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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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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记录,现场调查,与有关人员谈话并作记录,审查值班人员的技术资格,播放录
音,重放录象,照相,绘图等。
第三百三十八条 资料搜集结束后,应当将取得的各方面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查证,做到事实清楚。
第三百三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调查材料,找出事故、事故征候、差
错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百四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针对事故、事故征候、差错的直接原因和暴
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四节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三百四十一条 发生飞行冲突或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危及飞行安全的
事件,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发生问题的管制室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主要情况逐级
上报至总调度室,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相应的航空安全管理部门。
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天内将事件详细经过上报民航总局空中
交通管理局,并在7天内将情况报告及处理结果上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第三百四十二条 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按照本规则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
表》的格式填写。尽可能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有关空中交通事件的完整资料,
使其能够尽快向航空器驾驶员或航空器经营人反馈有关事件调查的结果,以便采取
纠正措施。
第三百四十三条 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可供航空器驾驶员着陆后填写飞行中发
生的空中交通事件,也可供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记录从无线电、电话或电传收到的空
中交通事件报告。
第三百四十四条 航空器驾驶员对与其有关的空中交通事件,应当按照下述程
序工作:
(一)在飞行期间用适当的地空频率报告比较重要的事件;
(二)在着陆后尽快递交一份填好的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以详细证实在飞行
中发出的报告或者报告在事件发生时不需立即报告的事件。
第三百四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用无线电报告空中交通事件时,应当
报告下列事项:
(一)事件种类;
(二)航空器的呼号、位置、高度等;
(三)发生事件的时间;
(四)有关另一航空器的说明,以及对事件的简述。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中填写事故征候类别时,可以直接填
写事件的类型。在向其他国家提供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时,可以按国际民航组织的
分类,即危险接近、未遵守准确的程序及地面设备失效填写。
第十二章 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为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可以根据本章的规定,将其管制责任范围分为若干工作席位或扇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设置扇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空域结构;
(二)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网,包括航路数量、交叉点数量及位置,航空器平飞、
上升、下降的百分比;
(三)控制空中交通量;
(四)航空器活动的地理分布;
(五)管制员能力;
(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
(七)机场及跑道情况;
(八)飞行剖面;
(九)空域需求;
(十)管制方法;
(十一)与其他单位的协调;
(十二)航空器转换扇区飞行的航路及高度。
第三百四十九条 管制单位年交通量超过本章相关条款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应当提出管制席位设置计划,并在一年内实施。
第二节 塔台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条 塔台管制室各管制席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机场管制席,负责对在机场管制地带内活动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服务;
(二)地面管制席,负责对在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
人员实施管制;
(三)放行许可发布席,负责向航空器发布放行许可等;
(四)主任席,负责对该塔台管制室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并监督其运行情况。
第三百五十一条 塔台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塔台管制室均应当设置机场管制席;
(二)年起降架次超过4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地面管
制席;
(三)年起降架次超过10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放行
许可发布席。
(四)每个塔台管制室均应当设主任席。
第三节 进近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全年起降架次超过36000架次或空域环境复杂的机场,
应当考虑设置进近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三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席位分为以下几类:
(一)进场管制席,负责对进场着陆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二)离场管制席,负责对离场起飞加入航路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三)主任席,负责进近管制室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并监控管制室的运行状况。
第三百五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场年起降超过36000架次的机场,应当设置进离场管制席;
(二)机场年起降超过6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分别设置进场管制席和离
场管制席;
(三)每个进近管制室均应当设主任席;
(四)不能设置进近管制室的或在进近管制室设立前,可以在塔台管制室设立
进近管制席位。
第四节 区域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分为以下几类:
(一)程序管制席,使用程序管制方法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服务;
(二)雷达管制席,借助航路管制雷达对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三)主任席,负责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审核有关飞行计划,监督飞行活
动;
(四)飞行计划编制席,负责审核批准飞行计划;
(五)通报席,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军方协调席,负责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
(七)流量管理席,依据流量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所辖地区的飞行流量进
行管理;
(八)搜寻援救协调席,负责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协调工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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