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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并对其准确性进行充分的检查。
雷达管制员应当使雷达系统的工作能力以及所用雷达显示器上展示的信息达到
足以执行任务的状态。
雷达管制员应当报告设备故障情况及任何其他影响提供雷达服务的情况。
第二百零二条 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使用的雷达,其视频地图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及直升机机场;
(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和最后进近航道;
(三)紧急着陆区;
(四)导航台和报告点;
(五)航路中心线或航路两侧边线;
(六)区域边界;
(七)移交点;
(八)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障碍物;
(九)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永久地物;
(十)地图校准指示器和距离圈;
(十一)最低引导高度;
(十二)禁区及必要的限制区。
第二百零三条 雷达视频图不能使用时,不得在识别的航空器之间实施雷达间
隔或引导航空器切入最后进近航道。没有目标符号显示时,全标牌的高度显示不能
用于提供间隔。
第二百零四条 显示器上的电子光标可用于帮助识别或引导航空器以及更好地
描绘视频图,不能用来作为视频图的一部分。
第二百零五条 雷达发现航空器在某一位置或航路上有可能偏出保护空域时,
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在必要时,还应当协助航空器回到原空域内飞行。
第二百零六条 区域管制室雷达管制员应当将根据雷达位置判断的航空器到达
某一定位点的时间至少在飞行进程单上记录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雷达管制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航空器报告预计或实际飞
越一特定点的情况,也可以要求航空器省去在强制报告点的位置报告。航空器驾驶
员也可以要求管制员提供航空器相对于某一定位点或航路的位置。
第二百零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一)航空器第一次被识别时;
(二)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服务时;
(三)航空器报告的位置与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观察到的位置有显著差别时;
(四)雷达引导后,如果现行指令使航空器偏离其原规定的航路,指示航空器
恢复自主领航时;
(五)结束雷达服务前,如果观察到航空器偏离原规定的航路时。
第二百零九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
通报:
(一)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或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三)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
第二节 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二百一十条 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只适用于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雷达管
制员在利用二次雷达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编码分配的规定,
指定用于该航空器的应答机编码。通常,在航空器进入本区域前不应要求其改变应
答机编码。航空器驾驶员任何时候应当保证应答机编码设置正确,除特殊情况外,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应答机编码。
第二百一十一条 航空器由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转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管制
员应当为配有机载应答机的航空器指定适当的编码。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为减少多目标区的杂波并降低其他不利显示,可指定正在使
用指定编码的航空器将应答机置于等待状态,但应当尽快指令该航空器将应答机恢
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发现应答机显示不正常或不显示时,雷达管制员应当迅速通
知有关航空器,查明相关管制席位是否已了解航空器应答机工作不正常或不工作的
情况,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证实。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应当使用下列特殊编码:
(一)空中遇到非法干扰时,使用A7500;
(二)无线电失效时,使用A7600;
(三)紧急和遇险时,使用A7700。
第二百一十五条 雷达管制员在指定二次雷达编码时,只能使用本地区所分配
的二次雷达编码,并应当尽可能减少雷达编码的变换次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
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显示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
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航空器高度已被确认:
(一)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90米;
(二)地面航空器高度的连续读数变化小于机场标高正负90米;
(三)标牌上的高度与其它管制单位所确认的高度一致。
第二百一十七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
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了高度;
(二)管制员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航空器高度已经被确认,雷达数据表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四)航空器为从本系统中其他席位或扇区移交过来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雷达显示屏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为90米。
雷达管制员与航空器建立雷达识别后,对其C模式高度显示的精确度至少要进行一
次核实。发现高度信息不是在允许的误差值内的,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检查。经
采取措施无效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停止使用C模式;或为防止航空器位置和
识别信息丢失,仍允许使用C模式,但不作为提供航空器间隔的依据。上述情况应
当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利用显示器上显示的C模式高度确定航空器飞行高度的原则是:
(一)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围内时,则可认为
保持在该高度上飞行;
(二)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变90米以上时,则
可认为已离开该高度;
(三)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时,只要其C模式高度显示在预定方向
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时,则可认为已穿越该高度;
(四)航空器到达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经过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显示均在该
高度上下90米范围内,即可视为已到达指定高度。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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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