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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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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
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
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
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一)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三)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四)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六)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第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
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在没有机场自动情报服务的塔台管制室,还应
当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情报。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
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受理本管制区内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由民航保障的
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五)管理局调度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组织协
调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各管制室之前和管制室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飞
行工作的实施;控制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流量,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
飞行;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工作,掌握有重要客人、在边境地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的
飞行。
(六)总调度室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飞行,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
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管制工作并掌握其动态,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审批不
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
第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负责提供。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
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其连续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十四条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持有执
照的管制员值勤。
第十五条 管制员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
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第三节 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十六条 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预报申请,未
经批准的飞行预报不得执行。
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飞行前,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应当向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提供航空器的有关性能数据。
第十七条 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于飞行实施前一
日15时前,向当地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预报申请。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紧急飞行任务,可以不受本规则第十七条时限的限制随
时申请,但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45分钟向起飞机场的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飞行任务性质、航空器呼号、
航班号、航空器型别、机载设备、真空速或马赫数、起飞机场、预计起飞时间、巡
航高度层、飞行航线、目的地机场、预计飞行时间、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
器携油量、备降机场等。
第二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飞行流量和机场、航线保障设备等情况
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五小时前批复飞行预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批复,视
为该计划已被批准。对临时飞行任务,不论是否同意其飞行计划,都应当及时批复,
未经批复不得飞行。
第四节 飞行进程单
第二十一条 塔台、进近、区域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使用飞行进程单。航
空器进入管制区域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填写好记录有该航空器信息的飞行进
程单。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管制员应当把通过各种渠道收到的该航空器动态、管
制指令及有关内容及时、准确地记入相应的飞行进程单。
第二十二条 值班管制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飞行进程单。飞行进程单记录的
内容不得任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飞行进程单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为一个月。
第五节 气象情报
第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和其他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报的
气象情报,均以气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为准。但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也可通报由航空
器驾驶员报告的或管制单位观察到的气象情报。
第二十五条 气象部门所提供的气象情报与塔台管制室观察到的气象实况有差
异时,塔台管制室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气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接到飞行中的航空器关于颠簸、结冰、风切变、雷雨等重要气象
情报时,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及时向在该空域内飞行的其他航空器和有关气象部
门通报。向气象部门通报航空器所报气象情报时,应当一并通报该航空器的机型、
位置、高度、观测时间。
第二十七条 接到重要气象情报和特殊天气报告后,如果本区内飞行的航空器
接到该天气影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向有关进行通报。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二十八条 高度表的拨正值以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压数值为准。
第二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
值所在地的地名;但塔台管制室提供本场的拨正值,可省略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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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