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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2 20: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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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顺沿航线加入。昼间,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应当根据各机场的
地形、地面设备等条件确定。从塔台或者起飞线塔台能看见起落航线上全部航空器
的,不得超过4架;看不见起落航线某些航段上的航空器的,不得超过3架;C、
D类航空器或者低空小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超过2架。
(二)夜间起落航线飞行
航空器在起落航线或者在加入、脱离起落航线的范围内,航空器驾驶员能够目
视机场和地面灯光的,可以允许航空器做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
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2.在起落航线飞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
3.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场,利用机场灯光和导航
设备确切掌握位置,经过塔台管制员许可,可按照规定高度顺沿航线加入;
4.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不得超过2架。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
(二)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
(三)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四)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
不得低于25米。
第一百五十六条 管制协调和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室,应当及时将离场航空器的起飞时间通知进近管制室或区域
管制室;
(二)进近管制室和区域管制室对离场航空器实施流量控制或有其他调配的,
应当尽早通知塔台管制室安排离场航空器在地面或空中等待。
(三)航空器飞离塔台管制室责任区时,塔台管制室应当与进近管制室或区域
管制室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六节 航路管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于航空器起飞前或进入本责任
区前30分钟,发出允许进入本责任区的航路放行许可或按管制协议执行,并通过
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航路放行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航空器呼号或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定位点或目的地等);
(三)放行航路(航线);
(四)全航路或其中一部分的飞行高度层和需要时高度层的改变;
(五)其他必要的指示和资料。
对跨声速航空器的航路放行许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跨声速加速阶段,许可延续到该阶段的终点;
(二)自超声速巡航到亚声速的减速阶段,许可其不间断的下降。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
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
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未经双方管制区协调,不得放行航空器进入另一管制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区域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得知本责任区除已接受的飞行活动
外,在某一时间一定航段内不能容纳其他飞行或只能在某一速度下容纳飞行活动时,
应当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航空器经营人或飞经本责任区的航空器驾驶员。
第一百六十条 管制移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管制室之间进行管制移交时,移交单位应当在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
前10分钟(短程航线为5分钟)与接受单位进行管制移交。
(二)管制移交的内容应当包括: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3.飞行高度;
4.速度(根据需要);
5.移交点;
6.预计飞越移交点的时间;
7.管制业务必需的其他情报。
管制移交应当通过直通管制电话进行。没有直通管制电话的管制室之间,通过
对空话台、业务电话、电报等进行。已经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在预计进入管制
空域边界的时间后仍未建立联系的,值班管制员应当立即询问有关管制室,同时采
取措施联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区域管制室和进近管制室应当随时了解本责任区内的天气情
况和飞行活动情况,确切掌握航空器的飞行条件和飞行位置;正确配备管制间隔,
合理调配飞行冲突;妥善安排航空器等待,及时调整航空器飞行航线,加速和维持
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活动。
航空器在预计飞越报告点3分钟后仍未收到报告的,值班管制员应当立即查问
情况并设法取得位置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
正:
(一)飞行高度改变;
(二)不能从原定的移交点移交;
(三)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在区域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5分钟,在区域管制室与
进近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在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第七节 进场管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交换进场航空器的管制情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域管制室应当将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在该航空器预计飞越管制移
交点前10分钟,通知进近管制室:
1.航空器呼号;
2.航空器机型(可省略);
3.进近管制移交点及预计飞越时间、预定高度;
4.管制业务移交;
5.其他相关情报。
(二)进近管制室应当将有关进场航空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区域管制室:
1.在等待定位点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2.进场航空器之间平均间隔的时间;
3.要求航空器到达管制移交点的时间;
4.接受对该航空器管制的决定;
5.机场撤销仪表进近程序的,其撤销时间;
6.要求区域管制室变更航空器预计到达进近管制点的时间,并且时间变更在
10分钟以上的,其变更时间;
7.与区域管制有关的航空器复飞的情报;
8.通信中断航空器的有关情报。
(三)进近管制室应当在不迟于航空器飞越管制移交点前3分钟,将进场航空
器的下列情报通知塔台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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