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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机场区域内的高度表拨正值为:
(一)规定有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
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过渡高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
机场场面气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三)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
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第三十一条 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
汞柱)。
第三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
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
第三十三条 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
度层。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可以使用统一
的过渡高度层。
第七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三十四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
当向航空器通告跑道视程数值,通告的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对离场航空器,为发出地面滑行许可的同时,但机场有自动终端情报服
务系统的除外;
(二)对进场航空器,为最初建立通信联系时、发布或转发进近许可时或者雷
达进近开始后尽早的时间;
(三)对着陆的航空器,为发布或转发着陆许可的同时;
(四)在跑道视程的数值与原气象报告数值有变化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
尽早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第三十五条 主导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1500米时,应当分段报告跑道视
程数值,即:接地段数值、中间段数值和终止段数值。接地段数值,指接地带附近
的跑道视程数值;中间段数值,指在跑道中间段附近观测的数值;终止段数值,指
在跑道尽头所观测到的数值。
第八节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三十六条 飞行量在年起降超过30000架次的机场,为了减轻空中交通
管制甚高频陆空通信波道的通信负荷,应当设立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系统,为进、
离场航空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告的播发应当在一个单独的频率上进
行。
第三十八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播内容应当仅限于一个机场的情报;
(二)通播应当有持续性和重复性;
(三)通播电文由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四)通播的电报应当按拼读字母的形式予以识别,连续性电文的代码应当按
字母的顺序依法排列。
第三十九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在机场开放期间每小时更新一
次。通播的情报内容有重大变化时,应当立即更新。
第四十条 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场名称;
(二)代码;
(三)预期进近类别;
(四)使用跑道;
(五)重要的跑道道面情况;
(六)地面风向风速;
(七)能见度、跑道视程;
(八)现行天气报告;
(九)大气温度、露点、高度表拨正值;
(十)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
(十一)其它必要的飞行情报以及自动情报服务的特殊指令。
第九节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按照本节规定配备尾流间隔最
低标准。
第四十二条 尾流间隔最低标准根据机型种类而定,本规则中航空器机型种类
按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大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二)中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000千克
的航空器;
(三)轻型机: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
第四十三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重型机和轻型机、
中型机和轻型机,且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间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隔时间不得
少于2分钟:
(一)同一跑道;
(二)跑道中心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且后机将在同一高度或在前机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
越前机的飞行航迹;
(四)跑道中心线间隔大于760米的平行跑道,且后机与前机同高度或在前
机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越前机的飞行航迹。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或在跑道中心
线间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前后航空器间非雷达间隔的尾流间
隔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本条第(一)款所述航空器在进行训(熟)练飞行连续起飞时,除后方航空器
驾驶员能保证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径的高度以上飞行外,其尾流间隔时间应当在现
行标准基础上加1分钟。
第四十四条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机和中型机时,其非雷达间隔的
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分别为重型机和轻型机、中型机和轻型机时,其非雷
达间隔的尾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线上且处于同一高度或者后方航空器低于前
方航空器时,若进行高度差小于300米的尾随飞行或航迹交叉飞行,则前后航空
器的尾流间隔时间应当按照本条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正侧风风速大于3/秒时,起飞和着陆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
时间不得少于1分30秒,但是仍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四十四条在起落航线上尾随飞
行和交叉飞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前后起飞离场或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雷达间隔的尾流间隔
最低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8千米;
(二)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10千米;
(三)前机为重型机,后机为轻型机时,不少于12千米;
(四)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重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五)前机为中型机,后机为中型机时,不少于6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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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