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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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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单位建立通信联系并保持密切的协调,根据需要可指定协调机构并签定协议。
当得到军航管制单位将安排对于民用航空器有影响的活动的通知时,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应当主动地与有关军航管制单位进行协调,及时公布这些活动的有关情报,
并对民航飞行活动作出最佳的安排,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造成危险,尽可能将对民
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干扰减至最低程度。
第二百九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有关军航管制单位之间在协调时应当注
意下列事项:
(一)了解飞行活动的地点、区域、时间、性质,避免关闭或重新划设原已建
立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避免影响航空器使用最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或航线运行;
(二)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直接通信,以供
协调和民用航空器发生紧急事件时使用。
第三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协议的程序,例行地或经要求向有
关军航管制单位提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及动态情报。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
第三百零一条 航空器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的,空中交通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该经营人的要求,向该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提供有关情报。
第三百零二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
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该经营人的要求,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
该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
指示。塔台管制室还应当遵守有关进近管制室发布的协调指示。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
报,向相邻的区域管制室传递,上述情报应当及时发出,以便相邻的区域管制室有
足够的时间收到并进行分析和互相协调。
第三百零五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离相邻的管制区域边界不远,起飞后
向接受单位发出飞行计划和管制情报,在接受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和协调
时,移交单位应当在放行航空器之前将管制情报和请予接受的要求发给接受单位,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果飞行中的航空器在相邻的区域管制边界前要求放行许可,在飞行计
划和管制情报发给相邻区域管制室并与其进行协调之前,应当使该航空器在移交单
位的管制空域内等待。
(二)如果航空器在管制区边界附近要求改变其现行飞行计划,或移交单位建
议更改在边界附近的航空器的现行飞行计划,在接受单位未接受前,移交单位应当
暂缓发出修改的放行许可。
第三百零六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
越边界的数据时,尚未起飞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
定的预计起飞时间计算。在飞行中要求放行许可的航空器飞越边界的时间,应当根
据从等待点飞至边界的时间再加上预计进行协调所需的时间计算。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
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如果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第三百零八条 区域管制室对在其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指定其他空中交
通管制单位代为提供管制,但对在其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飞出区
域边界前仍然承担空中交通管制的主要责任。已与尚未飞行到管制移交点的航空器
建立通信联络的接受单位,在未事先征得移交单位的同意前,不得改变已给该航空
器的管制指令。
第三百零九条 为了实施航空器的管制移交,移交单位应当通知接受单位,已
准备好将航空器向其移交。接受单位应当立即或者自航空器飞越规定的管制移交点
时起承担管制该航空器的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室如果采用非雷达最低间隔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
联络应当在该航空器飞越管制区边界前5分钟,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管制移交时采用雷达间隔最低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联
络应当在接受单位同意承担管制责任后,立即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第三百一十二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室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
交单位,已与移交的航空器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并已承担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如果某一管制区域的一部分所处的位置,使航空器穿越它的
时间过短,不宜由该管制室实施管制的,该区域管制室可以委托相邻的管制室提供
管制服务,并由被委托的管制室建立直接移交协议。被委托的管制室应当将穿越被
委托区域的所有飞行通知委托管制室;委托管制室也可以要求其他两个区域管制室
遵守必要的规定,以避免干扰该管制区内的空中交通。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对区域管制室放行至本区域的航空器,可以发给
管制许可而不必与区域管制室联系。但在复飞时,如果复飞航空器进入区域管制范
围,应当立即通知区域管制室。此后的措施,应当由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协调
后实施。
第三百一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室限定:
(一)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室前,区域管制室应当与塔台进行协调;
(二)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如果区域管制室未限定起飞时间,当需要与放行至区域管制
室的飞行进行协调时,进近管制室应当确定起飞时间。
第三百一十七条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室的飞行发生
冲突,区域管制室应当规定放行许可的失效时间。进近管制室如因需要可在区域管
制室放行许可之外再限定失效时间,但该失效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晚于区域管
制室规定的时间。
第三百一十八条 当天气条件要求排队进近时,区域管制室应当将到达航空器
放行至等待点,该项放行许可应当包括关于等待的指示和预期进近的时间。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已设立进近管制室的机场,如果全部进近程序在目视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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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