延误后的预计起飞时刻。
着陆机场(备降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值班管制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
作:
(一)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1小时研究本机场天气,取得本场天气预报和实况;
(二)听取机场管理机构和通信导航部门关于飞行保障准备情况的报告;
(三)收到起飞电报后,将航空器预计到达时间通知有关单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面管制席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的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校对时钟,检查
风向风速仪,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20分钟,开机守听,填写飞行进程单;
(三)了解进、离场航空器的停机位置;
(四)向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室索取离场程序和放行许可;
(五)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放行许可、起飞条件和离场程序;
(六)航空器驾驶员请求开车、滑行时,根据飞行预报和管制范围内航空器活
动情况和放行许可等,决定开车顺序,指示滑行路线;
(七)离场航空器滑行时,密切注意航空器位置和滑行方向,直到等待点或移
交点,并将进程单移交给塔台管制员;
(八)离场航空器滑行至等待点或认为无影响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频率
联络塔台管制席;
(九)通知进场着陆的航空器滑行路线,航空器到达停机位置或者由地面引导
后,与航空器脱离联络。
不设地面管制席的,上述工作由塔台管制室管制席兼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塔台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检查通信、导航设
备,校对时钟,检查风向风速仪、校正高度表;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前和预计进入机场管制空域前20分钟,开放本场通信
导航设备并及时清理跑道;
(三)放行航空器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的安排和任务性质以及各
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间隔应当符合规定;
(四)按照规定条件安排航空器进入跑道和起飞,并将起飞时间通知空中交通
服务报告室;航空器从起飞滑跑至上升到100米(夜间150米)的过程中,一
般不与航空器驾驶员通话;
(五)安排航空器按照离场程序飞行,按照规定时间向进近管制室或者区域管
制室进行管制移交;
(六)与已经接受管制的进场航空器建立联络后,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进场程序、
着陆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的本场天气;
(七)着陆航空器滑跑冲程结束,通知航空器驾驶同脱离跑道程序,通知航空
器驾驶员转换频率联络地面管制,同时将进程单移交地面管制员,并将着陆时间通
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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