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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如在18000米或其下)所需的时间以及地点;
(十)预计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和计划碰撞回收区的地点,如气球从事长期
运行,不能精确预报出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及碰撞地点的,则应当采用"长期"一
词加以说明。
第四百二十五条 如果按照本章所要求的通知内容在施放气球前有任何更改,
至少应当在预计施放前6小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施放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一)气球识别标志;
(二)施放地点;
(三)实际施放时刻;
(四)预计穿越18000米的时刻,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其下时,
则为预计上升到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预计点。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气球预先的计划取消后,施放气球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四百二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在气压高度18000米或其以下运行
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监测气球的航径,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要求
通报气球运行的情况及位置。
第四百二十九条 无人驾驶气球在运行期间,如不能按照要求记录到气球的位
置,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
最后一次位置记录的时刻。当重新跟踪到气球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
第四百三十条 在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开始下降前一小时,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
人应当向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下列情况:
(一)现时所在的地理位置;
(二)现时的高度(标准气压高度);
(三)预计穿越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的时间(如有这种情况时)。重型
或中型无人驾驶气球运行结束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空中
交通管制单位。
第四百三十一条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航空器提供关于无
人驾驶气球的情报。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1990年5月26
日民航总局令第3号发布的并于1994年2月1日民航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定义
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按下列规定:
接受单位(ACCEPTING UNIT)接受航空器并继续对其实施管制
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机场(AERODROME)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
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机场管制服务(AERODROME CONTROL SERVICE)为
机场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塔台管制室(AERODROME CONTROL TOWER)为机场交
通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设置的单位。
机场交通(AERODROME TRAFFIC)在机场机动区内的一切交
通以及在机场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飞行。在机场附近所有航空器的飞行是指已加入、
正在进入和脱离起落航线的航空器的飞行。
机场交通地带(AERODROME TRAFFIC ZONE)为保护机
场交通而环绕机场划定的空域。
航空固定服务(AERONAUTICAL FIXED SERVICE)
在规定的固定点之间,主要为空中航行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地运行所提供的电
信服务。
航行资料汇编(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
-
LICATION)由国家发行或由国家授权发行的载有空中航行所必需的、持久
的航行资料的出版物。
航空移动服务(AERONAUTICAL MOBILE SERVICE)
航空电台和航空器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包括救生船舶电台也可参加的地空通信;
紧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台在指定的遇险和紧急频率上也可参加此种服务。
航空电台(AERONAUTICAL STATION)航空移动服务中的
陆地电台,在某些情况下,航空电台可以设在船舶或海上平台。
航空电信网(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
-
ON NETWORK)通过不同类属的空地和地地通信链路向机组、空中交通管
制员、航空器经营人提供数字化数据信息交换的通信网络。
航空器(AIRCRAFT)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
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航空器分类(AIRCRAFT CATEGORY)起飞全重136000
千克(含)以上的航空器为重型航空器;起飞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
000千克的航空器为中型航空器;起飞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为
轻型航空器。
地空通信(AIR-GROUND CONMUNICATION)航空器与
地面或地面上某些点之间的电台双向通信。
地空管制无线电台(AIR-GROUND CONTROL RADIO
STATION)主要任务是担任指定区域内关于航空器运行和管制的通信联络航
空通信电台。
空域管理(AIRSPACE MANAGEMENT)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
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量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
空中交通(AIR TRAFFIC)一切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机动区内
的运行。
空中交通咨询服务(AIR TRAFFIC ADVISORY SEVI
-
CE)对在咨询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尽可能保证其间隔而提供的
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AIR TRAFFIC CONTROL CLE
-
ARANCE)批准航空器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条件进行活动的许可,简
称放行许可。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AIR TRAFFIC CONTROL SERVI
-
CE)为下列目的提供的服务: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